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邮展
根据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为了补充与航空集邮有关的那些原则,制定成了本专用规则。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航空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一部航空集邮展品原则上由带有确曾航寄过痕迹的邮政复合邮品组成(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的原则
3.1 航空集邮展示的是航空邮政业务发展的一个集邮学习,以及与这种发展有关之复合邮品的一部邮集。
一部航空集邮展品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经由空中传递过的邮政复合邮品。
(2)专供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官方或半官方的邮票,全新的或用过的,但原则上应该贴在实寄封片上。
(3)与航空有关的各种类型邮戳和其他戳记、签条和图签。
(4)虽未经邮政系统寄递,但认为对航空邮政发民有重要作用的,与一个特殊空中运输工具有关的邮品 。
(5)作为一种政党邮递方式,或由于意外事件致使邮政业务受阴时而空投的印刷品、传单和报纸。
(6)从空难事件中找回的邮件。
3.2一部航空集邮展品的编排直接从其下列的一个基本模式的结构中获得:
(1)按时间顺序;
(2)按地理区划;
(3)按运输手段;
A信鸽,
B比空气轻的。
C比空气重的,
D火箭。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3.3 只要认为它们对举例说明和引起对某一特点或特殊情况的注意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航空集邮展品就可以包括一些辅助性的藏品,例如地图、照片、时刻表以及类似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展示上不应比素材及其说明文字更突出(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3.4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前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评审展品的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航空集邮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FIP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至46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航空集邮展品,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员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和集邮的重要性(10)
30分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35分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分
外观印象
5分
合计
100分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FIP航空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在格拉纳达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FIP所给予赞助、誉助和认可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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