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所谓的-“美租界”由来
1844年7月3日,中美缔结《望厦条约》,其第三条条款规定:“嗣后合众国民人,俱准其挈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居住贸易。”第17款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院、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合众国人与华民公平议定租息,华民不得抬价掯勒,外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
1846年,上海仅有1名美商吴礼国,他即被派为驻沪代理领事,在旧纤道设立领事馆并升起美国国旗。英国领事以《土地章程》规定给予他专管权为由加以阻止,美国领事吴礼国坚持不让。英国领事转而向上海道台施加压力。上海道台被迫于《土地章程》中增加一条:“在指定准许英商租地之区域内,除英国人外,其他各国之人民均不得悬挂国旗。”
1848年,美国圣公会传教士文惠廉在苏州河北岸虹口地区广置土地,建筑房屋,建立教堂,并向上海道台提出建立美租界的要求。经交涉,上海道台同意将虹口一带作为美租界。当时并无正式协定,四周界址也未明定。19世纪五六十年代避难华人移居租界时,虹口美租界内外国侨民很少,仅有圣公会的房产、上海船坞、几个码头和几家供水手娱乐的酒食处所。美国领事馆也还设在英租界,至1854年才在美租界设馆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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