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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个贴 [打印本页]

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7 10:56     标题: 转个贴

今天我市的挂号签条上多了个付戳!
签条上的付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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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 21:25




作者: TK    时间: 2009-10-7 11:24

邮戳日期1改2?

作者: zjlzjlzjl    时间: 2009-10-7 11:30

按新的邮政法丢失邮件该怎么赔?

作者: 摩云金翅    时间: 2009-10-7 12:03

不错的哦!

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8 10:46

邮戳日期1改2?
TK 发表于 2009-10-7 11:24

10月1日下午交柜,当日加班的营业员说邮件要等到第二天发出,收据上盖的是10月1日后用笔将1改成2字。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10-8 10:47

来了解一下
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8 10:50

按新的邮政法丢失邮件该怎么赔?
zjlzjlzjl 发表于 2009-10-7 11:30

 新《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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