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邮展
根据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为了补充涉及传统集邮的那些原则,制定成了本专用规则。
同时请参照《传统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传统集邮包括集邮的所有方面。除非一部展品另外报名成为FIP一个专门类别的展品,否则它将被视为传统集邮类展品。传统集邮的基础是根据参展者的意愿,按照“专门的”或“通常的”一种模式去收集所有的邮政邮品,其中包括与邮票印制有关的邮品(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2款)。可是如果参展者绕过这些传统组集的原则,而包括了不适用的素材(参见下面第3条),那么他就容易受到评审员的处罚。
第3条 展品组成的原则
传统集邮适用的素材尤其包括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3款):
1.
邮票,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单枚票或连票,以及使用在实寄封片上的邮票。
2.
所有类型的变异,诸如有关水印、背胶国、齿孔、纸质和印刷上的那些。
3.
试样和印样,无论是已采用或未采用其图案的。
4.
在适用情况下,邮票史前的和无票的邮品以及邮戳,通常不超过该展品面积的15%.
5.
其他,包括邮政赝品、邮政上使用过的印花或未使用过的并可作为邮资使用的邮税
两用票。
题目页必须包含一段阐明该展品目的之介绍性的前言。其后必须是一个涵盖根据题目和介绍性的前言所能要求的所有方面的纲要(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款)。
第4条 评审的标准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
涉及已被广泛研究过并公布了研究成果的那些领域的展品,显然只要参展者具有在该主题上的详尽知识,就不应以缺少个人研究为由而扣分。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传统集邮展品将依据《邮展总规则》第39条进行评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传统集邮展品,提供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员进行均衡的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20分)和集邮的重要性(10)30分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35分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分
外观印象
5分
合计
100分
按上列每项评分标准所分配的分数对展品进行评审。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传统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已于2001年10月20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57届FIP理事会上通过,并于2001年8月10日在汉城举行的第67届FIP代表大会上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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