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附加费是邮资的新证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刘道宜    时间: 2008-10-5 10:18     标题: 附加费是邮资的新证据


成都邮局印制的邮资表上,附加费(邮政地方建设费)赫然在册,不过还会有人说他不是邮资的,诸君不必为怪,人多吗......
5l98I15T.jpg


图片附件: [附加费是邮资的新证据] 5l98I15T.jpg (2008-10-5 10:18, 31.25 KB) / 下载次数 0
http://p1878.com/bbS/attachment.php?aid=36623&k=2be741f4dec05fb2f03f5a33f82d21fd&t=1733150127&sid=8Uij70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8-10-5 10:23

好资料!
不错


作者: 邮谭    时间: 2008-10-5 12:09

QUOTE:
以下是引用刘道宜在2008-10-5 10:18:42的发言:

成都邮局印制的邮资表上,附加费(邮政地方建设费)赫然在册,不过还会有人说他不是邮资的,诸君不必为怪,人多吗......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扫描0001.jpg: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西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8-10-5 12:30

如同说三聚氢胺是牛奶中的成份一样.

作者: 吴强    时间: 2008-10-5 12:58

QUOTE:
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0-5 12:30:23的发言:
如同说三聚氢胺是牛奶中的成份一样.

不懂?


作者: 收藏    时间: 2008-10-5 13:28

QUOTE:
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0-5 12:30:23的发言:
如同说三聚氢胺是牛奶中的成份一样.

呵呵,是啊。


作者: 曹杰    时间: 2008-10-5 14:01

华邮网论坛其实是广大邮友心平气和,畅所欲言的地方,至于个人观点正确与否,并不重要,但不能强加于人。拿出新证据本来是好事,然而“人多吗......”就没意思了。
作者: 成都石平    时间: 2008-10-5 14:27

翻译成外语,就是"中国的地方邮票"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8-10-5 14:29

继续学习和关注!
作者: 江城邮友    时间: 2008-10-5 18:46

我个人还是认为附加费不是邮资,附加费凭证不是邮票.当然我手上也有将附加费与邮票类同的东西,其实我认为现在附加费是不是邮资或是不是邮票已经不重要,现在已经可以参展并获高的奖项,很多邮友收集和研究,附加费邮品中的精品价格已经超过很多重量级的邮品价格,都已经作了最好的说明.附加费这段特殊的历史得到了承认,这才是我们集邮都感到欣慰的事了,当然,我们也要感谢哪些在"三不"情况下仍然坚持收集和研究的邮人们,因为有了他们不懈的努力和坚持,对附加费有目前的状况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 亚丁    时间: 2008-10-5 19:15

那个表是两部分,上面是国内邮资,下面是地方附加费。

附加费部分没有包含在邮资部分里面。

大字标题是第一部分,

不显眼的小字是第二部分:邮政地方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单位 :元

明显的分成了两部分。在编排方法上就可以区分出来。


作者: 刘道宜    时间: 2008-10-5 21:01

QUOTE:
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0-5 12:30:23的发言:
如同说三聚氢胺是牛奶中的成份一样.

一派胡言.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8-10-5 21:48

请问,附加费的征收合法吗?邮费的定价权属于那里?地方还是中央? 
作者: stones    时间: 2008-10-5 21:50

附加费是否是邮资我不了解
但用这个表来解释这个问题太牵强了
这个表明显是分为2个部分的
第一部分是:国内邮件资费简表
第二部分是:邮政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这2个部分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似乎成都邮局在编排这个表的时候有意将附加费和邮资区别开来的
作者: 刘道宜    时间: 2008-10-5 22:30

怎么连这个都要辩论一下,实在没有意义了,明明在一个表头下的内容,硬说不相干,这个中文格式只有找老外来解释了.
13楼问合法吗?是什么法,地方立法是不是法?客观存在12年,不合法,可以在中国存在这么久么,这个国家的法制就太成问题了.有的人往往拿法来唬人,其实这种人未必真正懂法.
作者: 江城邮友    时间: 2008-10-5 22:39

其实这个问题从附加费诞生时就有了,我个人认为争论这个没有太大必要,附加费就是附加费,又何必把它非要放到其它范围中去呢.这是中国的一个特殊的历史产物,让它在历史中显示真貌.至于最终到底是什么,历史会给予一个客观真实的界定.我认为把精力放到去考证并研究当时真实的历史状况比这个争论更有意义,也可能把这些研究透了,它到底是什么也就有结果了.
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8-10-5 22:41

QUOTE:
以下是引用刘道宜在2008-10-5 22:30:59的发言:
怎么连这个都要辩论一下,实在没有意义了,明明在一个表头下的内容,硬说不相干,这个中文格式只有找老外来解释了.
13楼问合法吗?是什么法,地方立法是不是法?客观存在12年,不合法,可以在中国存在这么久么,这个国家的法制就太成问题了.有的人往往拿法来唬人,其实这种人未必真正懂法.

客观存在不算合法,地方立法如果同中央的立法不符,不算合法.这个明显是乱收费,我知道刘老收集这个内容,而且很出色.不过硬要给非法的东西加合法的外衣.我不能理解.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8-10-5 22:43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作者: 刘道宜    时间: 2008-10-5 23:35

邮电部\国务院承认的合法否?,顺便说一句,我收得很差,因为只收四川的,还差很多.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8-10-6 00:16

QUOTE:
以下是引用刘道宜在2008-10-5 23:35:30的发言:
邮电部\国务院承认的合法否?,顺便说一句,我收得很差,因为只收四川的,还差很多.

我国的立法机构是那一家?邮电部?国务院? 不过我不是贬低这个项目,只要是存在的就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而且这是中国经济转型中出现的新事务,似乎也只有中国出现,很有趣的课题. 我只是和刘老探讨附加费是否合法,是否是乱收费.同时看看收费的项目不用说合法,有多少是合理的.
作者: alainfang    时间: 2008-10-6 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请问附加费是谁制定的


作者: 刘道宜    时间: 2008-10-6 10:27

你多看几份相关文件就知道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8-10-6 10:30

国内的事说不清。国情问题。
作者: meter    时间: 2008-10-6 21:54

如果是邮资或邮票,需要国家邮政局的局发文件才行。如果国家邮政局说不是邮票那就不是邮票,反之国家邮政局说是的就是的。就像所谓的自1那样。国家邮政局说它不是邮票,有些收集者硬要说它是邮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6 21:55:28编辑过]


作者: liuyuan    时间: 2008-10-6 21:56

附加费我认为以后的地位会更好些。我也颇喜欢。当然仅仅是喜欢,没有研究。
个人的看法是这是非常值得收藏的一段邮史。
作者: liuyuan    时间: 2008-10-6 21:58

QUOTE:
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0-5 12:30:23的发言:
如同说三聚氢胺是牛奶中的成份一样.

这个比喻也不恰当。附加费就是在特定时期产生的一段特殊邮史。所以研究邮史的多去关注,起码没有坏处。


作者: 清邮路    时间: 2008-10-6 22:23

有什么好争的,存在即合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8-10-6 22:25

赚到钱才合理!

作者: 清邮路    时间: 2008-10-6 23:15

QUOTE:
以下是引用麦国培在2008-10-6 22:25:52的发言:
赚到钱才合理!

赚钱才是硬道理!


作者: 集邮集邮    时间: 2008-12-7 14:43

QUOTE:
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0-6 5:25:37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请问附加费是谁制定的


 邮电附加费不是基本资费,它是非基本资费。是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各地地方邮政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才收取的。象上海这个大城市没有批准可能收取附加费吗??


作者: 集邮集邮    时间: 2008-12-7 14:46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5月5日起,对上海邮政收寄的挂号邮件和印刷品加收地方附加费。

 

1988年上海邮政加收地方附加费范围、标准表

邮件种类

单位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

备注

挂号

邮件

国内、国际挂号函件

0.15


国内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

0.10


商品包裹、国际包裹

0.30


汇票10元(含10元)以上

0.10

     不满10元免收

国内邮政快件

0.40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

2.00


印刷品

500克(含500克)以下

0.10  

   1. 包括国内、国际

   2. 印刷品挂号收附加费0.15元/件

500克以上

0.20 

上述收取附加费办法于1990年7月31日调整国内邮资的同时取消。
作者: lilinet    时间: 2008-12-7 15:03

附加费是当然是邮资,邮电部认可其合法性是绝对没问题的!
作者: lzb770909    时间: 2009-1-28 12:01

我个人认为附加费是地方邮局对某些邮件征收的手续费,附加费凭证就是收费凭证,就如同在路边停车,保管员收了你的停车费之后给你一张收据一样。
把它提升到邮资,似乎有点过了。
作者: 刘少华    时间: 2009-1-28 15:56

讨论的很好
作者: davidfu    时间: 2009-1-28 21:27

是的,我个人认为它就是一种收费收据,和邮票相差很远.虽然它也偶有被日戳盖销,但它并不是邮资的一部分,而是地方性收费的一部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邮政延伸服务费.
作者: 吴强    时间: 2009-1-28 23:14

邮政延伸服务费. 是要提供所谓服务的!
作者: lilinet    时间: 2009-1-29 17:10

QUOTE:
以下是引用吴强在2009-1-28 23:14:57的发言:
邮政延伸服务费. 是要提供所谓服务的!

延伸服务费与附加费是不同的,延伸服务费现在还在收。


作者: jmk1022    时间: 2009-2-4 13:00

我认为,现在既然承认附加费这段历史,从邮政史邮资方面研究比从传统版式等研究要更妥贴一些。譬如在邮政快件邮集中,附加费邮品放在快件邮资中介绍,要比放在戳记签条中更显得重要而突出。个人拙见,请各位指正。
作者: lilinet    时间: 2009-2-4 18:21

QUOTE:
以下是引用jmk1022在2009-2-4 13:00:25的发言:
我认为,现在既然承认附加费这段历史,从邮政史邮资方面研究比从传统版式等研究要更妥贴一些。譬如在邮政快件邮集中,附加费邮品放在快件邮资中介绍,要比放在戳记签条中更显得重要而突出。个人拙见,请各位指正。

同意刘先生的观点,我认为附加费不宜作为传统邮集展出。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2-4 19:05

继续关注!
作者: 吴强    时间: 2009-2-4 22:16

传统,邮政史都好!!




欢迎光临 华邮网 (http://p1878.com/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