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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过香港-内地-台湾-内地40多天邮程最终-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2 20:03     标题: 经过香港-内地-台湾-内地40多天邮程最终-

本帖最后由 王刚 于 2009-7-2 20:10 编辑

安徽人由香港96.10.7寄发到台湾信函,贴1.6元香港邮资标签.不知道什么原因又退回安徽96.10.17落地日戳,后又贴民居2元邮票96.10.18再寄台湾,10.24到达台湾,盖地址欠详退回条型章退回,经过香港-内地-台湾-内地40多天邮程最终--最后96.11.19还是退回到内地本人手里.2种邮资3地日戳于一封,记载了一段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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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2 20:05

最后那个日戳发重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2 20:13

真是有趣的好东西!
作者: TK    时间: 2009-7-2 20:43

本帖最后由 TK 于 2009-7-2 20:47 编辑

此封有疑点
封上原有香港法律援助处印章,为何左边贴纸条,上面写“寄…………”,
地址与下方的“寄件人”地址一样?而且纸条盖在邮资机签条及法援处印章上,
后贴民居票再寄出,是何原因?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2 21:03

看上去很自然!
作者: 吴世君    时间: 2009-7-2 22:05

二次用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2 23:30

估计寄信函之人有什么重要事情或者是一根经的人,做什么事都很较真,那封信一定是写好后通过其他人带到香港转寄台湾的,不知道什么原因又退回(贴的那张写信人地址的纸条可能就是退回这个过程贴上的),然后写信人干脆将就再贴2元邮资在退回的封上就从内地寄台湾,结果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经过40天左右信函又回到写信人手里.
      以上仅仅估计,拿到封后看了许久,根据封上日戳的时间先后来得出的结论.封很自然,也感谢成都小段支持!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2 23:34

真是难得一见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9-7-3 02:00

看上去很自然!
麦国培 发表于 2009-7-2 21:03

大哥,这还自然,
1)显然是出于集邮目的的,寄司法处需要别人转?您看见过寄中南海的信请通用集邮社转的吗?
2)请教麦会,寄期刊的时候,是不是就写一个城市名,不写其他地址的?估计如果真是这样,您寄出去的期刊99.99%没有人能够收到。知道寄信人地址要写全,收信人地址只写一个城市名,显然是为了信件退回的目的。
作者: 清邮路    时间: 2009-7-3 06:16

比较曲折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07:47

此封用香港政府公函封,贴的邮资机签条有法援处Logo,如果是香港法援处公事与台北“司法救援总署”联系,不可能封下有大陆寄件人地址。

此封可能是香港法援处职员利用“政府公物”制作的集邮封。
作者: 练恺东    时间: 2009-7-3 08:20

透彻,学习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09:46

看不出有任何集邮的味道!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0:01

香港政府公函封,贴法援处邮资机签条,有可能寄件人回邮地址在大陆吗?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0:09

我想很好理解的!
难道大陆人到港不能寻求法援吗?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1:36

本帖最后由 Gulfmann 于 2009-7-3 11:51 编辑

玩完就好, 集郵玩藝,
大陸郵件寄台灣使用香港(當時港英政府公務封)??
航寄台灣不存在的單位, 台灣沒有司法救援總署這個單位,
雙方司法管轄不及於對方, 這是眾所皆知的現實,
地址不詳退件, 台灣郵政批退即直接循郵務系統退回原寄地址, 還須貼郵票?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1:45

值得好好探讨!
不过很喜欢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1:57

港英政府公務郵件 On Her Majesty Service 是免付郵資的公務封.
不需加貼郵資的, 大陸郵友不清楚, 在海外郵友應該都知到的.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2:10

港英政府公務郵件 On Her Majesty Service 是免付郵資的公務封.
不需加貼郵資的, 大陸郵友不清楚, 在海外郵友應該都知到的.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3 11:57


个人是见识少,寄台湾也免费还没注意过,老兄可否发一二个上来见识一下!以便学习!
谢谢了!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2:24

好像94年开始,香港邮政转作营运基金,所有香港政府部门寄信均要付邮费,没有免费午餐。
是否1994,待查。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2:26

我想很好理解的!
难道大陆人到港不能寻求法援吗?
麦国培 发表于 2009-7-3 10:09


当时香港政府会否接受大陆居民申请“法援”不敢肯定(可能性很低),
就算可以,一切交由法援处,何来寄信又写大陆地址?
作者: 曾雷    时间: 2009-7-3 12:30

发一下言:(不对请指正)该封的邮路96.10.7香港---96.10.17芜湖收件人遮贴其地址并改寄台湾96.10.18---96.10.24到达台湾并退回带来芜湖96.11.19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2:31

OHMS 是否免資, 我的資訊應是錯誤,
但以當年兩岸三地現實狀況, 這封奇怪的郵件, 確實有濃郁集郵味.   
作者: 曾雷    时间: 2009-7-3 12:32

另外该封是香港政府使用的公函封。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2:38

当时香港政府会否接受大陆居民申请“法援”不敢肯定(可能性很低),
就算可以,一切交由法援处,何来寄信又写大陆地址?
TK 发表于 2009-7-3 12:26


你多从当时情况和角度就不难理解了!
寄件人可以付邮资让该局代寄的!
我个人认为此封合理又易解释得通,只是用文字表达就不易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2:41

发一下言:(不对请指正)该封的邮路96.10.7香港---96.10.17芜湖收件人遮贴其地址并改寄台湾96.10.18---96.10.24到达台湾并退回带来芜湖96.11.19
曾雷 发表于 2009-7-3 12:30


这似乎合理,挂在楼主手上!
要细研究!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3:24

你多从当时情况和角度就不难理解了!
寄件人可以付邮资让该局代寄的!
我个人认为此封合理又易解释得通,只是用文字表达就不易了!
麦国培 发表于 2009-7-3 12:38


可以是一种假设

但付费要香港政府部门代寄的可能性也很低,
邮费谁收?
如何处理这样的一笔“收入”?
作者: 畅哥    时间: 2009-7-3 14:13

够特殊的例子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4:31

香港政府部門非常清楚當時的特殊環境, 大陸的居民要求法援 (??)
轉寄給台灣名銜似乎很大, 但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補貼的那張地紙似乎是鉛筆寫的? 如是, 可否辨認原寫內容??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4:46

可以是一种假设

但付费要香港政府部门代寄的可能性也很低,
邮费谁收?
如何处理这样的一笔“收入”?
TK 发表于 2009-7-3 13:24


这并不是收入!
可能我表达不清吧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4:50

香港政府部門非常清楚當時的特殊環境, 大陸的居民要求法援 (??)
轉寄給台灣名銜似乎很大, 但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補貼的那張地紙似乎是鉛筆寫的? 如是, 可否辨認原寫內容??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3 14:31


存不存在我不清楚,但对于一个寻亲的人来说,这样寄也是一个合理的理由!
毕竞也是一个机会!
阁下的各种高见是否都有证据?
正如你说香港寄台湾的公家信免资一样?
不能顺口开河!
集邮人做的封品相都是比较好的,做成这样的基本见不到!而且也看不出任何集邮人在封上的信息!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4:58

台湾仁爱扶论社 这个机构是有的,至于代转的机构没有也可理解!
有可能是手文之误和记错了!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3 15:10

没有想到各位邮友如此关注该封,谢谢大家! 今天又把该封翻来覆去仔细的观看了许久分析如下:该封其实就是一封需要得到“司法救援”的邮件,真实自然。与集邮封没有任何关系的,寄信人就是想通过各种渠道(教会)来达到“司法救援”目的,走香港不行,然又在信封左边贴上自己的姓名通信地址纸条,以期待寄出之“救援信函”能够得到回复。题外话:中国之大在近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不断进步,但是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也还有许多没有得到解决,人们述求途径多样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那在30年前是不可以想象的。这些事情境外的朋友们可能知道很多,但有些具体的事件只有那个年代经历过的人才最具说服力。
再贴二枚几年前在市场上淘来的内地寄香港-台湾的无着信件,姑且称呼为“猛人”邮件。

SA500001.JPG SA500002.JPG SA50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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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邮路    时间: 2009-7-3 15:27

看来是 愚人信件了。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5:40

存不存在我不清楚,但对于一个寻亲的人来说,这样寄也是一个合理的理由!

麦国培 发表于 2009-7-3 14:50


寻亲的话,相信要转介到红十字会。

法援处是帮助无钱打官司的,提供辩护律师之类,未听说会帮人寻亲。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5:46

没有想到各位邮友如此关注该封,谢谢大家! 今天又把该封翻来覆去仔细的观看了许久分析如下:该封其实就是一封需要得到“司法救援”的邮件,真实自然。与集邮封没有任何关系的,寄信人就是想通过各种渠道(教会)来达到 ...
王刚 发表于 2009-7-3 15:10


后面的两封例子很易理解
但第一封在于香港法援处会否接受大陆人的法援申请?
假设可以接受,就会义务办理,寄信到台湾也是“免费”——由该处负责。
该处不会只提供义务寄信服务,然后又将申请人地址作为回邮地址,请其贵客自理——以后的不再管。
很多处说不通。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5:56

推斷是和香港法援處根本無關, 寄信人是使用了那封香港法援處的可回收再使用的
舊信封直接郵寄至台灣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台灣郵局以無法投遞原由退回.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5:56

推斷是和香港法援處根本無關, 寄信人是使用了那封香港法援處的可回收再使用的
舊信封直接郵寄至台灣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台灣郵局以無法投遞原由退回.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6:12

推斷是和香港法援處根本無關, 寄信人是使用了那封香港法援處的可回收再使用的
舊信封直接郵寄至台灣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台灣郵局以無法投遞原由退回.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3 15:56

这个也有可能。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6:13

寻亲的话,相信要转介到红十字会。

法援处是帮助无钱打官司的,提供辩护律师之类,未听说会帮人寻亲。
TK 发表于 2009-7-3 15:40


实际 上我们都理解错了,请见楼主的解释。

这个封自然真实,绝非集邮品,这就是我要表达的和要坚持的意思。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7:24

本帖最后由 Gulfmann 于 2009-7-3 17:26 编辑

集郵網站談郵不論其它, 綜觀其中航寄台灣的這些信件, 收件單位均為虛擬不存在的,
以基本公德心而論, 收到非自己的信件是不會拆閱, 不是轉投正確收件地址或直接
退回寄件人, 對吧 ! 這些郵件最終目地就是退回原處.
其中一封航寄台北陽明山, 也是一個虛擬的單位, 陽明山位於台北郊外的風景山區,
台灣藍鵲鳥的集中棲息地, 最近大陸來台遊客必訪之觀光區.   
作者: davidpeng    时间: 2009-7-3 17:25

我認為這是一件很自然的郵件...
就算請台灣的仁愛扶輪社轉司法救援總署也沒什麼.
原因是寄件人心中抱著一線希望.知道有扶輪社.但不清楚是否有"司法救援總署"這單位.
因此才會請扶論社轉.因信至少會到扶輪社再到"司法救援總署".會有人收(雖然最後還是被退回了)
為何會在香港寄.相信寄件人可能是(或沒有)透過關係想說用香港特殊機構寄信.台灣比較會重視.
而且在當時兩岸並未有他想要的互助機構.故一開始並未在內地寄.(或已寄過幾次未果).才如此寄的.
這封記錄了特殊的郵史與歷史.不錯!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7:33

推斷是和香港法援處根本無關, 寄信人是使用了那封香港法援處的可回收再使用的
舊信封直接郵寄至台灣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台灣郵局以無法投遞原由退回.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3 15:56


如果只是利用法援处的旧信封,但所贴的邮资机签条如何解析,签条所示日期吻合,非旧封利用。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7:34

实际 上我们都理解错了,请见楼主的解释。

这个封自然真实,绝非集邮品,这就是我要表达的和要坚持的意思。
麦国培 发表于 2009-7-3 16:13


楼主并非当事人

最好找到当事人,相信仍在世,说不定仍在那个地址。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7:36

我認為這是一件很自然的郵件...
就算請台灣的仁愛扶輪社轉司法救援總署也沒什麼.
原因是寄件人心中抱著一線希望.知道有扶輪社.但不清楚是否有"司法救援總署"這單位.
因此才會請扶論社轉.因信至少會到扶輪社再到"司 ...
davidpeng 发表于 2009-7-3 17:25


很有道理!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7:39

其实要解答的是寄出单位,因其中有太多疑问
非台湾有无什么扶轮社或救援总署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7:45

一封 RTS (Return to Sender) Cover.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17:53

我较倾向于香港法援处员工利用该处信封与邮资机特意制作的集邮品——寄台湾一个看似与法援处有关的单位,制作“巧合”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7:56

很是热烈的讨论,在交流中相互提高!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7:59

  不要害到法援處員工去廉記喝咖啡啦, 找幾張日期接近的舊封,
保留上面的郵資戳完整就可作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8:05

  不要害到法援處員工去廉記喝咖啡啦, 找幾張日期接近的舊封,
保留上面的郵資戳完整就可作了.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3 17:59


我是很期待老兄做一个让我们见识一下的!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8:15

我已做了很多的RTS 封, 有一些就不必公開了, 特別是使用公務封, 玩郵也不要害到
公務員要惹麻煩, 對吧.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18:27

哈哈,有才!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3 19:00

本帖最后由 王刚 于 2009-7-3 20:27 编辑

集邮尤其是邮政史的东西,往往超越了邮政本身,它记载了邮政以外的历史事件,欣赏这样的邮品,就象喝陈年老窖的美酒韵味悠长.而为集邮而专门制造的人为邮品就平淡无味.不知道的事物通过分析讨论就会越辩越清楚,用事物本身来辨别真相也是一种途径.以上说法都是从邮书里面看到的.

为了解更多该封的信息,我把信封正反面分成6个部分放大照下来,供大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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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3 19:57

  確實是一封有趣的 RTS 退回封, 推斷為,

1996年10月7日    香港法援署寄安徽 (封面法援署郵資籤條)
1996年10月17日   抵達安徽 (封背戳)
1996年10月18日   寄件人將信封浮貼薄白紙寫退件地址, 另信封手寫寄台灣地址,
                             貼票再寄,
1996年10月19日   安徽郵務分揀  (封背戳)
1996年10月24日   台北航郵中心丁3戳  (封背)
                              台灣郵務分揀, 查無確實收件地址辦理退件,
                              依據封面浮貼地址退件.


此件繞了一大圈, 兩岸三地郵政全玩上了, 好封.   
作者: davidpeng    时间: 2009-7-3 20:05

其实要解答的是寄出单位,因其中有太多疑问
非台湾有无什么扶轮社或救援总署
TK 发表于 2009-7-3 17:39

寄出單位我認為倒還好  有些封看就知道了  不需要刻意去猜測或過度的解讀
如果是集郵品  那封上印的寄出單位就應該會被保留  不會被郵資券及郵票蓋掉大部份
作者: TK    时间: 2009-7-3 20:20

寄出單位我認為倒還好  有些封看就知道了  不需要刻意去猜測或過度的解讀
如果是集郵品  那封上印的寄出單位就應該會被保留  不會被郵資券及郵票蓋掉大部份
davidpeng 发表于 2009-7-3 20:05



签条及邮票遮挡的并非“寄出单位”,那是香港政府“为女皇殿下服务”的字样,所有封均一样,每个部门使用时再加盖该部门的印章,就是那个蓝色圆形有个与签条一样的标志的东西。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20:53

看了更喜欢!不知出让否?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3 21:55

谢谢麦会!自己留着玩的。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3 22:08

看来想捡漏又没机会了
作者: 吴世君    时间: 2009-7-3 22:23

集邮品
作者: 吴世君    时间: 2009-7-3 22:37

61# 吴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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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vidpeng    时间: 2009-7-4 00:19

签条及邮票遮挡的并非“寄出单位”,那是香港政府“为女皇殿下服务”的字样,所有封均一样,每个部门使用时再加盖该部门的印章,就是那个蓝色圆形有个与签条一样的标志的东西。
TK 发表于 2009-7-3 20:20

都一樣  都是香港政府的單位 蓋了那個章又如何?只是顯示出實際寄出的單位
寄去台灣能確保一定會被退回嗎? 如是在該單位上班的香港集郵人 寄件人寫安徽做啥? 能確保安徽的地址收件人 郵件能回到香港人手中嗎?  一個簡單的自然封 需要搞到這麼複雜嗎?  對郵件的真實性的討論是要僅慎沒錯  但不能這樣以自己的想法疑似合理的懷疑(也沒有證據)放大去探討這樣的信件
要解決這個疑問也很簡單 請提出近代與這件一樣或類似的案例 讓大家參考!說不定您說的沒錯.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4 00:51

這應該是遠在安徽的仁兄發函洽詢香港法援處, 得到回函 (見封左下角有文號 LA/PRE/11 1196 I),
安徽收到此封後, 即發展出此一郵遞過程, 詳見本人前文所述郵遞日程表.

其實樓主應很清楚滴, 也出來說說吧.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4 01:04

HKG_19790202_001.JPG


這封1979年的港英政府 OHMS 公務封就可依樣蝴蘆再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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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4 01:13

HKG_19860405_001.JPG

香港 1986年 OHMS 公務封航寄台北, 免付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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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K    时间: 2009-7-4 07:13

讨论了许久,就是没有人去查邮资(也难怪,香港邮资资料确实不好找),如果早查找邮资,早已水落石出,无需绕一个大湾,浪费大家不少脑力与时间。
查过邮资,证明我的观点有一半对,而Gulfmann有大半对——

香港1996年邮资如下:
本地信函30克内1.20元、31-501.90元;
本地印刷品30克内1.10元、31-501.60元。
内地、澳门、台湾平邮20克内1.50元、21-502.50元;
内地、澳门、台湾印刷品20克内1.30元、21-502.10元。
内地、台湾空邮起重102.10元,每加101.10元。
内地、台湾空邮印刷品起重101.60元,每加100.70元。

各位看到这个邮资,再看看该封,可以明白什么?

首先,已完全排除该封是香港法援处寄台湾的公事性质,而我原先认为是该处员工的“杰作”也错了。
该封并无航空标签,因此排除首先空邮寄台湾。
其实该封是法援处寄一些定期的宣传资料给其他政府部门或某些私人机构,因此以印刷品(香港寄印刷品无须盖“印刷品”章,邮件不封口就可以)寄出,重量介于31-50克,邮资1.60
香港寄本地邮件第二天就收到,收件单位某位员工,将该封的原地址签条揭去,再贴签条第二次使用,而且没有贴邮票就投进邮筒寄到安徽,不肯定是基于集邮目的还是为节省邮资。
安徽收件人收到该信封,忽发奇想,胡乱写个台湾地址寄到台湾,而且连原本香港寄给他的地址签条也没撕去。于是出现现今的这个三次使用封的模样。

该封的最大破绽是安徽寄件人习惯了内地寄信将寄件人回邮地址写于信封右下角的习惯,因为这是“大陆特色”,一般西方习惯(香港也如此),寄件人地址写左上角,如正面没空位置,则写于封背,没有人将寄件人地址写在信封右下方。
如果是香港法援处寄出与台湾某单位联系,又怎会写上大陆回邮地址?
至于到法援处请求寻找台湾亲人的假设也完全没根据,如有大陆人这样到该处求助,只会转介到红十字会,政府部门决不会越俎代庖。

该封只是将法援处的旧封重复使用,加上人为的曲折离奇,并无多大价值。


作者: 吴世君    时间: 2009-7-4 07:37

讨论了许久,就是没有人去查邮资(也难怪,香港邮资资料确实不好找),如果早查找邮资,早已水落石出,无需绕一个大湾,浪费大家不少脑力与时间。
查过邮资,证明我的观点有一半对,而Gulfmann有大半对——

香港 ...
TK 发表于 2009-7-4 07:13

很对,贴住的地址同一人书写的。
作者: davidpeng    时间: 2009-7-4 08:36

本帖最后由 davidpeng 于 2009-7-4 08:38 编辑
该封只是将法援处的旧封重复使用,加上人为的曲折离奇,并无多大价值。
TK 发表于 2009-7-4 07:13

對香港郵資個人不清楚.雖然原本就有懷疑是香港寄安徽.但我的想法只是在說這封是自然封.不是集郵品.至於此封價值如何?我是認為.能讓這麼多大俠.集思廣義共同討論.就是它的存在價值了.
作者: 吴翔    时间: 2009-7-4 08:46

对,对,进来学习一下。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4 10:20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4 16:23

無聊的郵屎封一件     
作者: davidpeng    时间: 2009-7-4 17:19

一個人的發言內容有時可以看出素養.
作者: 王刚    时间: 2009-7-5 00:25

這應該是遠在安徽的仁兄發函洽詢香港法援處, 得到回函 (見封左下角有文號 LA/PRE/11 1196 I),
安徽收到此封後, 即發展出此一郵遞過程, 詳見本人前文所述郵遞日程表.

其實樓主應很清楚滴, 也出來說說吧.   
Gulfmann 发表于 2009-7-4 00:51
讨论了许久,就是没有人去查邮资(也难怪,香港邮资资料确实不好找),如果早查找邮资,早已水落石出,无需绕一个大湾,浪费大家不少脑力与时间。
查过邮资,证明我的观点有一半对,而Gulfmann有大半对——

香港 ...
TK 发表于 2009-7-4 07:13

二位仁兄耽误很多时间用了许多篇幅来证明该封是人为集邮品,并无价值,本人为此十分感谢二位付出的辛苦!
为了让更多的邮友了解该封的本来面貌,从一楼就把信封的正反面的日戳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展示给各位,而又在
54楼特别加以说明和更为详细的图片,目的就是让参与者更清楚的了解该封的来龙去脉,虽然说该封并无价值,但
是搞清楚一件事情的真相是相当有成就感的.到目前为止我还是认为该封真实自然就是一件求诉无门的法援信函,
但是遗憾的是Gulfmann这位仁兄确使人感到不恭,明明就是很平常的一件邮事讨论,确出言咄咄逼人非要一争高下,
而所表示的语言逻辑不清楚一派糊言,自视清高但邮识空洞,请自重吧朋友!
作者: Gulfmann    时间: 2009-7-5 09:04

這信封上的郵路是明顯易見, 見郵談郵, 至於要將内容付於其它的個人意函,
這不在討論範圍, 就其公函本質和郵路應很清楚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7-5 10:41

和为贵!讨论中有时打打哈哈开开玩笑是有的!
不要伤了感情,这最重要,感谢以上各位的讨论,很精彩的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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