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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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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   ---   夏大緯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內的介紹為﹕【考試掄才制度為我國歷史悠久及世界最早建立的文官考試體制,對傳統政治社會具有形成社會流動的深遠影響。民國建國以後,於民國18年設考選委員會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行憲以後,民國37年7月21日考選部組織法制定公布,本部正式成立,其後配合社會變遷及業務發展需要,並分別於民國78年1月23日、83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組織法,增編單位及員額。依據考選部組織法規定,本部主要任務有:一、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舉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及研議,辦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二、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監督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考試。簡言之,即為選拔優秀公務人才進入政府部門任職,並為專技人才把關以確保通過衡鑑者皆具足夠水準,以對社會大眾提供優質服務。】。
    (圖1)為考選部公文封,貼1.4元郵資銷台灣、四七年二月三日十七時、木栅(亭一)戳,印刷掛號寄台北背有台北(X)、四七年二月三日廿二時、TAIPEI戳到達,另查黄文憲彙編「台灣郵區郵亭史料」一書內介紹,木栅一亭於民國46.4.20日設立於木栅鄉溝子口路187號考試院,民國48.12.10日撤銷升木栅二支,民國58.5.1日設立於木栅區溝子口世界新聞專科學校,民國60.12.20日撤銷升木栅六支,該封內原件還完整保留,為通知「台端申請河海航行員檢覆一案業經本部檢覆及格並呈奉考試院令淮公告並逕頒證書」。


    參考資料﹕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黄文憲彙編「台灣郵區郵亭史料」一書

                             2015.10.18日完稿

    該文原刊登於八卦山郵訊第143期內(2015.11.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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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省政府   ---   夏大緯
    維基百科介紹為:【臺灣省政府是中華民國臺灣省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成立於1947年4月22日,前身為1945年9月1日成立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原具有完整的地方政府功能,在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國民政府有鑑於台灣民眾對陳儀為首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強烈不滿,於同年4月22日將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台灣省政府原位於台北市,當時之辦公廳舍即今之行政院大廈。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遷往台北後,為防範中國人民解放軍渡海轟炸台北而癱瘓行政中樞,台灣省政府於1956年遷至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並在臺中市設有黎明辦公區。之後歷經台北市與高雄市陸續脫離台灣省,升格改制直轄市,其管轄範圍與職權均有所縮減,但仍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有超過90%的重疊性。2010年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亦升格為直轄市後,全省面積佔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區域全境的72.75%,而人口則佔台澎金馬人口的39.85%。
    日後為了簡化地方政府層級,於1997年經國民大會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後,省在1998年起被虛級化(又稱「精省」、「凍省」)。省虛級化後,台灣省政府的職權被大幅削減,實質成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其屬下各級機關編制全部均予改隸更名或撤銷(例如: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制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本歸於省政府轄下的縣市也改為直屬中央政府管轄,僅留部份單位運作,原省府廳舍多數轉為各部會中部辦公室使用。2012年7月5日,台灣省政府起啟用新電話總機,代表號為049-2394008計16線,取代1999年7月執行組織調整及業務移撥作業(即精省作業)起沿用的電話總機。2014年7月7日,以蔡明法為首的約百名美國臺灣政府支持者非法佔領臺灣省政府大樓,佔領約5小時後,警方於晚間出動500名警力將民眾驅離。】。
    由上介紹可得知台灣省政府的歷史,現即介紹台灣省政府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台灣省政府封貼0.4元郵資,銷台北(X)、42.8.26日12時、TAIPEI戳,寄豐原有台灣、四二年八月廿七日三時、豐原戳到達。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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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   夏大緯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介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立日期:民國69年6月16日,民國98年7月1日依法成為獨立機關。成立經過-我國大大小小的各種公職選舉工作,都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業務範圍。以往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是在辦理選舉期間,在中央設置「選舉總事務所」,地方設置「選舉事務所」,選舉結束以後就裁撤。民國69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公布施行以後,才設立中央、省(直轄市)、縣(市)3個層級共28個選舉委員會,都是常設的機關,分別隸屬在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民國78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次修正的時候,為了確立各級選舉委員會超然的地位,並且維持它的公平性,明確訂定省(直轄市)選舉委員會隸屬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在省選舉委員會,形成選舉機關上下層級分明的一條鞭的制度,並且增加各級選舉委員會必須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等規定,來凸顯選舉委員會公正超然的立場。
    96年11月7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臺灣省、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在97年3月3日裁撤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原主辦選舉等相關業務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接下來辦理,簡化機關層級。辦理選舉的選舉委員會必須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完全從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來執行公務。行政院為確保選舉機關獨立超然運作,客觀公正行使職權,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位為獨立機關,並於98年7月1日完成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組織法。另配合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為推動選舉業務需要,99年3月2日臺北縣選舉委員會改制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選舉委員會合併改制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才有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設臺北市等5直轄市、桃園縣等17縣(市)選舉委員會的組織規模。
    此外,為使選舉工作客觀、公正及超然,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組織都採委員制,就是由一群委員來決定選舉委員會的事務,而不是由一個人就可以決定。委員都是請社會賢達人士、專家學者及不同政黨人士來擔任。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9人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至於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則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任,並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有4年。主任委員在主持委員會議,都能尊重合議制精神,用客觀超然的態度,依據會議的規則共同決定選舉事務。各選舉委員會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是為了避免同一黨籍的委員人數過多,影響委員會議的決定。
    主要任務及工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人民的四種參政權,其中對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權,更是人民參與政策和國政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參政權利。多年以來,臺灣的民主化便是透過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定期選舉,而逐步開展前進,成就我國的民主政治。目前我國的選舉共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巿)長、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長、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等的選舉共9種;立法委員自97年第7屆起任期由3年改為4年後,所有公職人員任期都是4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就是辦理、督導及綜合規劃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等工作。在辦理選舉時我們訂有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各項選舉工作都依照既定程序循序進行,過程中最主要工作項目簡單介紹如下:首先是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讓全國民眾及有意參加選舉的人知道。】。
    由上介紹可得知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的歷史,及臺灣省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在97年3月3日裁撤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現即介紹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封,貼12元郵資銷軍郵、88.1.22日17時、庚、一局戳限時寄台北。



    參考資料﹕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5.9.1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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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布约翰拍卖 于 2016-8-25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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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的介紹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英語: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簡稱鴻海精密或鴻海,英語:Hon Hai)是台灣一家電子製造公司,也是鴻海科技集團的核心企業,由郭台銘於1974年創立。其以製造黑白電視機旋鈕起家,創立之時主要從事模具製造,日後跨入電子機械代工領域,從製造連接器、電線電纜、電腦機殼、電源供應器等零件,到電腦組裝準系統與行動電話等,現今其事業版圖已經涉及所有的資訊科技產品代工。2001年,鴻海精密的營業額超越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成為台灣第一大民營企業,2005年更超越國營公司中油,成為台灣最大企業,並持續迄今。】。
    (圖1)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封,貼25元郵資銷新竹、104.5.15日17時、甲6、科學園郵局戳掛號寄台北。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29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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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布约翰拍卖 于 2016-8-29 11: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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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介紹﹕【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為配合政府推動第二個4年經濟建設計畫,由徐有庠先生等人發起,於民國46年3月奉准設立登記,並設新竹製造廠於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民國62年,為響應政府鼓勵『產業東移』的政策,復於花蓮縣新城鄉新城村興建花蓮製造廠。所生產的「洋房牌」水泥品質優良,享譽海、內外。目前新竹、花蓮兩廠熟料產能可達500萬公噸。本公司採用最先進的預熱預鍛式旋窯設備,並運用廢熱回收發電技術,有效節約能源,另為降低水泥運輸成本,先後於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設立儲運設施,並透過轉投資的裕民航運公司的散裝水泥專用船,以環島海運的模式來運送水泥。公司在「高品質、高效率、高環保、低成本」及「全產全銷」的經營策略運用下,經營績效持續領先同業。本公司秉持著「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並行不悖」的理念,除引進最先進的收塵設備,有效控制落塵量,使之遠低於國家標準外,並致力於廠區公園化,尤其花蓮廠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設立溫室育苗系統,栽培各種鄉土植物,移植到礦山採掘跡殘留壁,植生綠化成果績效卓著,屢屢獲得肯定,除獲頒第一張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認證外,並連續三年得到企業環保獎之殊榮。近年來更利用現有的美化環境,打造蝴蝶生態園區,每年吸引近萬人前來參觀,體會生態之美,深受社會各界肯定。
    本公司緊密結合上、中、下游的營建市場,從採礦、熟料、水泥、預拌混凝土、預鑄建材以至於營建工程的垂直整合,提昇了整體水泥事業的價值。另在海外佈局的策略上,積極進行多項海外投資,將產銷據點延伸到香港、新加坡、東南亞、美洲、非洲及中東等地區。而在中國大陸投資佈局及發展上,本公司亦有完整的規劃藍圖,並早在民國83年即進軍大陸,先後在江西、四川、湖北、揚州及上海等省市地區擴充產能及營銷據點,大陸地區水泥總產能現已達3,500萬公噸,經營績效斐然。另轉投資的亞洲水泥(中國)控股公司亦於2008年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未來仍將繼續透過自建及購併雙軌並進的方式擴充產能,以擴大在大陸各營運所在地區水泥市場的影響力。本公司以台灣為營運總部,統籌調度資源,靈活運用策略,創新營運模式,並以『根留台灣、深耕大陸、佈局全球』作為企業永續經營的核心目標。】。
    (圖1)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封,貼1元郵資銷台北(X)、四六年七月廿六日X時、TAIPEI戳寄高雄,背有高雄、46.7.27日8時、KAOHSIUNG、肅奸防諜堵絕謠言機宣戳到達。



    參考資料﹕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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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遠東百貨網站上的介紹為:【民國56年8月31日設立的遠東百貨,隸屬遠東集團旗下零售事業體系,是台灣唯一股票公開上市的連鎖百貨公司。成立迄今觸角伸及兩岸,目前共有50個營業據點。其中,台灣有39個營業據點,零售版圖涵蓋百貨、量販、購物中心…等三大業態。遠東百貨在台灣目前有10家分公司,依照店點大小、營業面積,發展出新世代店型:Top City台中大遠百、Mega City板橋大遠百,第三代店型:新竹大遠百、台南大遠百、高雄大遠百,其他還有寶慶、板橋中山、桃園、嘉義、花蓮等新概念店,百貨營業據點遍及台灣9大都會區。備受矚目的新世代店型Top City台中大遠百、Mega City板橋大遠百分別在民國100年12月、101年1月隆重開幕,外觀造型閃耀亮眼,國際級的品牌陣容、趣味互動的科技設施,以及特色的主題餐飲樓層,大舉提升遠東百貨的市場定位,更提供消費者更寬敞、更舒適、更優化…的購物環境。遠東百貨發展迄今歷經40多個年頭屹立不搖,可以說是一本「台灣百貨史」,而且是一本「活歷史」,持續創新的零售創造史。遠東百貨的經營團隊,一向秉持「以消費者的心願而經營」的創業精神,以「創新、服務、自我挑戰」自我期許,為顧客創造最高的滿意度。】。
    由上介紹可得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現即介紹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封,貼25元郵資銷台北、92.2.11日17時、四代戳,掛號寄當地背貼完整掛號函件收據條,上銷台北、92.2.11日17時、四代戳,台北第四城市代辦所於民國38.10.X日設立,民國60年撤銷,民國61.1.X日再設立,民國83.12.16日起使用台北四代戳。


    (圖2)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封,貼25元郵資銷台北、92.3.28日17時、四代戳,掛號寄當地背貼掛號函件條。




    參考資料﹕遠東百貨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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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英文雜誌社有限公司   --   夏大緯
    104人力銀行網站上的介紹為:【台灣英文雜誌社,近70年的發展歷程,是台灣最專業的外文雜誌訂閱機構,也是台灣優質的文創商品行銷事業!1946年9月,陳國政先生在拓展國人知識視野的理想下,首開風氣之先,以發行外文雜誌為事業起點,創立「台灣英文雜誌社」,引進Time、Life、Reader’s Digest等國際知名的雜誌。同時,建立起完整的銷售與服務網絡,引進更多豐富且極具內涵的雜誌,開拓國人國際視野,成為台灣代理外文雜誌第一品牌!隨著網際網路的興盛,知識通路的開展與便利,衝擊著資訊傳播的媒介,也改變了人們的閱讀習慣,然而兼具深度與時效的專業性雜誌,權威地位不減反增,更是取得資訊、知識的絕對必備。台灣英文雜誌社與時俱進,持續發掘對讀者有益的優質雜誌,開拓更多樣、精緻的訂閱服務管道,滿足不同讀者的需要。邁入21世紀,台灣英文雜誌社前進的腳步不停歇,不僅在核心事業上求新求變,同時運用通路與產品的整合、創新,致力推動藝術文創、創意設計等新興事業,提供多元的整合性服務,以提升國人知識、藝術、文化水準,建構出新世紀更為活絡、更具競爭力的文化服務事業!我們重視每一位員工,除了有良好工作環境、也提供學習及成長的空間,歡迎優秀的朋友一起加入台英的工作行列。】。
    由上介紹可得知臺灣英文雜誌社有限公司的歷史,現即介紹臺灣英文雜誌社有限公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臺灣英文雜誌社有限公司封,銷國內郵資已付、67.11.17日14時、三峽戳寄台北,背有台灣、67.11.X日10時、台北(X)、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到達,封背上所寫文字可得知該人在學習台語,用中文拼音台語但並不太正確。




    參考資料﹕104人力銀行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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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   夏大緯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網站上的介紹為:【興建一所設備好、又符合社會大眾需求的現代化醫院,一直是新光關係機構創辦人吳火獅先生畢生大的心願。1986年創辦人辭世,為了完成創辦人的願望,集合新光關係機構及吳氏家族的力量,積極籌劃興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並於1992年9月正式開幕啟用。本院設有42個醫療科,總病床數919床,以先進的醫療設備與一流的醫護人員,提供專業的診斷與治療,並於2011年啟用聖賢大樓,斥資數億元購買先進的儀器設備,打造全優質的牙科中心及透析治療中心。2012年為新光醫院成立20週年,一直以來醫療品質深受民眾肯定,響應愛心公益,回饋社會不落人後,也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培育許多優秀醫護人才,表現有目共睹,未來更將肩負為社會健康把關責任,持續達成本院醫療回饋社會之宗旨。】。
    由上介紹可得知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的歷史,現即介紹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封,貼台北、1996.10.18日、TAIPEI、5元郵資機券寄當地。



    參考資料﹕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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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   --   夏大緯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上的介紹為:【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手創五權憲法的設計,是由國民大會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而於中央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行使治權,這是中華民國採行五權分立憲法與立法院之由來。惟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
    民國17年中國國民黨完成國家統一,結束軍政時期,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訓政綱領,開始進入訓政時期;立法院亦於同年在南京成立,由胡漢民及林森分任首任正、副院長,國民政府同時明令發表49名立法委員,任期2年。訓政時期立法院凡歷4屆,從第4屆開始委員人數增為194名。因對日抗戰關係,任期延長達14年,其間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勞工法、商事法、戶籍法、預算法、出版法、各級學校法等基本法典,並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奠定了我國行憲的法制基礎。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開始施行。民國37年選出行憲第1屆立法委員760人,並於5月8日自行集會於南京國民大會堂,共舉行6次預備會議,選出孫科、陳立夫為正、副院長,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正式開議。其時,並分設21個常設委員會開始運作。
    民國39年初,因國共內戰關係,立法院隨中央政府輾轉遷台;同年2月24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第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與會委員約三百八十餘人。其後並通過修改立法院組織法,將21個常設委員會縮編為12個常設委員會及其他特種委員會。民國49年起,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至今日之規模。第1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應於民國40年5月屆滿,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繼續行使職權。期間曾於民國58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11位立法委員,與第1屆立法委員共同行使職權。民國61年再依修正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選出3年1任定期改選之增額立法委員51名,為立法院注入新血輪。民國64年繼續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選出增額立法委員52名,翌(65)年2月1日宣誓就職。民國67年12月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因中美斷交而中止,及至民國69年11月20日始予恢復,並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擴增為97人。其後分別於民國72年改選98名、75年改選100名、78年改選130名,分別於翌(73、76、79)年2月1日宣誓就職。
    民國80年12月31日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由130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是為我國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民國81年12月依憲法增修條文選出161位第2屆立法委員,嗣後配合增修條文之修訂,分別於民國84年12月選出164位第3屆立法委員,民國87年12月選出225位第4屆立法委員,民國90年12月選出225位第5屆立法委員,民國93年12月選出225位第6屆立法委員。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經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因此立法委員自本(7)屆起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立法院已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
    由上介紹可得知立法院的歷史,現即介紹立法院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立法院公文封貼10元郵資,銷台灣台北、68.6.27日18時、甲、二十五支戳,掛號寄台中谷關背有台灣、68.6.28日11時、谷關(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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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美國學校   --   夏大緯
    維基百科上的介紹為:【台北美國學校(Taipei American School)是一所位於台灣台北市士林區天母的私立獨立學校,提供美式教學課程,1949年成立,早期是美國國防部的下屬學校,在1979年,由於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終止,台北美國學校改組為私立國際學校。學校是由台北美國學校基金會根據合同向美國在台協會來做運作。主要是在台北的外國僑民子女、美國在台外交官員子女、美國出生的台灣學生。台北美國學校校址的對面即為台北日僑學校。大多數的台北美國學校的畢業生選擇在美國就讀大學,部份則學生選擇在其他國家就讀大學。應中華民國法律要求,台北美國學校只限入取持有外國(即非中華民國)護照的學生。
    台北美國學校的第一次聚會是在1949年9月26日,在長老會神學院在中山北路的地下室舉行,有八個學生參加。這代表著「傳教士時代」的開始,在這時代台灣和美國醫學傳教士有助於創始台北美國學校和提供資源給學生。第一類學生包括美國,歐洲和台灣的學生。到1951年,在中國大陸的共產黨勝利後,逃脫的傳教士和商界人士大量湧入,造成的招生增長到120名學生。到1952年,為不斷增長的學生提供空間,台北美國學校被迫搬遷到農安東路。1953年,美軍顧問團成立於台灣。因此有大量的美國軍事人員來到台灣。隨著這些軍事人員來到,他們的家庭包括小孩需要美式的教育。台北美國學校因成為美國軍事人員的子女求學的地方。在1953年夏天,台北美國學校在長安東路建造一個更大的校園。
    1956年,有14位學生畢業於台北美國學校,他們也是第一屆的畢業生。屆時,長安校區約有50教師和1000名學生。1957年,韋恩·奈斯比特先生擔任學校的第一任的總校長。1959年,台北美國學校購買了22英畝(89,000平方米)地做為士林校區。1960年3月,幼兒園和低年級生搬進了5棟36間的教室大樓。高年級學校則一直留在長安校區直到1964年,當高年級學校設施完成。到1969年,台北美國學校報名人數達到有史以來的最高點,有近3000名學生。由於士林校區位於河的兩邊,每當保護堤防遭到颱風破壞,校園很容易就淹水。在70年代台灣的經濟轉型之下,外國商人和海外華人開始融入台灣當地經濟,也因為美軍撤離台灣,學校招生人數也大幅萎縮,就在這時後,台北美國學校慢漫走向轉型的道路。到了七十年代末,在校學生跌至約700名學生。在幾年之內,招生開始再次增加,在海外中國人持有外國護照紛紛回到台灣尋找美式的教育學校給他們的小孩就讀。到了八十年代初,大多數學生都是台灣人,但也是美國公民。
    在1989年9月,台北美國學校搬遷至現今的天母校區。為要獲得在天母的政府土地使用權,台北美國學校拿士林校區的土地所有權做交換,來換取天母校區優惠租金長期租賃。台北美國學校在1999年歡慶建校50週年。作為這次慶祝活動的一部分,台北美國學校出版了一本書記載了學校的歷史:「Ties That Bind」,由前董事Richard Vuylsteke撰寫。台北美國學校於2009年慶祝成立60週年。】。
    由上介紹可得知台北美國學校的歷史,現即介紹台北美國學校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台北美國學校封,銷台北、2005.3.31日、TAIPEI、5元郵資機戳寄當地。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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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廣播電台   ---   夏大緯
    【大紀元2008年9月16日報導】位在中華、民生路口的成功廣播電台設置於中央公園內的發射台今天被市府違建隊以牴觸公園綠地為名拆除,電台廣播因而中斷。成功電台總經理陳全斌對於市府拆除發射台表示無奈,他強調當初設發射台有取得市府許可。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表示,成功電台發射台違規設置於公園內已四十二年,市府依法行事並無不法。
    成功電台設立於1959年五月四日,陳全斌說,電台是股份有限公司,電台廣播從十五日下午五時被斷訊之後已無法對外發送節目,使得二十九名員工面臨失業。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隊表示,中央公園已經改造為「自然森林公園」,景觀和環境都單純化,不希望有違建物存在公園綠地內。養工處說,市府六月初通知成功電台遷移發射台,業者沒有回應,所以市府在六月五日撤銷業者的使用執照及機房使用許可,限期業者八月五日前要遷移發射台,因為業者一直觀望,所以違建隊今天調派兩台高空怪手執法拆除。發射台被拆除,成功電台已無法將廣播節目發送出去,陳全斌表示無奈與憤怒。他說,成功電台發射台早期設於高雄市議會對面,1966年議會以影響風水,經市府、議會許可,發給改設於中央公園的許可。電台製播的節目無法對外發送,陳全斌已向主管單位反映,同時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銷廣播鄰頻保護措施,以免廣播業者受限致權益受損;至於是否另覓發射台設置地點,陳全斌表示要視NCC的決議而定。成功電台頻道是AM1044。NCC表示,成功電台發射台被要求搬遷就像房東收回房子,非NCC可以干涉,站在NCC輔導業者立場,已全力協助成功電台覓得新地點時,檢測鄰率是否干擾到其他電台,至於成功電台希望撤銷臨頻保護措施,茲事體大,影響層面較廣,要再深入評估。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AM936),則介紹﹕【自民國四十八年成立至今,為一信用良好之在地好電台,社區關懷,您一輩子的好朋友,不論晴天陰天颱風天,一天24小時,一週七天,一年365天,天天與您在一起的好電台。】。應是之後重新覓得新地點,原AM1044改為AM936重新恢復播出了。
    (圖1)為成功廣播電台公文封,貼6元郵資銷台灣高雄、五八年二月十四日十六時、五代戳,掛號寄台北背有台灣、五八年二月十五日九時、XX戳到達,高雄第五城市代辦所於民國38.10.X日設立,民國56.12.19日撤銷,民國57.2.15日再設立。




    參考資料﹕大紀元2008年9月16日報導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鍾火盛編著「台灣地區郵政代辦所」一書


                                2015.10.29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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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孝炎先生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許孝炎(1900年9月7日-1980年4月21日),字伯農。湖南沅陵人。民國報人,歷任《國民新報》、《上海中央日報》編輯、河北《國民日報》社長、江蘇省第六區行政督察專員、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天津《民國日報》董事長、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立法委員等職。1946年在台創辦《中華日報》。1949年在港創辦《香港時報》。後因病返台,1980年4月21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病逝。】。
    互動百科內介紹﹕【許孝炎湖南沅陵人抗戰時期國民黨,國民黨駐香港負責文宣工作,主持“香港時報”。1956年的春,在周恩來的具體操作下,安排章士釗打通與臺灣的關係。於中共中央的名義,專門給蔣介石寫了一封信。信的內容是主張國共談判,提出了兩岸統一的4條具體辦法:第一,除外交由中央統管外,臺灣的人事安排,軍政大權,由蔣介石管理;第二,如臺灣經濟建設資金不足,中央政府可以撥款補助;第三,臺灣社會改革從緩,有待條件成熟,亦尊重蔣介石意見和臺灣各界人民代表進行協商;第四,國共雙方要保證不做破壞對方之事,以利兩黨重新合作。信的結尾寫道:“奉化之墓廬依然,溪口之花草無恙”,希望蔣介石能在祖國統一後回故鄉看看。章士釗帶著信到香港,找到了許孝炎。許孝炎是國民黨駐香港的宣傳負責人,主持著臺灣在香港的《香港時報》。許孝炎知道事情重大,立即飛往臺北,直接到總統府將信交給了蔣介石,並詳盡報告了與章士釗會談的情況。蔣介石聽完報告後,拆開信默默看了幾遍,未作任何表示。
    許孝炎湖南沅陵人,章士釗也是湖南人,是同鄉。抗戰時期,許孝炎和章士釗同為國民黨參政員,交往密切,關係甚好。抗戰勝利後,章士釗去上海,許孝炎在南京當立法委員,後又到天津任《民國時報》董事長,解放戰爭開始後不久去了臺灣。他們這次在香港重逢,分外親熱,感歎不已。章士釗便向許孝炎談了中共以和平方式統一祖國,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的設想與誠意,並拿出中共中央給蔣介石的信,委託他親手轉交蔣介石。許孝炎知道事情重大,即從香港飛往臺北,直接到蔣介石的“總統”府,親手將中共中央的信交給了蔣介石,並將他與章士釗的會談情況向蔣作了報告。蔣介石聽後,再展開中共中央的信件,反復看了幾遍,長時間沉默無語,沒作任何表示,許孝炎只好默默退出。】。
    (圖1)為中式封貼4角郵資,銷台北(X)、1953.12.X日、TAIPEI戳,寄香港香港時報許孝炎先生,內原件還留存,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代電、中華民國四貳年十二月廿叁日、內容為「一.四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42)發字第282號代電誦悉  二.所請仍由會計兼理出納一節於制度不合仍應指定其他人員兼任  三.復希查照辦理為荷」。


    (圖2)為西式封背貼4角郵資,銷台北(戊七)、1953.7.13日20時、TAIPEI戳,寄香港香港時報許孝炎先生。


    (圖3)為西式封貼4角郵資,銷台北(戊七)、X.9.12日18時、TAIPEI戳,寄香港香港時報許孝炎先生。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互動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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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文化大學   --   夏大緯
    中國文化大學網站上的介紹為:【中國文化大學位於台北市近郊,毗臨陽明山國家公園,海拔約410公尺,足臨台北關渡平原,俯瞰淡水河與台北港;自台北市士林、北投區向山麓遠眺,即可見文大校舍建築,為台北顯著地標。創辦人張其昀博士建校之時,以「美哉中華,鳳鳴高岡」,勉勵文大師生要有崇高胸懷,為中華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善盡心力,本校所在地因此得名「華岡」。經過創辦人、董事長與歷任校長領導,及全體華岡人數十年耕耘,文大辦學已具規模。本校現有12個學院,包括文學、外語、理學、法學、社會科學、農學、工學、商學、新聞傳播、藝術、環境設計及教育等學術領域,大學部60系組、碩士班43所組、博士班12所,是一所科系多元、完備的綜合性大學;不僅可讓學生選擇專長研讀,更可為興趣廣博的青年學子,提供跨領域的學習機會。此外,本校於北、中、南都會區設有推廣教育部,為社會大眾終身學習的理想園地。
    本校創建於1962年,創辦人張其昀博士及中華文化事業基金委員會原擬校名為「遠東大學」,經先總統 蔣公親筆致函,建議改為「中國文化學院」,以其寓意深遠,符合本校發展方向與興學理念,張創辦人及中華文化事業基金委員會欣然同意,先成立研究部,呈報教育部核准為「中國文化研究所」,設有12學門。1963年,大學部日間部15學系開始招生,隨後夜間部4學系成立,更名為「中國文化學院」;後因辦學有成,於1980年獲教育部核准升格改制為「中國文化大學」。本校以發揚中華文化及學術為宗旨,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在文學、史學與哲學,近代西方文明的優點在科學與民主,而中國文化的振興必須「承東西之道統,集中外之精華」,達到東方與西方、人文與科學、藝術與思想、理論與實用的全面結合。本校辦學,人文、社會、科技並重,教學與研究兼顧,以復興中華文藝的華學基地自許,以培育五育兼俱、學以致用的人才為己任,進而建設一所國際性的完整大學。
    本校以「質樸堅毅」為校訓,「質」是質直,「樸」是樸實,「堅」是堅強,「毅」是弘毅。質直樸實,是實事求是的處事態度;堅強弘毅,是精益求精的惕勵期許。求實則不落空,求精則不落後。辦學與求學,唯有求實求精,方能止於至善,臻於教育的最高理想。中國文化大學共有五個校區,總面積115公頃。校本部位於陽明山華岡,毗連國家公園,景象優美、空氣清新、學風自由、交通便利,是學生修習課業、開闊視野與培養品德的最佳環境。校園建築皆以中國宮殿式建築呈現,外型典雅巍峨,教學空間設計明亮新穎、新式硬體設施,配備空調及現代化資訊講桌,提供優質的教學習環境。本校教學資源豐富,不但擁有全校暢通之寬頻網路e化服務,更有多項學術輔助機構。華岡博物館、數位地球研究中心、華林生態園區、柏英演藝中心、數位學習中心、歐豪年美術中心、華岡實習廣播電台、華岡實習農場、華岡藝術總團,均開各大學風氣之先,提供最完善的教學研究設備與場域。】。
    由上介紹可得知中國文化大學的歷史,現即介紹中國文化大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中國文化大學封,銷國內郵資已付、81.12.9日18時、陽明山戳寄台北。

    (圖2)為西式封手寫中國文化學院,貼2.5元郵資銷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十時、陽明山(戊)戳,限時寄中壢背有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十三時、台北(X)戳及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X時、中壢(X)較不清楚戳到達,可得知在民國五四年時也是銷陽明山戳。



    參考資料﹕中國文化大學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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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欣客運公司   ---   夏大緯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的介紹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58年1月由民間企業裕隆汽車公司、榮僑公司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共同投資設立迄今。公司之組織架構計有董事長室、總經理室及營業室、綜合管理室、機料室、會計室、勞安室等5個一級單位,下轄7個業務組及修理廠、補給站與8個營運站及1個營運點等作業單位,員工總人數700餘人,大、中型及低地板等四百餘輛公車,服務臺北市、新北市等50條營運路線。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公共運輸業,以提供市區民眾舒適、便捷、安全與愉悅之乘車服務,另提供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及團體租車;小型車輛快速保養、維修、鈑噴及臺北市監理所委託小型車代檢驗車等服務項目。本公司除完善之硬體服務設施外,更以「以客為尊,待客如親,視客皆友」之經營理念,以提供市民優質的交通服務。】。
    由上介紹可得知欣欣客運公司的歷史,現即介紹欣欣客運公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欣欣客運公司封,銷台灣、83.12.21日22時、台北(辛28)、國內郵資已付(10)戳寄當地。



    參考資料﹕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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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   ---    夏大緯
    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上的介紹為﹕【傅爾布萊特計畫(the Fulbright Program)係由美國國務院與外國政府共同推動之學術與文化交流計畫,目的在透過人員、知識和技術的交流,促進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台灣,此一計畫由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透過雙方教授,研究員,學生及專業人士的教育交流,促進我國與美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及彼此合作。五十多年來,台灣有許多領袖菁英,其中包括部會首長、大學校長、教授、藝術家和社運人士,都曾參與此一計畫。半世紀以來,學術交流基金會一共獎助大約1,300位美國人士到台灣講學、研究或進修,同時也獎助1,600位左右台灣的學者,學生,研究員及專業人士到美國攻讀學位,研究或實習。此外,本基金會尚提供台灣各界人士有關赴美攻讀學位或短期進修之免費諮詢和輔導等服務。本基金會的董事會是由台灣和美國各五位董事所組成,分別代表民間、學界和政府。現任榮譽主席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馬啟思先生(Christopher J. Marut)。
    1946年8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由參議員傅爾布萊特的提案,成立基金,冀望「藉教育的接觸,作智識與技能的更大交換」,「以促進美國人民與其他國家人民相互瞭解」。「傅爾布萊特法案」並授權美國政府與各國政府簽訂協定,以進行教育交換活動。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訂「中美教育交換協定」,隨後在南京設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是世界各國最先成立的傅爾布萊特基金會。1957年11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台北修訂1947年所簽訂之中美教育交換協定,恢復執行教育交換計畫。196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與美駐華大使賴特在台北重新簽訂「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依據1964年協定,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後來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由美國駐華大使(現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擔任名譽主席,並由雙方各推五人組成董事會,2005年之前,我方之五位董事包括外交部、國科會、教育部之代表,台大校長和一位文化藝術界代表。現任我方董事則由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台大校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文化藝術界人士所組成。
    根據1965年4月9日美國駐華大使賴特與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在台北所簽定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設立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簡稱中美基金)換文」中,有關中美發展基金之用途乙(4)「撥作捐助教育交換活動之用,以補充美國為1964(民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台北所簽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協定規定之目的所撥付之款項」。1979年5月,原「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更改名稱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同年4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席蔡維屏及美國在台協會代理處長布朗雙方交換信件,同意1964年4月23日簽定之「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繼續生效。
    學術交流基金會工作項目﹕
  1.辦理獎助學金交換計畫~(1)主辦我國和美國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和專業人員原有的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traditional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以及新增的傅爾布萊特計畫(如新世紀學者獎助金計畫、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獎助金、英語協同教師獎助金等);(2)協辦美國教育部資深學者來台研究獎助及博士論文獎學金計畫;(3)主辦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交換計畫:自1960年起,一共選派1,621名學者及專業人員至東西中心攻讀學位、短期進修及研討(現已停辦);(4)與教育部、文建會、國科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合作,進行台灣與美國雙邊的文化藝術學者及專業人員之交流,帶動更多的文化交流工作。
  2.提供台灣準備赴美留(遊)學學生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自1962年起,本基金會正式設立留學諮詢中心,專為預備赴美留學或遊學之學生提供諮詢及資料服務,每年接受諮詢大約有三萬人次,該中心並提供美國各大學資料,可供學生借閱;該中心並建置網站 (www.educationusa.tw),除供學生上網查詢資料外,並有網上諮詢之互動服務。
  3.推動文化交流,與歷屆獲獎助學人組成之「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合作,不定期舉辦演講、座談會等活動。
  4.接受政府和民間單位委託,從事文化、藝文、公共衛生等工作之服務,例如:(1)1998年至2005年,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設置網路劇院www.cyberstage.com.tw;(2)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食品衛生網際網路資訊新增與管理計畫」。
  5.協助台灣藝術團體與藝術家赴美演出及交流,並協助外國藝術團體來台演出及交流。
  6.在美國推動華語教學和台灣研究,並在台灣推動美國研究和英語教學。
  7.與美國國務院及位於紐約之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IE)合作,選拔優秀華語文教師赴美教學,費用由美國大學承擔。
  8.培養我國英語種子教師。
  9.推動美國大學畢業生來台擔任國中、小學英語協同教師之Fulbright ETA 計畫。
  10.協助中美兩國大學院校或機構,獲得對方高等及中等教育資訊。
  11.推動創造力等相關研究。
    學術交流基金會組織與管理﹕學術交流基金會設有董事會,由台美雙方各推派五人組成之。董事會名譽主席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擔任,每屆董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連任。董事若因辭職、遷居至中華民國境外、或其他理由,其遺缺應依規定補充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本屆董事為名譽主席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馬啟思)。董事會主席為Joseph Bookbinder (周書龍),董事則為Morgan Parker (潘墨硯)、 Ryan Roberts (阮家齊)、William E. Bryson (柏威廉)、David P. Sun (孫至德)、楊泮池 (Pan-Chyr Yang)、楊敏玲(Min-ling Yang)、王汎森 (Wang Fan-sen)及謝武樵(Hsieh, Kelly W.)、吳靜吉 (Wu, Jing-jyi)。董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負責推行董事會之決策,督導基金會經常事務,聯絡台美雙方相關機構,並籌理其他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之活動。基金會設有交換計畫組、財務行政組、留美諮詢組及特別專案組。在執行長督導下,各組各司專責,處理相關事項。
    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獎助學金概分兩類:
  1.我國學人部份:本基金會每年定期提供各類獎助金給予我國學者、教師、學生及專業人員,以資助他們赴美從事學術研究、進修、攻讀學位或見習;獎助學科著重在人文學科、行為科學、社會科學(包括教育及管理)、藝術創作及行政。獎助學金類別如下:(1)研究學者赴美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2)博士後赴美研究獎助金(3)韓福瑞獎助金(已停辦)(4)博、碩士留美獎助學金(5)傅爾布萊特攻讀博士學位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6)張心洽學術基金會企管碩士獎助金(已停辦)(7)東西文化中心獎學金(8)專業人員及創作藝術家赴美研習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公教人員,非營利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藝術家,藝術和文化行政人員。(9)傅爾布萊特新世紀學者獎助學金(10)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全額獎學金(11)中文教師赴美任教獎助學金(12)非政府機構女性領導學人(ELM)(已停辦)(13)朗訊傑出獎學金(已停辦)。
  2.美國學人部份:分為客座教授、研究學者及青年學人三部分。(1)客座教授之甄選,係依照基金會董事會決定之優先學科,遴選美籍學人來華講學,任期最長為十個月。(2)來台研習之研究學者或青年學人研習範圍大致分成七類:美國研究;社會及行為科學;人文、語言及藝術;中華文化研究;台灣研究;管理與科技管理;跨領域研究。(3)青年學人英語協同教學計畫(ETA):每年挑選28名傑出青年學人至宜蘭及高雄國小或國中進行為期11個月的教學計畫。
    1958年至2008年,約有1,400位國內學人獲得傅爾布萊特獎補助金,赴美研究、教學或攻讀學位。甄選的程序如下:1.提出企劃案:根據國內教育、社會、以及經濟狀況,定出研究領域,經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將企劃案送傅爾布萊特外籍學術獎學金委員會(J. William Fulbright Foreign Scholarship Board)彙整。2.公告獎助學金消息:每年五月發佈赴美獎助金公告,同時發函給全國各大專院校校長及研究機構請提供推薦名單。3.審查:由學術交流基金會遴聘7-13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審查。4.得獎通知:準備得獎文件並通知得獎人體檢。為達到程序公正,各國得獎人之資格最後皆經由國際傅爾布萊特學術獎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獎人可以自行申請美國研究所之入學,或自行安排前往研究考察的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亦可經由學交會根據得獎人之研究計畫、學習目標、專長特性及志願,代為安排研修之大學或機構。在美國之協辦機構為國際學者交換協會(CIES),負責安排以研究為主的研習計畫。獲得各項傅爾布萊特獎助學金者,享有團體健保及意外保險。 所有各項獎助學金得獎人,均必須以交換學人(J-1)簽證赴美。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者,不符申請資格。】。
    (圖1)為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封,銷國內資費已付、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一時、台北(十二)戳,限時寄台北有台灣台北、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五支(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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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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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   夏大緯
    上網查資料在維基百科–台灣信用合作社列表此網頁內查到﹕【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於1972.4.25日併入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後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於1986.12.8日被合作金庫概括承受」,由此可得知台北市第四、第十信用合作社均已結業消失不存在了。
    (圖1)為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封,貼5.6元郵資銷台灣台北、四九年十二月六日十九時、十一支(甲)戳,雙掛號寄台北背有台灣、四九年十二月八日十三時、台北(X)戳到達,封內原件還完整保留,為臺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催告清償債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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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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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   ---   夏大緯
    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上的介紹為﹕【傅爾布萊特計畫(the Fulbright Program)係由美國國務院與外國政府共同推動之學術與文化交流計畫,目的在透過人員、知識和技術的交流,促進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台灣,此一計畫由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透過雙方教授,研究員,學生及專業人士的教育交流,促進我國與美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及彼此合作。五十多年來,台灣有許多領袖菁英,其中包括部會首長、大學校長、教授、藝術家和社運人士,都曾參與此一計畫。半世紀以來,學術交流基金會一共獎助大約1,300位美國人士到台灣講學、研究或進修,同時也獎助1,600位左右台灣的學者,學生,研究員及專業人士到美國攻讀學位,研究或實習。此外,本基金會尚提供台灣各界人士有關赴美攻讀學位或短期進修之免費諮詢和輔導等服務。本基金會的董事會是由台灣和美國各五位董事所組成,分別代表民間、學界和政府。現任榮譽主席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馬啟思先生(Christopher J. Marut)。
    1946年8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由參議員傅爾布萊特的提案,成立基金,冀望「藉教育的接觸,作智識與技能的更大交換」,「以促進美國人民與其他國家人民相互瞭解」。「傅爾布萊特法案」並授權美國政府與各國政府簽訂協定,以進行教育交換活動。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訂「中美教育交換協定」,隨後在南京設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是世界各國最先成立的傅爾布萊特基金會。1957年11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台北修訂1947年所簽訂之中美教育交換協定,恢復執行教育交換計畫。196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與美駐華大使賴特在台北重新簽訂「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依據1964年協定,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後來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由美國駐華大使(現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擔任名譽主席,並由雙方各推五人組成董事會,2005年之前,我方之五位董事包括外交部、國科會、教育部之代表,台大校長和一位文化藝術界代表。現任我方董事則由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台大校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文化藝術界人士所組成。
    根據1965年4月9日美國駐華大使賴特與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在台北所簽定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設立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簡稱中美基金)換文」中,有關中美發展基金之用途乙(4)「撥作捐助教育交換活動之用,以補充美國為1964(民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台北所簽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協定規定之目的所撥付之款項」。1979年5月,原「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更改名稱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同年4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席蔡維屏及美國在台協會代理處長布朗雙方交換信件,同意1964年4月23日簽定之「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繼續生效。
    學術交流基金會工作項目﹕
  1.辦理獎助學金交換計畫~(1)主辦我國和美國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和專業人員原有的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traditional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以及新增的傅爾布萊特計畫(如新世紀學者獎助金計畫、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獎助金、英語協同教師獎助金等);(2)協辦美國教育部資深學者來台研究獎助及博士論文獎學金計畫;(3)主辦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交換計畫:自1960年起,一共選派1,621名學者及專業人員至東西中心攻讀學位、短期進修及研討(現已停辦);(4)與教育部、文建會、國科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合作,進行台灣與美國雙邊的文化藝術學者及專業人員之交流,帶動更多的文化交流工作。
  2.提供台灣準備赴美留(遊)學學生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自1962年起,本基金會正式設立留學諮詢中心,專為預備赴美留學或遊學之學生提供諮詢及資料服務,每年接受諮詢大約有三萬人次,該中心並提供美國各大學資料,可供學生借閱;該中心並建置網站 (www.educationusa.tw),除供學生上網查詢資料外,並有網上諮詢之互動服務。
  3.推動文化交流,與歷屆獲獎助學人組成之「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合作,不定期舉辦演講、座談會等活動。
  4.接受政府和民間單位委託,從事文化、藝文、公共衛生等工作之服務,例如:(1)1998年至2005年,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設置網路劇院www.cyberstage.com.tw;(2)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食品衛生網際網路資訊新增與管理計畫」。
  5.協助台灣藝術團體與藝術家赴美演出及交流,並協助外國藝術團體來台演出及交流。
  6.在美國推動華語教學和台灣研究,並在台灣推動美國研究和英語教學。
  7.與美國國務院及位於紐約之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IE)合作,選拔優秀華語文教師赴美教學,費用由美國大學承擔。
  8.培養我國英語種子教師。
  9.推動美國大學畢業生來台擔任國中、小學英語協同教師之Fulbright ETA 計畫。
  10.協助中美兩國大學院校或機構,獲得對方高等及中等教育資訊。
  11.推動創造力等相關研究。
    學術交流基金會組織與管理﹕學術交流基金會設有董事會,由台美雙方各推派五人組成之。董事會名譽主席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擔任,每屆董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連任。董事若因辭職、遷居至中華民國境外、或其他理由,其遺缺應依規定補充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本屆董事為名譽主席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馬啟思)。董事會主席為Joseph Bookbinder (周書龍),董事則為Morgan Parker (潘墨硯)、 Ryan Roberts (阮家齊)、William E. Bryson (柏威廉)、David P. Sun (孫至德)、楊泮池 (Pan-Chyr Yang)、楊敏玲(Min-ling Yang)、王汎森 (Wang Fan-sen)及謝武樵(Hsieh, Kelly W.)、吳靜吉 (Wu, Jing-jyi)。董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負責推行董事會之決策,督導基金會經常事務,聯絡台美雙方相關機構,並籌理其他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之活動。基金會設有交換計畫組、財務行政組、留美諮詢組及特別專案組。在執行長督導下,各組各司專責,處理相關事項。
    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獎助學金概分兩類:
  1.我國學人部份:本基金會每年定期提供各類獎助金給予我國學者、教師、學生及專業人員,以資助他們赴美從事學術研究、進修、攻讀學位或見習;獎助學科著重在人文學科、行為科學、社會科學(包括教育及管理)、藝術創作及行政。獎助學金類別如下:(1)研究學者赴美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2)博士後赴美研究獎助金(3)韓福瑞獎助金(已停辦)(4)博、碩士留美獎助學金(5)傅爾布萊特攻讀博士學位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6)張心洽學術基金會企管碩士獎助金(已停辦)(7)東西文化中心獎學金(8)專業人員及創作藝術家赴美研習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公教人員,非營利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藝術家,藝術和文化行政人員。(9)傅爾布萊特新世紀學者獎助學金(10)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全額獎學金(11)中文教師赴美任教獎助學金(12)非政府機構女性領導學人(ELM)(已停辦)(13)朗訊傑出獎學金(已停辦)。
  2.美國學人部份:分為客座教授、研究學者及青年學人三部分。(1)客座教授之甄選,係依照基金會董事會決定之優先學科,遴選美籍學人來華講學,任期最長為十個月。(2)來台研習之研究學者或青年學人研習範圍大致分成七類:美國研究;社會及行為科學;人文、語言及藝術;中華文化研究;台灣研究;管理與科技管理;跨領域研究。(3)青年學人英語協同教學計畫(ETA):每年挑選28名傑出青年學人至宜蘭及高雄國小或國中進行為期11個月的教學計畫。
    1958年至2008年,約有1,400位國內學人獲得傅爾布萊特獎補助金,赴美研究、教學或攻讀學位。甄選的程序如下:1.提出企劃案:根據國內教育、社會、以及經濟狀況,定出研究領域,經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將企劃案送傅爾布萊特外籍學術獎學金委員會(J. William Fulbright Foreign Scholarship Board)彙整。2.公告獎助學金消息:每年五月發佈赴美獎助金公告,同時發函給全國各大專院校校長及研究機構請提供推薦名單。3.審查:由學術交流基金會遴聘7-13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審查。4.得獎通知:準備得獎文件並通知得獎人體檢。為達到程序公正,各國得獎人之資格最後皆經由國際傅爾布萊特學術獎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獎人可以自行申請美國研究所之入學,或自行安排前往研究考察的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亦可經由學交會根據得獎人之研究計畫、學習目標、專長特性及志願,代為安排研修之大學或機構。在美國之協辦機構為國際學者交換協會(CIES),負責安排以研究為主的研習計畫。獲得各項傅爾布萊特獎助學金者,享有團體健保及意外保險。 所有各項獎助學金得獎人,均必須以交換學人(J-1)簽證赴美。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者,不符申請資格。】。
    (圖1)為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封,銷國內資費已付、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一時、台北(十二)戳,限時寄台北有台灣台北、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五支(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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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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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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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環林士街一號廣發行大廈7樓(港鐵上環站E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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