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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国六年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护照 [打印本页]

作者: 石叻侯    时间: 2012-2-24 18:54     标题: 民国六年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护照

本帖最后由 石叻侯 于 2012-2-24 19:01 编辑

分享一件于数年前购得的(1917)民国六年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护照。
此护照贴有当事人黑白照。 另于左上角贴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壹圆一对。
内容全以中俄书写。。


IMG_93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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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1878.com/BbS/attachment.php?aid=538973&k=4b754626d57bbac17ad40770dca04e0e&t=1732715718&sid=085m58


作者: 加国过客    时间: 2012-2-24 19:21

东西不错,谢谢欣赏。
作者: 书香    时间: 2012-2-24 20:54

好东西啊...
作者: libai    时间: 2012-2-24 23:01

好东西啊。。。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2-2-25 09:06

文物
作者: 吴翔1    时间: 2012-2-25 16:17

东西不错,谢谢欣赏。
加国过客 发表于 2012-2-24 19:21


哈尔滨市也曾出现过由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两个行政机构,这就是1899年设立的吉林铁路交涉总局(按当时哈尔滨归吉林将军管辖)及1902年相继设立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但这两个交涉局实质是在俄人干涉与控制之下的行政机构,因为它的人事权与财权均由俄方控制与操纵。这一点在中俄签订的《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及《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章程》有明确反映。内中规定二局最高长官总办、会办之委派与调动,中方不得自行处理,必须得到俄方的“勘酌”(即认可),或由俄方“推荐”,该二局“一切经费”由俄方提供,即每年给吉林局“市平银六万两”,给黑龙江局“江平银四万两”。可见此二局之大权已完全由俄人操纵,根本不是中国政府自立独立的行政机构。这一点连清政府与清朝封疆大吏都有清醒认识。1902年指出,该约“第八条关于用人要政,竟任外人干预,未免有碍之权”。后来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也指出:“铁路交涉各局经费洗自筹,悉仰给于公司(指俄方控制之中东铁路公司)……已属有损国体,而俄人以拨款之故,意视该局为伊办事,而设藉为口实,在局员之自好者,尚不能不委曲周全,设派员不得其人,转不免为彼所用,尤为非计。”由此可见,“有损国体”这种“为彼所用”,“有碍主权”,人事与财政大权均为俄人控制的铁路交涉局,尽管是中央政府批准(实质是被迫批准,因为清政府曾与俄人交涉过,取消俄人在人事上的干预权,但被拒绝)的哈尔滨最早的行政机构,但连清政府与清吏都难接受,何况作为后人的我们。这样,稍后于该局的哈尔滨关道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哈尔滨最早最高的行政机构。这也就是我们在“哈尔滨关道是哈尔滨市最早最高的行政机构前”加以“没有外国殖民者干涉的情况下”与“耳主”这一限定语作为前提的原因。
作者: 石叻侯    时间: 2012-2-27 12:49

感谢吴翔兄分享邮识和注解。
作者: 石叻侯    时间: 2012-2-29 18:17

本帖最后由 石叻侯 于 2012-2-29 18:24 编辑

今日早上有些时间, 拍了此护照背面。
全为俄文。 另有俄国票一枚销印。

IMG_9378.JPG

图片附件: IMG_9378.JPG (2012-2-29 18:20, 825.09 KB) / 下载次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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