(转贴)中国夏令时
夏令时实施期间,将时间向前调快一小时。
1919年,民国政府在上海和天津曾短暂地实行了一年夏令时。在台湾地区也曾实行过;香港曾于1941年4月1日至1979年10月21日期间,多在夏季时段实施夏令时间(1977年和1978年未实行),香港夏令时间的计算方法为香港标准时间加1小时。在日本统治时期的几年间(1942年至1945年)曾全年实施,当时香港时间与日本本土时间实际上一致,1980年后不再实行,详情请参阅香港时间;
1986年至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国范围实行了六年夏令时,每年从4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2时整(北京时间)到9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北京夏令时)。除1986年因是实行夏令时的第一年,从5月4日开始到9月14日结束外,其它年份均按规定的时段施行。1992年4月5日后不再实行;
实行夏令时的建议最早由窦星元提出。198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夏令时的通知》,通知动员全国人民为节约能源而早睡早起,并要求全国各部门做好宣传和安排工作。具体作法是:每年从四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北京时间),将时钟拨快一小时,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3时,夏令时开始;到九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北京夏令时间),再将时钟拨回一小时,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1时,夏令时结束。在夏令时开始和结束前几天,新闻媒体均刊登有关部门的通告。值得注意的是,夏令时中出生的人,生时须减去1小时。 从1986年到1991年的六个年度,除1986年因是实行夏时制的第一年,从5月4日开始到9月14日结束外,其它年份均按规定的时段施行。在夏令时开始和结束前几天,新闻媒体均刊登有关部门的通告。1992年起,夏令时暂停实行。
我国实行夏令时的时间:
1986年至1991年,每年4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1时起至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1时止。
1986年4月13日至9月14日,
1987年4月12日至9月13日,
1988年4月10日至9月11日,
1989年4月16日至9月17日,
1990年4月15日至9月16日,
1991年4月14日至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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