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关纳税-9月1日起实行-港.澳.台.进出境书报、刊物,800元以上,1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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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文
时间:
2010-9-14 07:57
标题:
海关纳税-9月1日起实行-港.澳.台.进出境书报、刊物,800元以上,10%税率
有媒体在采访北京国际邮电局建国门邮局时看到,邮局也明显加大了对进境邮包的检查力度,该邮局负责北京、河北、安徽、江西、贵州、宁夏、青海、 甘肃这几个省市的进出境邮包的邮递,每天有近万个邮包进境。在这里专门设有海关办事处,像这样的驻邮局海关监管点,全国有50个。在这个邮局里,每一件邮 包都被拆开检查。与此同时,海关还要对邮包进行风险分析、重点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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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自9月起,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免征额度从现在的400到500元统一下调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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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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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作者:
菩提
时间:
2010-9-14 08:40
谢谢楼主提供信息!
作者:
方鸿渐
时间:
2010-9-14 09:24
过了半个月了,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这次CG拍卖会,中国大陆中标人,或许能够告诉我们到底是怎样的流程。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0-9-14 17:55
抓住就惨了
作者:
文文
时间:
2010-9-15 20:02
据不可靠消息:八月底前从海外寄来的大宗书报平安抵达中国大陆。
九月一日开始寄来的物品就不知如何了。
作者:
江南邮城
时间:
2010-9-15 20:08
了解,不是好消息!
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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