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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dwardtin 于 2011-8-10 08:03 编辑

現存的一戰時的德奧俘虜收容所的資料,計有:
1)南京俘虜收容所
成立於1914年10月31日,主要收容S90魚雷艇的61名官兵。由於當時中國還屬中立國,收容所暫叫“江蘇督軍署收容所”。
參看5及6樓帖子。

2)海倫俘虜收容所
成立於1917年3月9日,主要收容從西伯利亞戰俘營逃出來的德、奧及土耳其俘擄,至1918年時,大約收留了170名俘虜。1918年10月5日英使朱爾典照會外交部,要求立將黑河道尹張壽增褫職(以張不允拘禁德奧俘虜),所以東北各收容所主收容從西伯利亞戰俘營逃出來的戰俘。

3)海甸俘虜收容所
成立於1917年4月,4月3日拘禁30名德國天津及北京使館衛兵。

4)西苑俘虜收容所
此收容所分為兩部份:
設於萬壽寺內,大約成立於1917年9月初的,於9月14日拘禁奧國天津及北京使館衛兵138名。
設於西苑兵營內,大約成立於1918年7月29日,主要拘禁德國天津使館衛兵30名及德國租界內的商團武裝人員70人。

5)齊齊哈爾龍江俘虜收容所
成立於1918年9月15日,至1919年共收容從西伯利亞戰俘營逃出來的456名德、奧及土耳其俘虜,是最多人數的收容所。
參看19及20樓帖子。

6)新疆俘虜收容所
欠相關資料,推測是收容從西伯利亞戰俘營逃出來德、奧及土耳其俘虜。
參看21及22樓帖子。

7)吉林俘虜收容所
成立於1916年10月23日,收容76名從西伯利亞戰俘營逃出來德、奧及土耳其俘虜。
先前設有以下所收容所:
1)東寧
2)依蘭
3)寧安
4)密山
因省內各地逃俘漸多,加上俄兵強行拘逃華戰俘,令各地方難於應付,故集中於省城拘留。
參看16及17樓帖子。

8)漢口俘虜收容所
欠相關資料,只有戰俘郵件實物存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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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戰俘收容所
成立於1914年10月31日,主要收容S90魚雷艇的65名官兵。由於當時中國還屬中立國,收容所暫叫“江蘇督署收容所”。

收容所叫:江苏督军署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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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dwardtin 于 2011-4-7 15:43 编辑

南京俘虜收容所

S90事件﹣1
煙台鎮守使:聶憲藩
外交部山東煙台交涉員:吳永
收煙台鎮守使/交涉員電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統率辦事處、外交部鈞鑒:華密頃據日照知事由青口轉巧電稱,本日由青島擊毀德國兵輪一艘,兵官可目提因老因那他希軍士共六十一人,由石臼所下岸,欲赴上海,船願棄置,軍官士均駐城外,應如何之處祈電示等因。除電飭該知事一事,會同武員點卸兵輪炮件,存貯妥慎之。把兵輪卸去德旗,暫派警看守。武員軍士等一律卸去武裝,繕立誓書,按人簽名,名誓不再與戰役,即暫為擇地安置,妥備供給。派警看管,毋任走外,應如何辦理之處,乞電示衹遵,聶憲藩/吳永  印馬。」

S90事件﹣2
日本館
日本館交抄電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十月二十日有德驅逐艦一雙至石臼所,艦長以下艦員六十一名,在該處登岸,將其姓名及職務至中國(是否是“日本”)政府。對於此事如何辦理,希向外交部問明電復。」

S90事件﹣3
膠東道尹:吳永
日收膠東道尹電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均鑒:華密頃據,水警三區張謂電,稱德兵已送兗鎮守使。二十日早,日本驅逐艦到口,強卸德艦艦機砲件,換懸日旗。當率巡士往日艦交涉,力阻無效,據稱係伊捕獲物。明早,開下次仍來拖艦,如何辦理俟復。又據電稱,二十日日本艦去,二十一續來二艘,乞賜辦法等因。除電飭日照知事及水警區長,限日艦離開該處,不得於中立領海內拘捕。倘已將德艦捕去,即將拘捕時情形細電復,以憑交涉外僅先電聞,道尹吳永叩漾。」

S90事件﹣4
外交部
江蘇將軍:馮國璋
發中立辦事處函一件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逕啟者:前據煙台鎮守使交涉員電稱,由青島擊毁德國兵輪一艘,由石臼所下欲赴上海,如何辦理,請電示等語。當由統率辦事處電復,以德軍官、官士等應即按照中立條規卸去武裝約束拘留,並取水道沂兗,送往金陵安置等語,茲據復煙台交涉員電稱,德兵已送兗鎮守使。二十日早上,日本驅逐艦到口強卸德艦機炮件,換選日旗,據稱係伊捕獲物。明早,開下次仍來拖艦。又二十一日,續來日艦二艘各等語,本部以該德艦沉逃在中立領海以內,日本若來拖去,顯係侵犯中立。頃准德館來函抗議:『仍須按照中立辦法辦理,以德國魚雷艇在山東擱淺,艇員運往南京,馮將軍擬行拘留,本館不能允認,請轉飭准該德兵等在南京自由行動等語相應。』將原函抄送遵處,即希查核,凡復為荷,此致,附件。」

S90事件﹣5
德國使館參贊:夏禮輔 Emile Krebs
外交部外政司長:王繼曾
收德館夏參贊致王司長函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據駐南京本國領事電報,日前有德國魚雷艇在山東海濱擱淺,該艇員兵六十一人業由貴國運往南京,江蘇馮將軍擬將該德水兵拘留等情。拘留一節,本館萬難允准。前日軍越出貴國政府在魯省所劃之戰區,到中立地面亦未曾被拘留,寔背一律待遇之例,本館不能默視,應請貴部電飭南京將軍,准予該德兵等在南京有自由行動。」


S90事件﹣6
日本公使 :日置益
發日本日置使會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為照會事德國軍艦逃至日照海岸一事,頃據山東電稱,業已按照中立辦法,令其卸除武裝。德兵已送兗州鑌守使轉送南京安置,並將二十日,日本驅逐艦到口強懸日旗,據稱係伊捕獲物,明早開下次仍來拖艦。又據電稱,二十一日續來日艦二艘各等語,查在日照海岸之德艦業經逃至中立領海中由本國按照中立條規處置,何得謂之捕獲物?日本軍艦擅入中立領海,強行處分交戰國船艦,實屬破壞中國中立。續來日艦如不卸裝,亦係有犯中立,相應向貴公使辯駁。即希查照,貴國政府迅飭海軍官員,接照國際公法辦理,以期尊重中國中立,是為至要,並希凡復,須至照會者。」

S90事件﹣7
外交部
發統率辦事處總務廳函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逕啟者:日照德船事承抄交致濟南靳將軍,李馬電業已收到,茲准日館抄送日外部來電稱,日照德艦中政府如何處置,並艦長以下姓名職務詢明等語,相應將原件抄送尊處,即希轉飭,將該艦船長以下之姓名職務查明,見復本部,以使轉告日使為荷,此致,附件。」

S90事件﹣8
山東將軍:靳雲鵬
山東巡按使:蔡儒楷
收山東將軍/巡按使電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鈞鑒:華據膠東道尹漾電、頃據水警三區張宗謂電稱,德兵已送兗鎮守使。二十早,日本驅逐艦到口強卸德艦機砲件,換懸日旗。當午,巡士往日艦交涉力阻無效,據稱係伊捕獲物。明早,開下次仍來拖艦,如何辦理候復。又據電稱,二十來日艦去後,二十二續來一艘,乞賜辦法等情。除電飭日照知事及水警區長,限日艦離開該處,不得於中立領海內拘捕,倘將德艦捕去,即將拘捕情形詳細電復,以憑交涉外,謹先電聞等語,除飭特派員向船津抗阻外,擬懇大部與日使正式交涉,以維中立,而保主權,是否有當,仍候酌裁。靳雲鵬/蔡儒楷敬。」

S90事件﹣9
外交部僉事:程遵堯
德國使館參贊夏禮輔 Emile Krebs
收程僉事遵堯晤德夏參贊問答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遵堯云:「德艦員兵卸去武裝往南京安置一節,係為保護起見,並非拘禁之意。該員兵飲食一切均由地方官妥為備辦,但不能遠離該地耳。」
夏云:「日本兵在中國中立地方皆任其自由行動,獨對於德兵則不然辦理,殊欠平允。總之現在德武員如水兵等到南京後,應准出入自由,不得加以拘禁,否則恐生技節,務請由貴部速電馮將軍轉飭遵辦云云。」
遵堯云:「此次德水兵到中立地情形稍有不同,本國政府一律保護,並無歧視。至貴參贊所稱,請電馮將軍准其出入自由一節,俟回明本部總/次長覈奪再行奉覆可也。」


S90事件﹣10
外交部
致統率辦事處總務廳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逕啟者:南京德水兵事,部派員向德館解釋,德館以日兵在中國中立地得以自由為詞,本部當擬致南京馮將軍電不加苛,待商定按照時刻分班出入,茲將問答及本部擬致馮將軍電稿一併抄送尊處,該電請閱定後,照發可也,此致,附抄件。」

S90事件﹣11
駐日本公使:陸宗輿
致駐日本陸公使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據山東電稱,德艦一艘逃至完全中立日照海岸擱淺,中國按中立規條令卸武裝,德兵六十一人由我送往南京監視留置。日本驅逐艦忽來強卸德艦機炮,改懸日旗,並聲稱不日自來拖去。又膠濟鐵路,日已派定鐵路警備隊,謂中國毋庸巡警保護。又二十日,濰縣日兵攔八我軍警戒綫,夤夜向我哨兵開槍,我軍並未還擊各等因,查日海軍在我領海口岸強行處分德艦,寔屬破壞中立。膠濟路向由我巡警保護,日強派兵,倘有誤會,必起衝突。至夤夜向我軍開槍尤屬異常危險,除由部正式照會日使,轉達政府要求海軍毋得侵害中立濰濟軍隊,亟須撤退外,希分別向日政府詰問,催其速復,各軍隊未撤以前,尤宜嚴加約束,毋出鐵路範圍之外,力踐前言,以免衝突。日政府如何答復,即電復外。」

S90事件﹣12
外交總長:孫寶琦
英國公使:朱邇典 John Newell Jordan
收總長會晤英來使問答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德國魚雷艇上之戰鬦員逞往南京事
朱使曰:「又有一事,即遁至日照縣境內德國魚雷艇上之戰鬦員開將速往南京拘留,如今公使請告貴總長,貴國對於此事務須嚴切履行中立國之義務。」
總長曰:「據山東報告此項人員業已具結,不再加入戰鬦員之列。」
朱使曰:「南京馮將軍有偏袒德國之意,即上月間,為無線電之事,德國派兵船二隻往南京停泊,其中一隻於十二日始抵南京。而馮將軍於上海洋文報上登載此事,謂已於十日辦妥矣。敝國領事即登報指辯其妄,今日,人猶傳以為笑焉。」
總長曰:「聞於德人之事,總統已另派人辦理矣。」
朱使曰:「此項德人之數目及其姓名本公使尚未知悉。」
總長曰:「山東日照縣已將此項詳情二記載矣。」

S90事件﹣14
外交總長:孫寶琦
日本公使:日置益
收總長會晤日本置公使問答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置德國軍中人員事
日置云:「前據貴部照會稱,德國軍艦逃至日照海岸已由山東將該艦中之軍官兵士等轉送南京安置,不識現在已到南京否?到南京後等轉送南京安置何處?」
總長云:「大約已經送到,惟南京未有電報來,部不識安置於何處。」
日置云:「此事權限屬於何人?」
總長云:「凡關於軍人事宜,權屬將軍,此事自歸馮將軍管轄。」
日置云:「貴部照會中之安置二字,不知究為何意?」
總長云:「所謂安置者,即看管之,使不得自由行動之意,惟在表面上較看管二字為好看耳。是以德館來函謂待遇該人員等,似覺過嚴,須聽其自由行動云。」
日置云:「貴國能照准否?」
總長云:「本國為維持中立,計自無任其自由行動之理。」
日置云:「其人數若干以及姓名官職務等?不識已有詳細報告來部否?」
總長云:「山東無此等報告來部。」
日置云:「此事已於日前曹次長面允示知矣,尚請貴部電託江蘇馮將軍詳細調查其報告,來後即請示...」

S90事件﹣15
德國使館參贊:夏禮輔 Emile Krebs
外交部外政司長:王繼曾
收德館夏參贊致王司長函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據駐寧德領事報告稱,有德水雷艇S九十號水兵若干人擬往上海。江蘇將軍以未得中央命令,准其前往出面禁阻,並藉口係受北京命令之故。德國代理公使之意以為德國水兵應與日軍受同一待遇,如有偏枯,不能默受,請于今晚賜復。江蘇將軍究竟已否得有命令允德水兵自由前往,並請說明為荷。」

S90事件﹣16
駐德公使:顏惠慶
發駐德顏公使電一件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德艇在山東日照海岸擱淺,德弁及水兵六十一人,由我救護送南京安置,係照中立條規。頃德館稱奉政府訓令,水兵須運滬等語。查德兵留寧實為保護之實,上海租界中國權力不及,恐為敵國拘捕。倘英、日藉口此次處置失當,若再遇此項事件,不允我再保護之事,於德人實無利益,務婉向德政府詳釋,並聲明中國對待德兵必當優待。如何答復,並電復外。」

S90事件﹣17
駐德公使:顏惠慶
收駐德顏公使電  三年十一月六日
「外交部:德兵留寧事三十日電悉二十九日電,未至本日見外交次長,詳為解釋,據此稱此事不甚接洽,須先詢海軍部能否答復。惟據伊個人意見,似送滬辦法較妥,留寧反使中國為難。如英、日派艦至寧索取,中國能擔保不交出否等語?特先電達惠二日第八號。」

S90事件﹣18
外交總長:孫寶琦
德國使館代辦使事:馬爾參 Adolf Georg Otto Maltzan
收總長會晤德馬代辦問答一件  三年十一月七日
馬代辦云:「前因德魚雷艇S九十號在日照擱淺及該船武員水兵已赴中國中立地方,業繼兩次報告。本國政府現奉本國政府電令,該員兵等須在滬安置,准其自由往來,應與日本兵之在山東者一律看待等語,乃馮將軍不允該員兵等赴滬,竟將該員兵等拘留,設或釀出事端,貴國應負責任。蓋因日軍到中立地不惟不加拘留,且可自由行動。對於德兵則拘留之,是以德國人民及在華德人均甚不平。此事關係軍人體面,務請允該員等赴滬為妥。」
總長云:「本政府對於此次安置德水兵一事專為保護起見。大總統派軍官張一爵前往南京,與德領接洽,並妥為預備食宿,足見優待之意。惟自由赴滬一層萬難照允,緣此次德水兵係由戰地逃往中立地,與日兵情形不同。本政府並無歧視該水兵赴滬一節,不惟沿途諸多危險,保護難周,抑且將來青島之德兵難免不再發生此等事,頃設日人任意追捕中立,更有妨碍於德人尤為無益。」
馬代辦云:「貴政府之美意固屬可感,惟德兵員等衹願自由,而甘凍餒不顧溫飽,而受拘留也至由寧赴滬途中危險,本代辦自擔責任,與貴政府無干,若該員兵...」

S90事件﹣19
駐德公使:顏惠慶
發駐德顏公使電  三年十一月七日
「二日電悉S九十號德艦兵弁,據電甚相安,德領亦無異辭,惟德館仍不謂然。寧滬均有日、英領事,任令往滬途中,恐有危險。留寧,中國可擔保英、日無派艦索取之事,特復。希再告外部電復,本早九鐘青島已下并聞外。」

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轉致南京德俘﹣1
駐英使館
收駐英使館函一件   四年三月六日
函送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轉致南京被扣德人信,請查核內:
「現據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函稱有信一封,似係致與德人被扣在南京者,現將原信附送,請照辦等情前來,此致德人之函應如何辦理之處,相應抄印來函,並附寄之函一併送請大部查照核辦,專此。附洋文函二件。」

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轉致南京德俘﹣2
外交部江蘇江寧交涉員:馮國勳
發江寧馮交涉員函一件  四年三月十日
德俘信件傳帖遞由:
「頃據駐英施公使函,原據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函,有信一封,似係致與南京德俘者,附逞原信,請照辦等情。此致德人之函應如何辦理,切應附寄棧辦等語,茲將該函附寄,希即查照,轉遞可也,此致。附德大信一件。」

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轉致南京德俘﹣3
外交部江蘇江寧交涉員:馮國勳
收江寧交涉員詳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謹肅者本月十三日奉:
「鈞部函開:據駐英施公使函稱,據倫敦戰事俘虜消息處函稱,茲有信一封,似係致與南京德俘者,送請核辦,前來茲將該函附寄,希即查照轉遞等因。並附德文信一件,奉此遵經,國勳將原函送請。
中立辦事處管理德軍士收容所,查明轉交去後,茲准收容所長馮錫庚復稽前項德文三件,查位本的海軍少尉勇樓塞之家香業經日面交本人等情,准此。理合函復伏乞,鑒察敬請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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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dwardtin 于 2011-2-11 19:33 编辑

南京俘虜收容所
德俘疑成華海軍顧問


德俘成華海軍顧問事件-1
江蘇將軍:馮國璋
發南京馮將軍電  四年四月四日
「英使稱德俘在寧有居住中國兵船等事,太任自由於中國不便等語,有無其事,希加意拘束,免滋口實,盼電復,外。」

德俘成華海軍顧問事件-2
江蘇將軍:馮國璋
收南京馮將軍電  四年四月五日
「外交部鑒堂密支電,悉德俘在寧居住,均有一定處所,並由國璋隨時派員查察,確無居住中國兵輪及任意自由之事,特電奉復,國璋歌」

德俘成華海軍顧問事件-3
統率辦事處
收統率辦事處函  四年四月七日
「逕啟者:本日接南京馮上將軍密電一件,呈奉批告外部等因,相應抄錄來電函達,查照此致外交部,附鈔電一件。鈔收南京馮國璋歌電,四月五日:『統率辦事處鑒華密支電敬悉,南京扣留德國軍隊官兵,均有一定居住處所,並由國璋隨時派員查察,確無居住中國兵艦往來暨教授事項,特電奉復,即祈轉呈,國璋歌印。』」

德俘成華海軍顧問事件-4
統率辦事處
收統率辦事處函  四年四月十四日
「逕啟者:准海軍部咨稱,准貴處外交部告稱,南京前所扣留德國官兵有與中國兵艦往來暨教授事項,此事違背中立,殊為不合。除電馮上將軍相應,函達查照,密飭查禁見復等因,前來當經電飭第二艦隊司令徐振鵬查復去後。現據復稱歌雷敬悉遵即密查,茲據駐寧建安李艦長電稱,南京扣留德國官兵經馮上將軍派員監視嚴密,我艦在寧並無與之往來。復經調查,與操之湖鵬寫字兩艇官員面稱,前奉派寧看守德艦,其官兵向來未與之往來,萬一因交涉必要過船,亦須先由該國領允事簽允方可。但從未有此種情事,各等情合將詳查情形,據寔電復。密飭現看守之德艦之張艇暨在寧各艦嚴守條規查禁外,謹陳等情到部,查該司令所稱自係寔情,相應函達,查照此致,外交部。」


南京俘虜收容所
德病俘就醫北戴河



德病俘就醫北戴河﹣1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收直隸特派員詳  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詳為留寧德俘等抵北戴河,飭據臨榆縣聲復照料情形報明,鑒核事查前奉,均部電飭留寧德俘少尉司台音美次暨正副目二名赴北戴河德兵營養病一事,將抵京時派員照科暨飭臨榆一體照料各情形據實詳情報在案。茲奉巡按使飭開據臨榆縣詳稱奉交涉公署電開奉外交部電留寧德病俘少尉司台音美次又病兵二名,江蘇將軍派員護送北戴河兵營養病。該俘到境時,希飭屬照料等因。該俘等現已抵津,准十四日上午十一鐘五十五分赴北戴河,希速派員前往照料並電復,等因奉此,遵即會同警察總局吳局長器堂一同派員前往北戴河,妥為照料。去後茲據該員復稱,於本月十四日下午九點鐘,有由天津來火車到北戴河車站德病俘少尉一名、病兵二名,當即與護送員炮隊營長張銓接洽,一同照料護送德兵營內調養等情。前來知事後查無異,除由知事仍飭警隨時保護外,擬合詳請查核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飭知該員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同前情,理合詳報,鈞部鑒核備案謹詳,外交部。」

德病俘就醫北戴河﹣2
直隸巡按使:朱家寶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發直隸巡按使/特派員電  四年九月三日
「江蘇將軍電稱,據留寧德俘代理艦長告,有少尉葛樓士患熱症,須就醫北戴河,請准本月四日起程,並稱原在北戴河醫之兵官一員,刻已就痊,亦擬回寧云云。已派員送往,即與病愈之兵官同回,請電知直隸等語,到時希飭屬照料,外。」

德病俘就醫北戴河﹣3
直隸巡按使:朱家寶
收直隸巡按使電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南京馮上將軍鑒德俘少尉回寧前,已電告今德俘艦長白倫納、少尉葛樓士率德兵四名,九月十五由山海關回寧。特此電聞,朱家寶養。」

擬輪流讓德俘往北戴河避暑
外交部僉事:史悠明
德國使館參贊:夏禮輔 Emile Krebs
史僉事會晤德館夏參贊問答  五年五月十七日
南京德俘事
夏參贊曰:「南京德俘去年夏間,因其收容所附近池塘孶產蚊虫甚夥,故該俘等莫不輪流患染熱瘧等病。現屆夏令,如事為不為預防,恐又蹈去年故轍。茲本館擬請貴部將該俘等一律運往北戴河避暑,俟秋涼再行送回原處,未知貴部可通融否。」
悠明曰:「以依本員看法,將全體送往北戴河必惹起各國注意,不如係照去年辦法輪流護送為善。」
夏參贊曰:「可否請代陳貴總長?」
悠明曰:「可。」

咨報招待德俘墊款由各該國政府如數償還
財政部
收財政部咨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夏參贊曰:「為咨行事查江蘇省招待留寧德艦官兵用款,迭准該省先後咨開,自三年十一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共墊銀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一元二角零五厘。又據黑龍江財政廳長呈稱,江省呼瑪漠河等處容留德、奧逃俘購置皮靴,價由金車提墊銀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各等因。前項墊款應俟歐戰終了,彙案照會各該國政府如數償還,相應咨行貴部,查照備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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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学习;谢谢田兄!新疆的资料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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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兄,可否有齐齐哈尔的收容所相关的邮品?
    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五《盐法》记:“丁亥(1647)流贼据滇,伪提举张逢嘉迎合流贼,压令灶户每月煎盐六十万,以官四灶六起科。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变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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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可是黑龙江的海伦?
    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五《盐法》记:“丁亥(1647)流贼据滇,伪提举张逢嘉迎合流贼,压令灶户每月煎盐六十万,以官四灶六起科。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变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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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並無此方面郵品。
田進福     香港新界屯門時代廣場北翼2期36-37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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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0漁雷艇的戰俘郵件

這枚戰俘郵件算是很後期了,1920年1月18日由南京收容所的S-90漁雷艇的指揮官寄給上海荷蘭使館的武官,其後這武官按排這批戰俘於同年2月乘搭日本德遜丸號回國。

S-90漁雷艇上的官兵算是最早一批的在華俘虜,事綠此艇於1914年10月17日青島戰伇上戰績彪柄,突破日英海軍封銷膠州灣,擊沉日艦高千穗號。10月18日於中國石臼所觸礁,61名官兵棄船,被中國軍隊解除武裝,被解押至南京收容所。其時中國仍是中立國,將此戰俘營命名為“南京收容所”。

這封的特點是晚期戰俘郵件,存世的戰俘郵件較難看見以部隊名義發出的,亦証明南京是S-90漁雷艇俘虜的收容所。同時,此封亦算是見証中立國荷蘭武官負責遣送這批戰俘的實物之一,屬戰俘郵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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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枚署名由S90的施密特(Schmidt)南京收容所寄出。
圖片來自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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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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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dwardtin 于 2011-2-10 10:15 编辑

吉林俘虜收容所
延吉德奧俘事件


呈示處理逃華德俘
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吉林特派員:傅彊
收吉林巡按使/特派員電   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內密頃接東寧縣二十二日電:稱有德國上尉交拉格為七,並中尉三人、正目一人,由對岸俄界逃至縣街,即有對岸東站俄民官兵尾隨來署,要求交出,當答以電,請省示再覆。察見該逃俘等俱患凍瘡,川資告罄,除按日接濟伙食,並派兵看護外,雙方如何對待,電請核示等情當。以德俘此入我界,應照中立慣例,由縣看護,不能交出,飭即嚴正答復,並令將該德俘等凍瘡速為疹治,加以相當待遇應需用費,由縣墊付記賬,惟須慎密看守,勿令逃亡,電復遵照去訖。惟念東寧與俄連界,衹可暫為對待,應否妥交,延吉道尹,另行妥置,藉防意外之處,請并查核示復,孟憲彝/傅疆」

回覆處理逃華德俘
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發告於處接使/特派員電  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德俘事二十六日電:悉應即妥交,延吉道尹優為安置,外。」

俄使要求交還逃華德俘
俄館
收俄館節略  四年一月三十日
節略:
「茲據阿穆爾省總督電,稱近有俘虜數名,從所屬境內逃入華境,中國交界官不為抑留,反助其逃走等情,前來應請貴政府注意嚴飭各該地方官員,實踐中立之義務為要。」

草擬覆俄責問
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發吉林巡按使/特派員函  四年二月三日
逕啟者接准二十六日:
「來電稱德俘由俄界逃入至縣街,俄官來署要求交出,應否妥交,延吉道尹另行安置等因,當由部電即交延吉道尹優為安置在案,頃接俄節畧稱,茲據阿穆爾省總督電稱近有俘虜數名逃入華境,中國交界官不為抑留,反助其逃走等情,前來應請貴政府注意等,因查德俘逃入中立國界內,本無拘留之義務,惟若為交戰國在中立國界內重行捕去,實於主權中立有碍。東省鐵路均為俄之勢力,我若不為安置,不為流弊可虞。今既交延吉道尹安置,應請將當日德俘逃入中國內境,并我國如何安置詳細情形,查明報部,以便轉覆俄使,希即查照可也,此致。」

覆俄詢問
外交總長: 陸徵祥
俄國公使:庫朋斯齊 B. N. Kroupensky
總長會晤俄庫使柯,繙譯問答 二月三日
在俄、德奧俘虜逃入華境事
庫使云:「在俄、德奧俘虜有由鐵路逃入貴國境內者,自無可說。」
惟近阿穆爾總督來電云:「由烏蘇里逃入華境者,華人予以種種之利使等語」
總長云:「逃入華境之俘虜已經地方官圍禁。」

討論俄使投訴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二月十三日
為密詳事二月六日接奉:
「鈞函內開,頃接俄館節畧稱,茲據阿穆爾省總督電稱近有俘虜數名逃入華境,中國交界官不為抑留,反助其逃走等情,前來應請貴政府注意等,因查德俘逃入中立國界內,本無拘留之義務,惟若為交戰國在中立國界內重行捕去,實於主權中立有碍。東省鐵路均為俄之勢力,我若不為安置,不為流弊可虞。今既交延吉道尹安置,應請將當日德俘逃入中國內境,并我國如何安置詳細情形,查明報部,以便轉覆俄使,希即查照等因,并附海牙保和會中立條約一册奉此。查此案發生於上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本員方接據東寧縣知事電報...」

批辦德俘事
吉林特派員:傅彊
發特派吉林傅交涉員批   四年二月十八日
「據詳已悉辦理,尚屬妥協,此繳」

德俘未到事
吉林特派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電   四年二月十九日
十碼十六日電:
「當函達東寧,並轉電延吉訖頃,准延道電稱,德俘未到,原電留交等因乞查照。傅彊,十九日即。」

東寧警局收留德俘
吉林特派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二月十七日
詳為遵飭保護德俘,謹將近日對待情形密陳鑒核事,竊查德俘五名逃留東寧一案前奉:
「鈞函准俄館節畧稱,中國交界官不為抑留,反助逃走,飭將如何安置詳情查報等因。當於本月七日據實密陳並抄案具詳在案,查是文繕發後,東寧縣知事亦即來省請示起解辦法,並云對岸俄民官自逃俘五人入境之頃,曾再三來署要索,經遵電飭,始終堅拒,嗣後即亦不再凟擾。五人中三患凍瘡已治愈,其二尚有一人潰爛,殊甚不能行走,縣署憑其字據,日饋飲饌,俱從其俗。內有一人屢求入市游逛,已密囑軍警妥為看護。現在安居東寧警所,並無逃失之虞等。語竊維海牙保和會中立條約第十三條,雖有收容逃俘,應聽其自由之丈。顧東省情形較異前,奉鈞飭若不妥為安置,不無流弊可虞亦殷殷防範之宜。周誠至當不易之理,當囑該知事回縣後,密飭軍警即日妥送延吉,沿途護視更正,慎重該知事遂於十二日啟程回任旋奉。
鈞電飭將德館發遞之德文電轉交德俘,當即分別電達延吉東寧兩處,就近交與。昨准延吉道尹十八日復電,德俘尚未抵延,頃又分行...。」

奧使匯銀及發電報延吉德俘
奧國公使:訥色恩 Arthur Edler von Rosthorn
收奧訥使函   四年三月五日
「逕啟者:昨日本使館漢務參贊巴爾前赴貴部面晤史僉事,承允諾若本使館遇有信件送與在延吉所住本國武官,貴部願為代送。本大臣實深感謝茲,請將洋銀二百元匯兌該處,交給本國武官接收,並將該款支票一紙附送,又請將附送之電報代為拍寄。貴部對於被虜武員待遇優濯,等此道謝頌日,祉附支票及電報各一紙。
照錄致吉林特派員電十碼,茲有奧館致德俘交拉格為七電一件,並匯洋二百元,望將電款一併轉交延吉道,見覆。外交部,初五日」

相討醫治德俘事宜
奧館
收奧館節畧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補十八日
照譯奧館節畧一九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奧國公使按照拘留延吉之本國武員來電,曾向德國外科總醫官瓦爾弗徵求意見,茲將其報告致送外交部查該醫官,既以運送患病武官於完善病院為至急且要之事宜,病院之能應此項情形之需要者,唯上海及北京二處,應請外交部飭令速將該武員等加意防護,送至上海或北京城內。如運送之事能由醫生一人監視,尤為完善。本館除認應出之費用外,甚願派醫生一人專理此事也。
」照譯千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海軍上校醫官

致奧使函:「以我醫術之觀察,對於延吉現在之抱病軍官必須有完全之處置。按其病狀,一切不能行動,亦如受凍之殭尸,當其跌足之時,彼自稱述,亦頗覺尋常,惟肉體中僅一部分不能活動。又云,關於此項治法必須給一假腳,以引導之麻肉體,不至於偏癈。心中所盼望丈,醫治期間六閱月或八閱月可以如常運動。此亦因足傷甚重,故出斯語,然必須有醫術精妙者,以調治之方能有致似。此青年不可任其殘癈以終其身,補助方法惟有送入於廷設最佳之醫院,若徒派一外科醫員前往延吉...」

德俘五名尚在東寧縣留置
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收吉林巡按使函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敬密覆者,緊承大部函訊:
「德俘由俄界逃入東寧縣街案,俄館節畧稱華官不為抑留,反助逃走,應將當日逃入我境暨我國如何安置情形,詳細查報,以便轉復等因,查此案飭,據交涉署稱本月六日奉到日詳報在案。昨日,該東寧縣知事來省回禀,德俘五名現尚在縣留置,妥為看護,並無逃走之事。當經面令,即日回縣,迅將妥交延吉之事,慎密該遵辦。該縣知事已於本日啟程,一星期間當可送交去訖。本使查核無異,相應隨案附陳敬,祈察核轉覆可也,此致。」

奧俘致德公使函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交涉員函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敬啟者:頃准延吉道尹函稱,茲有奧俘致駐京德使固封信一件,用特送請貴處即寄外交部,轉致是荷等因,並附到洋文信一件,茲特寄呈,尚祈查明封面,即予轉交取據寄覆為盼,附信二件。
再此函正封發間,復准延吉道尹函送僑延奧俘致奧使書信一件,到署因特附呈,並希察核,分別致送為荷。」

奧俘致奧公使函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交涉員函  四年三月十七日
「敬啟者:頃准延吉道尹函開,由東寧解留延吉之奧俘有固封信函一件,囑予代遞駐京奧使館,應准轉寄,請煩核轉見復等因。除函復外,茲特加封轉達,即希查照,飭送並乞。
示復為荷,專勿敬頌,勛綏。」
中國與德奧斷交前之德奧俘虜郵件,暫時似未發現。既然早在1914年底已設立俘虜收容所,為何有此現像?從當時外交檔案資料中,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致吉林道尹電函中,可略知一點。原來當時俘虜郵件是直接交德、奧使館。故此,封上可能並無任何戳記留存,難以確認為俘虜郵件。

請求奧俘往津醫治
延吉道尹:陶彬
發延吉道伊電  四年四月一日
「十七日電達:現奧俘醫治有無進步,惟奧館堅請運津診治。部詢日館,據稱不能允搭日車,究竟由延陸路赴,奉須幾日程,於病者有無危險,望詳細電部。德奧俘必須離延診治理由,望函時與俄領接洽,免生誤會,外。」

德使謝華人道待俘
延吉道尹:陶彬
發延吉道伊電  四年四月一日
辛使云:「在延吉德武員二人,承貴國地方官種種優待,本公使寔深感銘,特此回達謝忱。」
總長云:「近來政府派去醫生一人治理一切。」
辛使云:「聞受傷之二奧人正擬求貴政府轉運回內地,如屆時起程,該二德人亦可同行。因延吉離日本勢力太近,終恐不妥。若運回上海、天津較易藏匿。」
總長云:「轉運一層,本部已向日本使館設法,日本鐵路堅不許運,現當另想妥協之法。本部已發電詢間,尚未得復。」
德使旋興辭而別。

奧館致延吉僑俘電款
吉林交涉署
收吉林交涉署函  四年四月十二日
「敬啟者前准  三月六日:
台電附有奧館致延吉僑俘,交拉格為七電碼,並大洋二百元,囑煩並于轉遞等因,查該款係八日郵遞到署,當將電碼及匯款先後寄,由延吉道尹分別轉交去訖。茲將准該道尹函送奧俘,收據前來,應即檢據轉達。敬祈查照,飭送奧館備查為荷,專此祇頌,政綏。」

奧病俘抵津﹣1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發天津特派員電  四年七月十七日
奧病俘抵津希照料由
「吉林數容奧俘二名,因患足疾,來京就醫,吉林派兵警護送,於本月十二日起行,約二十日抵奉,由奉乘火車赴津,到津尚須逗留一日,已飭奉交涉員將該俘由奉起程日期電達。抵津時,派員照料並電部,外。」

奧病俘抵津﹣2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收直隸特派員電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復奧病俘事
「外交部均鑒:十碼十七日電敬悉,惟奉交涉員告該俘二十七日抵津,經先期商准陸軍醫院暫住一日,並函警廳派員會同照料乃奧統帶。屆時到詀引便,立與同乘汽車送往德醫院而去,並稱擬禀奧使向中國政府聲明,該俘即津就醫,俟病愈再普京等語,應否照准,抑仍須商令赴京之處,乞迅賜核示,以憑遵辦,持派員王麟閣,二十七日」

奧病俘抵津﹣3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發直隸特派員電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奧病俘事
「奧病俘事,二十七日電,悉該俘等業經奧使聲明已成殘癈,不再參與戰事,故允就醫。果係醫院養病,京、津兩地均可,惟須函達奧領聲明該俘既入德醫院,戰事未終以前,即使來京,亦須先行知照,以免他國藉口,並要求答復備條案,外。」

奧病俘抵津﹣4
吉林巡按使:孟憲彝
收吉林巡按使  四年七月三十日
奧病俘事
「為咨陳事案,照奧病俘二人運京醫治一事,業經大部允行在案,茲派省城第一區警察署署員趙格綸隨送。起程沿途護視計同行者三人,一為奧上尉交格為七、一為奧兵瑞德黑、一為德醫雷曼,於十二日由吉起行。除先電達外,相應備文咨陳大部,請煩查照驗收,見復施行。」

處理抵津奧病俘﹣1
吉林將軍:孟思遠
吉林巡按使 :王揖唐
發吉林將軍/巡按使電  四年八月二日
「德、奧俘三人送往南京事廿四日電計達,茲據德使稱,此項逃俘按照海牙公約本可自由,中立國不能圖禁倘送往南京,不能與S九十號船員一樣辦理,將來必生許多果難,不如送天津交德領處置等語。部已照允,除知照統率處外,希飭護送人員即將德、奧俘三人送交天津特派員安置,外。」

處理抵津奧病俘﹣2
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王麟閣
發直隸特派員電  四年八月三日
「吉林收容德、奧逃俘五人,內病俘二人業已運京,餘俘三人,德使堅請送天津交德領處置。部以海牙公約本無拘束之義務,留吉留津無所區別。已照允除電告省外,將該俘三人送交遵處外,到津時,務望派員接收,並先期與德領接洽安置辦法,電部,外。」

俄使復東寧逃俘事
俄國公使:庫朋斯齊 B. N. Kroupensky
收俄庫使函  四年十一月九日
「巡啟者:准本國伯里總督電稱,本月五日有奧、德俘虜武員五名,由烏蘇里潛逃華境。一少尉男爵斐多羅名甬更斐勒得姓、一少尉有仁名託特姓、一少校時託發斯姓、一少尉約瑟名那多斯娃、一特洛克姓。查得該五員現在三义口(延吉道所轄之東寧縣)潛留,等因前來相應函請貴部轉電吉林巡按使,飭屬將該五名員逮捕按約管束安置,再嗣後如再有俘虜逃入中國領土者,東三省及各地華官應即逮捕管束安置,以盡局外中立之責,一併函請轉飭遵辦為要,順頌日祉。
照錄與狄顧問討論俄使要求拘禁逃俘事,俄館函請將東寧縣逃俘五名拘禁等情,當與狄顧問討論。據稱俄館請求出於無理,且根本上有背海牙公約,在法理已不成問題。如中國政府欲通融其請以拘禁辦法,要求俄不派軍隊來搶以為交換,固為一種政策,亦未始不可然,於法理上總覺牽強。再俄國是否遵守定約,有何保障,不得不慮及也云云。」
田進福     香港新界屯門時代廣場北翼2期36-37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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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俘虜收容所

同江縣德奧逃俘事件﹣1
吉林巡按使:孟憲彝
收吉林巡按使電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鑒:堂密據同江縣詳稱德俘一、奧俘三,初一由俄境伯力逃至綏遠縣轉送來縣。因電阻,未能請示。當擬派警送省,到縣境葛家店即被俄兵七人刦去等情。查俄兵違約越界,破壞中立,應如何對待之處,乞嚴詰俄使酌辦,示復詳情咨達,孟憲彝宥。」

同江縣德奧逃俘事件﹣2
俄國公使:庫朋斯齊 B. N. Kroupensky
發俄庫公使照會  四年七月三十日
「為照會事,准吉林巡按使電稱,據同江縣詳稱德俘一、奧俘三,初一日由俄境伯力逃至綏縣轉送來縣。當擬派警送省,乃到縣境葛家店即被俄兵七人刦去等語,查德、奧俘虜既已由俄境逃至中國內,已由吉林官吏拘送省城管束安置。俄兵越界拿捕,寔屬有碍本國中立,相應照會貴公使,即希轉飭該處貴國軍官,將刦去之德俘一名、奧俘三名,仍交吉林地方官監管,以示本國中立之意寔紉睦誼,並希見復為荷,須至照會。」

同江縣德奧逃俘事件﹣3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傅特派員函  四年八月六日
「總/次長鈞鑒:敬肅者前接吉林職署函報,據同江縣詳報,有德奧俘四人由俄境伯力地方逃至我境綏遠縣,該縣知事鄺廣不諳條規,並未抑留。函送同江電阻,未及請示,派警二名轉送。次日,至同江縣境葛家店被俄兵七人追刦而去。該兩知事辦事疏忽,固難辭咎。而俄人之越境奪俘亦寔侵害我國主權,正擬請示辦法問非,又接到職署電文云:『同江逃俘被奪,事非奉部囑暫秘密,惟項准駐德領事來電稱,閱報知有逃俘到綏,請我保護,其於被奪一層,並未提及,是否尚未知覺,抑或故作不知,寔難揣測。應否設法措詞告以逃俘不聽抑留,強自啟行,警力單薄,繞道茺僻,抗避兩難,致被追奪等語,事關重大,要乞向均部切商。電示云云鐘意此事之對待,極宜慎重於俄於德,均應有正當之解逼,方不致另生支節。』吉林職署之擬議辦法:於俄,擬請向俄使交涉,請其交還,俾固中立權責;於德,則擬暫予詞逼,復再有德領來意,是否均可採用擬請鈞座速行核示,以便復遵辦。再兩知事辦事疏忽,致違中立之職,守理應懲戒,擬俟查明寔在情形,再由彊請。」

同江縣德奧逃俘事件﹣4
外交總長:陸徵祥
德國公使:辛慈 Paul von Hintze
總長會晤德辛使問答  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辛使云:「俄兵在吉林搶去德兵逃俘一事,經貴國政府抗議後,俄使有無答復?」
總長云:「尚無答復,但本部仍擬再向其抗議。」
辛使云:「彼等於顯然違背公法之事,尚不作答復,寔蔑視貴國主權太甚夫!他人蔑視貴國與德人確不相干,似不宜以德人作抵,即如喀什有德逃俘二人,按照公法,當然可以自由。乃貴國因俄國之故,必欲予以覊留,故日前本公使曾與貴部部員多所辯論者即此夫!貴國尚有主權之國,也如謂在該地不便任其自由,可送至天津倘或不願其在貴國停留,則交由本公使送至外國亦可。」
總長云:「本部對於貴公使所請求,無不設法盡力辦理,從無有歧視之觀念。至喀什喀德逃俘寔因路途太遠,除鐵路外運送,真不易然。本部至今尚在與地方官商酌辦法也。」
辛使稱是,旋與而退。

預算中立費安置逃俘﹣1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統率辦事處函  四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均鑒:十碼頃准,依蘭道電有奧俘九名先後到,依俄營咫尺,留恐未便,送省必經中東鐵路,行止兩難。又接東寧詳由俄界逃來奧俘兩人,俄官要索甚急。護送離經林渠道險各等情,除復暫仍留置,慎密保護外,兩案情事相同,應解送何地,抑均令扣留,乞示遵。再財政部核定預算中立費已全數刪除,迭據前情撥費允拒兩窮,可否准其通融,乞速核示。傅彊,三十一日」

預算中立費安置逃俘﹣2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發吉林交涉員電  四年九月一日
「三十一日電悉奧俘應暫由各該地方官留置,慎密保護。至費用應記賬,隨後向奧使清算,外。」

預算中立費安置逃俘﹣3
外交部主事:史悠明
史主事赴奧館問答  四年九月一日
悠明曰:「今日關於新來奧俘之事,特奉部長命令來告貴參贊,頃接吉林特派員來電稱,准依蘭道電有奧俘九名先後到,依俄營咫尺,留恐未便,送省必經中東路綫,行止兩難。又接東寧詳由俄界逃來奧俘兩人,俄官要索甚急。護送離縣,林渠道險各等情。本部為保護起見,已電各該地方官暫為留置,慎密保護矣。按海牙公約本無留置義務,奈因俄營近在咫尺,護送又須經俄國鐵道範圍,倘俄兵不顧我國中立,派兵來刦,深恐護送者力難扺抗,被伊搶去,豈非另生支節,故電飭地方官暫為留置。」
巴爾曰:「誠然上月有此種情事發見,不宜不慎。閣下之來,是非徵求本館意見?」
悠明曰:「對於逃亡俘虜,原可聽其自由,但因其所在地逼俄境,且前有俄近越界刦去德俘之事,故有斯舉,貴館有何意見極願代陳部長。」
巴爾曰:「是否不能護送前往吉林?」
悠明曰:「據來電頗有為難情形。」
巴爾曰:「待陳明訥使再行奉達。」

預算中立費安置逃俘﹣4
外交部主事:史悠明
收奧館致史主事函  四年九月二日
「逕啟者:茲奉本國公使命令轉請閣下將下列各節代陳外交總長,據貴部林特派員電稱,有奧逃俘逃至中國境內等情。本國公使對於中國政府此歙堅持主權國之權利及履行中立國之義務,深表欽佩,至現在辦法本公使亦表同意。但中國政府按照國際公法及條約,對於在中國境內及友邦人民之安全既負責任,本國公使於貴國政府體察地方情形,為彼安穩起見,設法處置不欲干預。倘有特別事故,如疾病等類,再由本國公使會商貴部酌量辦法,再本國公使請閣下向該處地方官詢明該俘等姓名官職,抄示一份,並請地方官善為看待保護為荷。」

預算中立費安置逃俘﹣5
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發吉林巡按使電  四年九月十五日
「支電悉奧俘事商之俄使,據稱在吉在奉拘留均不反對,惟不能聽其自由,致回國再預戰事等語。此項逃俘與南京德俘性質不同,德使屢言不便安置一處,至暫時留置一節奧使亦以為善然,自可就近擇地方安置。又江省頃電亦有奧俘逃入,俄屯長要索,已婉辭。現指定住所安置,需費由地方籌墊,將來再令歸還,吉省事同一律,希酌辦,外。」

派軍隊駐吉省邊境
統率辦事處
收統率辦事處函  四年九月十二日
「逕啟者:昨准函開吉林邊境,德、奧俘虜逃入已非一次,請電吉省,派通曉德、俄語言軍官,酌帶軍隊駐紮邊境等情,業經諭奉,照行吉省,並函復在案。茲據孟將軍電復吉省軍官中,通曉德、俄語言者寔無其人,如何辦理,祈裁示等語,相應函商。貴部可否由部派員前往,希查照見復,此致,外交部。」

吉林車站奧逃俘事件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十月四日
「為詳報事,九月二十一日准省會警察廳電告,吉林車站來一外人,據稱係奧兵被俄俘虜潛逃至此。當令解送警廳妥慎看護候核辦理,一面經本員委派譯員赴廳偵訊,去訖回稱該逃俘供係奧國邊防第一軍團第五旅第四團正兵波洛尼司。去年十月在丸薩附近被擒,解送西比利亞之奴服哭來司地方。近日由該處冒充俄兵乘東清、吉長等火車於九月二十一日逃至吉林站,沿途走十四天等語,並經錄供回署。二十二日,經省會警廳函稱昨日上午十一點半時,據車站分駐所巡官德貴電稱,本日早車有西人一名,由火車停駛處行來,服裝容貎均似俄人,垈見其衣甚藍縷,面如土色。經巡官詢問,該西人操俄語甚熟,稱係奧兵,被俘逃來,請求保護等情,應如何辦理,請即電示等情,據此當即電飭速將該奧兵護送來廳,以憑核辦。十二句鐘時,由該分駐所派警護送前來,經本廳詳細勘詢,據該奧兵聲稱名為馬克斯米里亞,隸奧國騎兵第四營。前政丸薩時,被俄人俘去,嗣由伊爾吉斯哥地方改換俄人裝束,伺機逃出。因精於俄語,雖俄人亦不能辦識,故得乘俄國火車經赤達、滿洲里至哈爾濱,昨晚五句鐘復自哈爾濱乘火車至長春,在俄國站下車行抵中國...」

遵飭查明奧俘姓名軍職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十月十八日
「為詳復事安奉,飭知准奧使館來照稱,請將所有寄留吉林省內之奧國官兵姓名、軍職開示備條查應,即轉飭遵照詳細開列,迅行詳部,以便核轉各等因,奉此查現,在依蘭、東寧二縣均有由俄境逃來之奧俘抑留在境,奉飭前因,即經行文各該地方官,查明遵報,茲准依蘭道尹函稱,已囑令留依之奧俘十名,用該本國文自行開具姓名,並現任軍職清單,相應轉達等情。本員復核無異,除函復並俟東寧縣知事查報,到日再行續詳外理,合檢原單備文,詳請鑒核,施行謹詳外交總長。附奧俘十名姓名、軍職清單二紙洋文。」

密山德逃俘事件﹣1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詳報事案,據密山縣知事詳稱九月二十八日早晨,由俄界逃來德國俘虜四名,業經由署給予食宿。惟查中立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俘虜逃入中國領土內者,中國亦將該俘虜釋放等語。細譯文義,應將逃俘釋放似亦正當處置。惟前奉飭知,對於此項俘虜應照海牙公約中立定例,吾國應有絕對的抑留之權,與保護之責。又陸戰中立十三條內載中立國收容逃亡之俘虜應聽其自由,倘准其在境內逗留,可指定其住處各等語。查密山公署窄狹,又無其他閒房,寔無住處可以指定。如果聽其自由,關係我國內地,未免危含過廣。且密山隣俄界,此項逃亡之俘虜將亦繼續不已。若悉予收容,轉瞬即屆嚴寒,衣服飲食費自何出。且逼近俄界,轉恐別釀事端。完竟此項逃虜,如何安置,以及費從何出之處,理合備由詳請鈞署鑒核示,遵等情據此竊查現,在吉省留養逃俘地方凡有吉林東寧、依蘭三縣,並此次密山縣詳報收容德俘四人。都計逃俘內奧籍十三人,德籍四人,共一十七人。據詳前情,除轉詳省署,並飭該縣知事慎密保護,查取該俘姓名軍職,開單補報,一俟遵飭,開送到署,另行合詳,外理合詳請。」

密山德逃俘事﹣2
德國公使:辛慈 Paul von Hintze
收德使照會  四年十二月四日
「為照會事,現聞吉林密山縣巡警署有內由俄境逃入中國領土俘虜,德兵四兵,Vuearel、Silly、Gardry及Lucktr。按本大臣向貴總長面訂辦法,應請轉飭將該兵等四名送往漢口,其旅費由本使館付,還再請電匯洋二百元與該等,俾其購買充分食物及暖衣。此款及其滙費自當由本使館繳還,並希照復,須至照會者。」

轉送東寧寧安等縣留置德奧逃俘名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詳為轉送東寧、寧安等縣留置德奧逃俘名單,請核轉批示。事前奉鈞飭,抑留吉省之德、奧籍逃俘姓名軍職應飭所在地方官轉飭,各該逃俘用本國文繕寫表件,送部以便轉致等因。查吉省依蘭、密山等縣留俘名單,據各該知事先復詳送到署,經已轉詳奉批各在案。茲據東寧縣知事遵即將抑留奧俘六名,寧安縣知事遵將抑留德俘二名,自繕名單,具詳前來。除批復各照鈔一份存檔外,理合檢單,轉詳鈞部謹乞查照,核轉批示施行,再吉省留俘據計二十三名。所有各俘姓名軍職經此彙詳,已一律飭查,詳送完竣合併聲明,謹詳外交總長,計詳送東寧奧俘、寧安德俘原文名單二紙洋文。」

吉林五縣共收二十三名逃俘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特派員詳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為密詳事案查密山縣境,於九月二十八日逃來德籍俘虜四名,業據縣詳轉在案,茲又據密山縣知事詳稱,十月十三日來有奧籍逃俘兩名,當令與前來之德俘同居警察一區閒房之內。據該德、奧各俘操用俄語,合請送赴北京本國使館,並各繕一信,懇予代寄各該公使,計共六件。另繕名單兩紙,理合據情檢同單件,請核示轉述等因。據此查吉省現凡五縣留有逃俘計共二十三名,除依蘭交送陸軍管次,吉林暫由省會警察廳担任看護,餘皆責成所在縣知事酌量安插。是等縣屬又俱近接俄疆,沿邊俄官時有違言,應付殊困荒,諏貧瘠額警多無多。各該知事來詳頻有供絟不易,保護良難之語。而抑留之俘亦日相暄聒,要求改送津京。棲之事寔似此邊微荒涼分居散處,防察疏密誠難深恃。但刻已逄冬,道凍漸見坦途,如須遣送,惟在斯時。本員查東寧前留德、奧俘五名,本年六月曾奉鈞飭,先後送京。刻間留俘漸多,德、奧駐使難保不徇。各該俘之央懇仍援前案有所請求,應將各縣留俘現在處置情形密陳,大恍用備。采擇除仍批飭妥慎防護外,理合檢同名單函件,隨詳轉陳伏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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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俘虜收容所

交德館匯款給各俘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傅彊
收吉林交派員詳  五年四月十日
「詳為遵交德館匯款取具各俘收據,送請查照,核轉事竊於本年一月四日。接奉鈞電飭據,德使館請墊付密山縣德籍逃俘洋二百元,應先照發款到匯邊等因,當以密山縣至省電報不通,即經備文飭縣知照,適該德俘等由密解送依蘭已將首途,未及照付。旋奉鈞部將大洋二百元匯由交通銀行致送到署,當暫查存,候該德俘等抵省日,再行給與藉資,妥慎嗣以收款人如何姓名尚未查知,復稱款係交德國人惠爾德、勞合、達克爾、錫力等四人收用等因在案。迄上月初,據省垣外軍收容所詳報,德俘葛爾德等已悉由依蘭轉護到省入所留養,隨及將款如數送所,飭速照發去。訖茲據該所詳報,遵已按照德領來電所列德俘姓名,一一諭知面領清訖,並掣取該俘等共同簽字收據一紙,請予備案核轉前來,本員復核無誤,除批示外,理合檢同原據具文備由詳請均部鑒核查照,轉致施行,謹詳外交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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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龍江俘虜收容所

呼蘭德逃俘事件﹣1
黑龍江將軍:朱慶瀾
收黑龍江將軍電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堂密據呼蘭鍾知事函,銑日有德人博爾鳥爾福西、柷林福郎兩名由哈爾濱來,呼詢係在俄齊都地方被禁,奉隙潛逃進來此暫避。俟開河梭即擬即擬乘船至吉林赴京,似逃出軍人。現已妥為安置,派警看護。惟所云開河赴京中途恐被俄人拘去,請核示辦法等情。查此項德人突如其來,形跡甚屬可疑,無論是否軍人,自應按照陸戰中立條約第十三條,由我指定住處。已飭縣遵辦,並令勸告以俄官查緝甚嚴,勿冒險他往。彼如不聽,應否強制留住,迅速核示,以便飭遵,朱慶瀾禡。」

呼蘭德逃俘事件﹣2
黑龍江將軍:朱慶瀾
發黑龍江將軍電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禡電悉德人如經查明,果係俘虜,自應照,來電指地安置,勿任他往,外。」

呼蘭德逃俘事件﹣3
黑龍江將軍:朱慶瀾
收黑龍江將軍電  四年四月三十日
「堂密漾電悉德人是否俘虜尚難証明,惟查無護照,並自稱一為俄境無線電機匠,一為奧京鐵工廠工匠,被俄人圈禁,乘隙潛逃等語。近復要求出境甚急,弄照界在呼蘭德商人係由華官移居僻處或送其出境為請,情形殊屬可疑。查近日自有德人怕賚謀炸中東鐵路之謠傳,俄人對於德人非常注意。此次突來德人二名,雖不便明照俘虜辦法指地安置,似亦未便任彼冒險他往,擬飭呼蘭移送綏化妥為安置,並飭勸令在呼留住,勿任自冒危險。倘或不聽應否強留及應如何處罸之處,伏候示遵,朱慶瀾宥。」

漠河設置局收留德國俘虜
黑龍江巡按使:朱慶瀾
收黑龍江巡按使咨陳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為咨陳事,據黑河道尹兼璦琿交涉員張壽增詳稱,據漠河設治局設治員趙春芳稟報,收留德俘一名,已飭妥為安置,詳請備案事案。據漠河設治局送到德國軍人一名,係由俄境浮水渡額爾古納河逃至西口子,亦無武裝,當即留在局內,妥為保護。於十三日,依格那什俄屯長到局索要,芳答以中立條例攸關,未敢擅專,已請示我長官核奪。彼臨去時言及電請廓米薩爾照會貴國黑河道尹,轉飭貴局送交我國。芳答以無我長官命令,不能送交該屯長去。訖查我國既守中文地位,此等事則應保護,不能送交俄國。惟漠河房屋窄狹,居處不便,招待難周,究應如何辦法,請示前來。查前據呼瑪勝報稱,軍警奧國逃亡俘亡虜五名,請示辦法,一案曾奉鈞電,內開元電悉,已將轉請外交部,此項奧兵可否由該縣指定住所,妥為安置,並須供給等費,暫由縣籌,將來令其歸還等因。茲准電復辦法甚善,希飭遵照辦理在案。據稱該局現准珠爾干河總卡交到德軍人一名,事同一律,自應查照辦前案辦理。除批應訊明,如果確係德國逃亡俘虜,即在該處指定處所妥為安置供給...」

送奧俘採金礦自謀生活費﹣1
黑龍江將軍:朱慶瀾
收黑龍江將軍電  四年十一月九日
「外交部鑒:當密禡電敬悉查前寒宥電,奧俘原係五名,後據縣文報又續收二名,並電詢呼瑪縣據復稱奧俘寔係七名。即詢之奧俘,函報奧館據稱亦祇七名,並無八名之說。惟現經封江交通利便,俄人屢求探視,萬一不測,既喪中立,亦喪主權。又值百貨寄昂,月費不敷。屢據奧俘要求南下,幾於自由,行動管理辣,擬送省另請安置等情,當以省城密邇,俄領署暨東省鐵路安置尤覺不便。電飭由縣嚴重保護需費優予墊給,如有必不得已時,或送往遠之金廠安置去後,據復稱現與庫瑪爾金廠妥將此項奧俘送往該廠之倭克達分局安置,並准其淘金藉沾利益,以示優待。如不願淘金,聽其自便。商之奧俘甚願等情,除電准照辦外應請轉照奧使,並希示復,朱慶瀾庚。」

送奧俘採金礦自謀生活費﹣2
黑龍江將軍:朱慶瀾
收黑龍江將軍電  四年十二月九日
「為咨陳事案,查前准大部禡電開查詢奧俘人數暨安置情形,當經電飭呼瑪縣,詳查去後茲據電復併安置辦法,並經本公置於庚日電請大部查照在案,茲據庫瑪爾河金礦局電稱,奧俘七名業經呼瑪縣咨送到局,以該俘住房求潔改安置七習力分局,暫定每名月給火食零費二十元。除報愛琿交涉員分局轉報外,謹先密陳等情,據此查前據該縣係該將俘等送往倭克達分局,前據前情,相應咨請大部查照備案,施行此咨陳,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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