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8月29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同意上海等五口开埠通商。1843年10月8日,中英又在虎门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规定:在广州、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这些条款后来被殖民者援引为设立租界的主要依据。
1843年11月8日,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富尔到达上海。1843年11月17日上海正式宣布开埠,从此英商陆续来沪置地以为居住商贸之用。清政府所派办理上海通商事务的两江总督璧昌、江苏巡抚孙善宝以英国领事职位低为由,将上海通商事务交上海道台宫慕久办理。宫慕久与巴富尔就划定英商居留地开始谈判。宫以中国土地按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原则不能卖给外国人为由,拒绝巴富尔绝卖土地的要求。巴富尔建议由英国政府买下整块土地,也因无条约规定无法实现。经反复交涉,双方按照条约规定商妥了一些有关英商居留地的协定,陆续予以公布。宫慕久并于1845年11月29日以《土地章程》的名义将23条协定集中予以公布,悬挂于外滩新海关。章程经两江总督批准,规定根据上海地势民情,将洋泾浜以北、李家厂(今北京东路)以南、黄浦江以西地基准许租给英商建房居住,西界未作说明。此为中国近代史上设立的第一块租界。
1846年9月24日,宫慕久与巴富尔议定,居留地西面辟路为界,称界路。当时租界面积1080亩。按照《土地章程》规定,外国商人租地建房之后,只准他们禀报不租,退还押租;不准原土地业主任意退租,更不准再议加添租价,实行所谓“永租制”。同时还规定,该处本地居民不得自相议租,也不得再行建房、召租华商,限制中国人入住租界,实行“华洋分居”。
1848年,上海道台麟桂允准英国领事阿礼国扩张租界的要求,于11月27日重订界址,东南以洋泾浜桥为界,东北至苏州河第一渡场,西南到周泾浜,西北到苏州河滨的苏宅,面积2820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