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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6# gx0556


    可不一定,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是前提。认真的话首先要解释“学校”、“科学研究”。涉及到具体机构的话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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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正规的做法是小范围研究用进行复印,但是不容许标价出售,对于所需费用由参与活动者共同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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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小晟


    说的对,某些时候法律只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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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小晟


    没问题,这是法律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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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小晟


    放心,他们不回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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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小晟


    首先校对者不是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没有说他们是不是著作权人,但是一点,著作权法说“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面包括了两个含义,其中一个就是“创作作品”,在这一点上,校对者、责任编辑等,在创作作品中起辅助作用的人都不是著作权人。
    一些国际上的书籍是否有书号不一定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是各国制度不一样,有的国家直接备案,在书籍上会有相关的标志。
    蒙古某邮协的文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个人认为:1、该书作者享有著作权;2、该书不受法律保护,而相关当局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但是这一点并不影响其著作权。
    翻译外国的图书、文章出版发表应当得到授权。非盈利的一般也不行,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翻译成盲文。想把外国集邮刊物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做成汇编文选,这种也应当得到授权,但是话说回来,有用的东西你如果每家出版社、每个作者去联系就麻烦很了,小范围内影响不大别人发现不了的话。。。。。。
    民国不是地对政府,当时在国际上民国是合法政府,当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政权的延续。如果未过保护期,也应当受到保护。
    假如小樊翻印了这套书,李先生的后人看到了,按照上述公约的安排,李先生的后人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
    版权侵权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说的是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数额较大时才可以,并且这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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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 麦国培


    孤陋寡闻,见谅,见谅!希望有一天我也能以著作权人的人份小小的参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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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比如说我前面说到的内蒙古某邮协出版一本文选,有人私印了,那么这书,邮协是有版权的 ...
小晟 发表于 2011-6-24 12:43



如果在国外肯定得到保障
同样可以追究盗版者
但在大陆则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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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国际书号
仅是方便记录国际间书籍出版的一个系统
与版权无关
国内由于某些原因
对书号管制很严
...
TK 发表于 2011-6-24 12:07



    有个疑问,比如说我前面说到的内蒙古某邮协出版一本文选,有人私印了,那么这书,邮协是有版权的,但是邮协去状告私印者,必然要拿出证据,而证据就是邮协先前印的书了,这书却是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是非法出版物,拿出来做证据,必然就有人要承担非法出版该书的刑事责任,这该怎么办。。。。。。。
南昌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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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好象也有复印过,是如何取得授权?
liudan 发表于 2011-6-24 12:28



    郑州 程先生也印过很多刊物。 虽然有人意见有所保留,但是好像正面为主。
  我觉得这个翻印,再版的问题,主要还是圈内人的态度。法律,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南昌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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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麦国培


    你好麦会,外国法不能在内国使用,这是一项国际上的司法主权制度。比如说外国律师就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09:42



    又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小F移民取得索马里国籍,而索马里没有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其国内法律也没有关于版权法的,那么他是否可以自由翻印各类外国书籍,然后进口到中国大陆销售(缴纳关税)? 而不违背任何法律?
南昌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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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好象也有复印过,是如何取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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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国际书号
仅是方便记录国际间书籍出版的一个系统
与版权无关
国内由于某些原因
对书号管制很严
因此令某些出版社出让一个书号也可以数以万计
这在自由取得书号的国家和地区简直是“神话”
但没有书号的书籍(出版物)同样享有版权
国外及香港等地
个人也可以申请书号
完全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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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不可能取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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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晟 于 2011-6-24 11:25 编辑
回复  alainfang


    著作权期限分两种,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中国的期限 ...合作作品是以最后死亡的合作者作为基准计算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09:47



校对者是否算合作者? 例 李颂平先生的书封面就写有 李颂平著,XXX校对

另外国内外一些没有国际书号的书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看到一些外国的邮刊,邮书,未见书号,可能各国对出版管理不同,但是这样没有申请书号,是否受保护?国内前几年,内蒙古某邮协出版文选,无号,有人盗印了,成了”翻印非法出版物“,这样的书籍受保护么?

翻译外国的图书、文章出版发表是否需要得到授权?(非盈利的),比如想把外国集邮刊物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做成汇编文选。

再问,民国时期出版的书刊,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呢,众所周知,民国是敌对政权,他允许出版的书籍,新中国政府是否会保护?

再比如,假如小樊翻印了这套书,李先生的后人看到了,他只能要求台湾的执法部门保护权利,而大陆与台湾由于政治原因,还是互相敌对的,之间法律合作似乎很少,大陆的职能部门能受理么?

再问,版权侵权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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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麦会以中国邮史出版社为依托出版新的邮学论丛。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10:03



    己出了近十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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