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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水路船递银信窥探1

民间水路船递银信集


            


     提要:历史记载水上交通船在货物运输的同时兼营银信包裹业务是我国传统的邮递形式,民间水路经船主或船老大传递的银信包裹文件单证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现,这些存世的实物资料是研究和探索我国古代交通邮递历史的重要依据。上世纪末浙江曾发现一批钱塘江流域船递邮件,时间从民国中期至解放初,信笺记录了江南水乡交邮的现实状况,并确证船家传递银信于1935年全国民信局被彻底停业后仍合法存在。全文附图51幅共60余件。

关键字:船递封 钱塘江流域 海峡两岸 民信局

目录:

一、早期水路船递封;

二、浙水钱塘江流域船递封;

三、湘潭邮局与湘江民船合同。

四、综述;


全文简介:

民间水路船递银信、包裹是我国历史上主要邮递形式之一,从存世船递信笺文件单证说明我国自清代民国直至解放后,运输行以及水系船家(船主)在江海河叉十分活跃,银信往返频繁。为此对船递封历史地位的评估;以及在全国民信局被取缔之后,船家水路传递银信、单证文书应如何正确认识与评估至关重要。水上船家以货物运输为主,兼传递客户的包裹银信等业务,其服务对象与范围不同于专业民信局。虽然私家民船递送银信原本同民信局同义并存,鉴于1935年后全国民信局遭官方强行取缔,而水上船递则依旧如常,以致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07年第1期《重庆集邮》杨丕雄先生文“解读两张民国时期重庆麻相约包单”阅后深有感触,发现麻相约包单的形式与钱塘江流域船递封及货物包裹单相同,时间在1934年民信局被强制取缔前后,以至书文者得出“我国民信局自1935年后才完全结束一语有待商榷”的结论!?其实船家(船主)在运输货物同时为商家捎带银信包裹以及其它服务与专业从事邮递业务的民信局或信客并非一码事,水线交通船递银信不属于被取缔对象。但此前人们往往将民国时期的船递封同民信局封捆绑在一起混为一谈,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鉴史必以实物为证,空口白话,则无凭无据。

水上运输所属交通用船或私船(船主)都经过国家机关登记入册,由交通部(局处)统一颁发船舶通行软照和硬照,严格按吨位办理纳税交费手续;同时在运送货物时依法缴纳货物税,并在运货单上加贴印花税票等等,纳税手续齐全,为此船家为相关客户捎带银信包裹什物附合国家交通法规。应区别民信局或信客被取缔之后继续从事地下非法的邮递活动,实物证明船递封直至解放后仍继续合法存在。

船递银信包括范围广泛,诸如江上的川船、商船、运输船、机帆船、河流上的航班船、交通船、内河渔船、外洋渔轮、轮渡、沿海轮船、外洋轮船等等,有的走南洋群岛,搭载的信客(水客)会走的更远,其运输业务,银信传递、服务范围,私邮性质完全相同。总体来说邮递业务只有国营、私营或官局(官邮)、私局(私邮)之分,不存在第三者。只不过每一个时期国家交通法规政策有所不同而已。

自清代至民国以至解放后沿江河海大型客轮、江河汽轮、内河小火轮以至木帆船在运载客货外,同时受理邮政之委托,运送捎带包裹重物与各种邮件,各地方邮局还曾充分利用水路交通之便,同船家订立协议,照章付费。而早期船家也曾客载民信局和信客从业人员捎带信包邮件等,有一段时间官邮、私邮平存,在浙江发现的一批船递封内见有部分经邮局传递的信件和明信片以及经民信局邮递的实寄封三者皆存。历史证明水上交通船同邮政长期来有着密切关联。

本文实物附图显示和记忆的仅仅只是凤毛麟角,希望史学界和邮学界对我国古代水上交通邮递能引起广泛的重视与兴趣,并继续努力发掘历史遗存的船递实物与资料,将我国水路交通民间邮递史作为一门课题进行更深入一步的研究和提升。

特书组此集抛砖引玉以鉴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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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但图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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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开图很清楚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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