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您其实在偷换无条件退款和出价不买两个概念。 前面说了无条件退款是作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这个是消费者的权益这个没有啥争议的。出价按时付款这个恐怕就是属于消费者的义务了,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这个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争议。对于您的情况,您可以认为是把两个事情合二为一了,但事实是您觉得贵了不想要,不是卖方做了啥坑爹的事情。顺便说一句,您前面说到您不付款,第2价高的人还是有个second choice的机会,对于人家没有啥损失。其实,这种状况对方还是有损失的。举个例子,某拍品现价是40刀,A出了65刀,B出了70刀然后弃标,那么A second choice的价钱是65刀,可以说B这么一折腾A要多花25刀。您说这样的事情给您赶上了您能高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