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90事件﹣18
外交總長:孫寶琦
德國使館代辦使事:馬爾參 Adolf Georg Otto Maltzan
收總長會晤德馬代辦問答一件 三年十一月七日
馬代辦云:「前因德魚雷艇S九十號在日照擱淺及該船武員水兵已赴中國中立地方,業繼兩次報告。本國政府現奉本國政府電令,該員兵等須在滬安置,准其自由往來,應與日本兵之在山東者一律看待等語,乃馮將軍不允該員兵等赴滬,竟將該員兵等拘留,設或釀出事端,貴國應負責任。蓋因日軍到中立地不惟不加拘留,且可自由行動。對於德兵則拘留之,是以德國人民及在華德人均甚不平。此事關係軍人體面,務請允該員等赴滬為妥。」
總長云:「本政府對於此次安置德水兵一事專為保護起見。大總統派軍官張一爵前往南京,與德領接洽,並妥為預備食宿,足見優待之意。惟自由赴滬一層萬難照允,緣此次德水兵係由戰地逃往中立地,與日兵情形不同。本政府並無歧視該水兵赴滬一節,不惟沿途諸多危險,保護難周,抑且將來青島之德兵難免不再發生此等事,頃設日人任意追捕中立,更有妨碍於德人尤為無益。」
馬代辦云:「貴政府之美意固屬可感,惟德兵員等衹願自由,而甘凍餒不顧溫飽,而受拘留也至由寧赴滬途中危險,本代辦自擔責任,與貴政府無干,若該員兵...」
奧使匯銀及發電報延吉德俘
奧國公使:訥色恩 Arthur Edler von Rosthorn
收奧訥使函 四年三月五日
「逕啟者:昨日本使館漢務參贊巴爾前赴貴部面晤史僉事,承允諾若本使館遇有信件送與在延吉所住本國武官,貴部願為代送。本大臣實深感謝茲,請將洋銀二百元匯兌該處,交給本國武官接收,並將該款支票一紙附送,又請將附送之電報代為拍寄。貴部對於被虜武員待遇優濯,等此道謝頌日,祉附支票及電報各一紙。
照錄致吉林特派員電十碼,茲有奧館致德俘交拉格為七電一件,並匯洋二百元,望將電款一併轉交延吉道,見覆。外交部,初五日」
同江縣德奧逃俘事件﹣2
俄國公使:庫朋斯齊 B. N. Kroupensky
發俄庫公使照會 四年七月三十日
「為照會事,准吉林巡按使電稱,據同江縣詳稱德俘一、奧俘三,初一日由俄境伯力逃至綏縣轉送來縣。當擬派警送省,乃到縣境葛家店即被俄兵七人刦去等語,查德、奧俘虜既已由俄境逃至中國內,已由吉林官吏拘送省城管束安置。俄兵越界拿捕,寔屬有碍本國中立,相應照會貴公使,即希轉飭該處貴國軍官,將刦去之德俘一名、奧俘三名,仍交吉林地方官監管,以示本國中立之意寔紉睦誼,並希見復為荷,須至照會。」
密山德逃俘事﹣2
德國公使:辛慈 Paul von Hintze
收德使照會 四年十二月四日
「為照會事,現聞吉林密山縣巡警署有內由俄境逃入中國領土俘虜,德兵四兵,Vuearel、Silly、Gardry及Lucktr。按本大臣向貴總長面訂辦法,應請轉飭將該兵等四名送往漢口,其旅費由本使館付,還再請電匯洋二百元與該等,俾其購買充分食物及暖衣。此款及其滙費自當由本使館繳還,並希照復,須至照會者。」
海甸俘擄收容所
成立於1917年4月,設立於朗潤園內,4月3日拘禁30名德國天津及北京使館衛兵。
此封背後寫上“Large Lang Jun Yuan bei Hai Tien (Peking)",意即:海甸北,大朗潤園。查谷歌地圖,朗潤園在是在海甸北面。
謝謝清郵路代我購入此封,還原價讓給我,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