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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新邮报导可以用在邮集中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风的味道    时间: 2011-3-28 22:11     标题: 请教:新邮报导可以用在邮集中吗?

如题,盼解答,谢谢!主要是传统和邮政用品邮集。
作者: 黄瓜头    时间: 2011-3-28 22:17

开放式可以用
作者: 曾雷    时间: 2011-3-28 22:22

我认为可以,但要控制,控制,再控制!!!!
作者: 风的味道    时间: 2011-3-28 22:24

主要是八十年代初期的,因为当时总公司和邮票发行局的关系不一般。当然还希望听听更多的意见,谢谢楼上了!
作者: 陆小凤    时间: 2011-3-28 22:24

应该可以,不少人用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8 22:43

只能放在“前言”
作者: 风的味道    时间: 2011-3-28 22:45

5.jpg M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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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1878.com/bbS/attachment.php?aid=359626&k=f7a6ce3583e0b2a502ce23179a9128f6&t=1732455034&sid=L48P4L


作者: fslgr    时间: 2011-3-28 23:07

本帖最后由 fslgr 于 2011-3-28 23:13 编辑

可以找印刷厂随便印的东西,没标识;没暗记;没.....;凭什么相信它?.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28 23:14

用用无妨
作者: fslgr    时间: 2011-3-28 23:30

本帖最后由 fslgr 于 2011-3-28 23:41 编辑

不能成为呈堂证供. .
作者: 假师爷    时间: 2011-3-28 23:31

没想到,新邮报导可以用在邮集中。学习了。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28 23:37

要看情况
适当使用
作者: 黄瓜头    时间: 2011-3-29 00:14

呵呵,又学到新知识了!
作者: CHLAN101    时间: 2011-3-29 00:55

我在5年前就已经用了新邮报道。组编这种邮集的主要目的是玩,所以不妨宽松一些。

图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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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雷    时间: 2011-3-29 08:12

我在5年前就已经用了新邮报道。组编这种邮集的主要目的是玩,所以不妨宽松一些。
CHLAN101 发表于 2011-3-29 00:55



    我认为用得好!!!!!!!!!!!!!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29 09:51

好啊
作者: thwuwei    时间: 2011-3-29 20:32

路,都是人走出来的.
有何不能用的?
作者: fslgr    时间: 2011-3-29 22:26

本帖最后由 fslgr 于 2011-3-31 13:07 编辑

随便玩玩放什么都可以;在随便的展览上;观众是随便看看,评审员也是随便夸奖你的. .
我想孙建军先生不是想要这种答案吧.
作者: 风的味道    时间: 2011-4-4 10:03

邮政用品集邮(传统集邮)历史化这是一种组集趋势,也是一种技巧,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用。
作者: keihk    时间: 2011-4-4 11:01

#14的贴片应在新邮报导上压上几件花卉的邮资封,不可在一个贴片上单独用非邮品,非邮品只能当“背景”。
作者: 甄民馨    时间: 2011-4-4 11:16

学习一下
作者: 风的味道    时间: 2011-4-4 11:41

是作为辅助素材来用的,主要证明它的发行历史。这类素材还包括原始的发行通知,各级邮局的公告(甚至各地邮局请领销邮资票品的原始报告)等。
    当时的中国邮票总公司行使了对邮资票品的设计、印刷、发行和出口等职权,虽然是政企不分,但是这就是中国特色,历史决定了当时中国邮票总公司(包括以前的中国邮票公司、邮票发行局、北京邮票厂都归属总公司)具有官方邮政特权的事实,没有办法更改!
作者: 569    时间: 2011-4-4 14:13

纪先生说的还是顶有道理,两位都是邮友。
作者: 569    时间: 2011-4-4 18:42

14帖是一框邮集前言,沒用邮品能否祘创新有待考验。
作者: 于钧生    时间: 2011-4-5 10:15

学习中
作者: fslgr    时间: 2011-4-6 12:49

本帖最后由 fslgr 于 2011-4-8 23:36 编辑

页面宝贵(包括首页).要尽可能展示珍贵的邮品.一框邮集更要精之又精的用料.

建议你严格要求自已:非邮品;有疑问;有争议的东西都不要用!不要让这些[似是而非]的东西成为评审员压你分数的借口.
(你出难题;怪题给评审员?对你印象好的手下留情,否则吃亏的是你自已,或许建议你在参展之前了解并问问该次的评审员保险一点)

实话实说:你想创新是好的,但不要自已想当然的把一些[无效证据]拿出来给法官看.
作者: 蓝蓝蓝梦    时间: 2011-4-6 13:15

呵呵,如果珍罕就用,反之,能不用就不用。即便是用,也要放到次要的地位。
作者: 济南爱好者    时间: 2011-4-7 20:06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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