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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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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市的挂号签条上多了个付戳!
签条上的付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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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6 KB)
2009-10-1 21:25
作者:
TK
时间:
2009-10-7 11:24
邮戳日期1改2?
作者:
zjlzjlzjl
时间:
2009-10-7 11:30
按新的邮政法丢失邮件该怎么赔?
作者:
摩云金翅
时间:
2009-10-7 12:03
不错的哦!
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8 10:46
邮戳日期1改2?
TK 发表于 2009-10-7 11:24
10月1日下午交柜,当日加班的营业员说邮件要等到第二天发出,收据上盖的是10月1日后用笔将1改成2字。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10-8 10:47
来了解一下
作者:
金宇88
时间:
2009-10-8 10:50
按新的邮政法丢失邮件该怎么赔?
zjlzjlzjl 发表于 2009-10-7 11:30
新《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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