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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最高院标签问题的反思及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8 20:02     标题: 对最高院标签问题的反思及建议

本帖最后由 李登强 于 2011-3-28 20:52 编辑

        刚发现的有意思的信息: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152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149两个网页中前一篇文章原来的名称为:“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刚才打开帖子发现“300万元”已经给删去了,标题也改为“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欣赏”。
         通过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公告一律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为确保《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法院公告,能够及时、准确地邮寄到承办法官及当事人,一种专门用于邮寄法院公告的邮签(2010年版),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因此,参照上述内容,可以得出下列结论:该标签只能是由《人民法院报》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使用的,社会上只能看到旧票或实寄封,为什么有人能拿到版张甚至是双重变体版张??!!甚至是牟取暴利!!最高院最为最高国家机关之一,肯定不会如此行事,问题只能出在个人身上,总结一下,可能会出现在两个地方:1、《人民法院报》个别人不负责导致外漏;2、标签承印厂家有问题,个别人玩忽职守,结合出现的大变体,第二种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我感觉问题重大,此事一出,严重的损害了司法形象。因此有必要向最高院反映情况,直至因此最高院相关机构的注意!!!!!杜绝某些人为谋取私利、暴利,拿本来最高院为方便工作而使用的标签投机取巧,骗取广大集邮者的钱财 。
         听听大伙的意见。


   
作者: 蓝蓝蓝梦    时间: 2011-3-28 20:11

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8 20:14

痛打落水狗就可以了---杀绝就不仁道吧?
要注意,使用单位是:人民法院  报社
作者: aztecruins    时间: 2011-3-28 20:46

支持向最高法进行举报,免得有人上当受骗,有损国家司法形象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28 21:57

关注之中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8 22:02

顺藤不知能否摘到瓜?
作者: wsthym    时间: 2011-3-28 23:11

宜将剩勇追穷寇,切莫沽名学霸王

但是要找准目标
作者: sam小邮    时间: 2011-3-29 10:10

支持顺藤摸瓜
建议先以现有证据抓出小丑
以其前几日在网的言行 定是个审不了两句就尿裤的货

再顺藤揪出其后面的利益链
作者: 北方熊    时间: 2011-3-29 11:36

这个标签,啥也不是,根本就不是一些人所说的什么邮资总付的凭证,它是纯粹的私人性质的,和邮政没什么关系,不贴也照样寄,贴了也没什么,该多少邮资一分也不会少。
实寄过的,我在快乐卖过几百枚了,一元钱一枚,让大家玩玩而已~~~我认为它就值一元一枚。
作者: chungyo    时间: 2011-3-29 12:37

這種東西值得去反思嗎?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9 19:38

呵呵,终于有点时间了,反思是反思的应不应该吵架。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5-31 12:11

谁搭理你呀!2ganzi
作者: ramayana    时间: 2011-6-4 20:22

这事还在拿出来说啊
作者: 武延江    时间: 2011-6-4 22:45

我也收到2枚,想多找几枚又找了几十个公告封却找不到了,可帖可不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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