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函 民国元年7月15日,上海邮政开办保险信函业务,准寄流通的银行钞票。交寄保险信函需向邮局购买特制的信封,信封封面除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外,还需以大写数字写明保险金额。保险信函所装内件由寄件人会同邮局经办人员当面清点,眼同封装,并在信封封口处加烫盖有寄件人印章的火漆印志。保险信函除平常和挂号资费外,加纳保险费,都以邮票粘贴于信封上表示。邮票之间应留有间隙,并不得将邮票在信封边上两面折贴。邮局在收寄时由经办人员称重后,在信封上注明重量,并出给收据。保险信函如有丢失、毁损,除由于国际战争原因外,邮局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保金额。民国12年1月1日增办保险箱匣业务,准寄金银钱币、金银条块、金银器具和宝石珍饰等国家法令许可寄递范围内的贵重物品。保险箱匣的邮寄规定,除内件和封装与保险信函有所不同外,其他办法与保险信函相同。
民国24年,保险信函和保险箱匣分别改称保价信函和保价箱匣。抗日战争期间,保价信函和保价箱匣业务停办。抗日战争胜利后,于民国36年恢复办理,并可作航空寄递。民国38年上海解放前夕,保价信函和保价箱匣业务停办。
1949年7月恢复保价信函业务,准寄现钞、证书、契据、支票、汇票及其他有价文件。1951年4月单列内装现钞的保价信业务,称为装钞保价信。1958年1月1日起增办保价印刷品业务。1961年8月15日装钞保价信业务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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