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邮展
根据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为了补充与邮政用品有关的那些原则,制定了本专用规则。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邮政用品展品应由一个合乎逻辑、内容连贯之邮件的集合组成,该邮件带有经正式批准预先印上的邮票图案、或分级标识或说明文字,用以表明一个特定布什的邮资已预付过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的原则
邮政用品展品的构成应使用单一国家或一组(与某一国)有联系的属地和/我特区所发行的不使用的和/或邮寄过的邮政用品,用以说明如下所述灯别的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
3.1 可以按照如下任何一种对邮政用品进行分类:
(1)获得它和使用它的方式;
(2)纸或卡纸的形状;
(3)打算把神经节用于哪种邮政业务或与其相毗连的业务。
3.2 按获得它和使用它的方式可界定如下:
(1)邮局用品这
(2)公事用品;
(3)军事用品;
(4)(私人)定购用品。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特定的规章范围之内,按私人组织或个人的订单也可申请带邮票图案的邮政用品。
3.3 按其上带有预印的邮票图案等的纸或卡纸的开头可细分如下:
(1)邮简,包括航空邮简;
(2)信封,包括挂号信封;
(3)明信片;
(4)信卡;
(5)包封纸(寄递报纸用的封皮);
(6)负责制成的其他各种样式。
3.4 为各种邮政业务和与邮政业务相毗连的业务而制作珠邮政用品包括:
(1)平常:本地、国内和国际水陆路邮件;本地、国内和国际航空邮件;
(2)挂号:国内、国际;
(3)电报:国内、国际;
(4)各种资费收据:函件或包裹的回执、汇票、邮政汇票、及其他带有邮票图案等邮资图的单据。
3.5 涉及某一国家贴好的邮票后再正式出售的“格式邮品 ”也可包括在内。
3.6 邮政用品展品的邮品通常应当是完整的。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很稀少或仅知只有剪片存世,它们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但这个局部应该是一个集邮学习,例如所用邮票图案母模的变化或带有各种珍罕戳记等。剪下来作为邮票贴用的邮政用品的邮资图案之使用实例亦当包括在内。
3.7 无论是已采用或未采用其图案的试样和印样,也都可以包括在内。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贴片中阐明,纲要可采取任意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评审展品的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邮政用品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46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于邮政用品展品,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员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20分)和重要性(10)
30分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35分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分
外观印象
5分
合计
100分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FIP邮政用品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在格拉纳达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FIP所给予赞助、誉助和认可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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