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苏联集团和非洲集团达成一揽子协议:苏联集团支持非洲的毛里塔尼亚入联合国,而非洲集团支持蒙古人民共和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当时中华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可以阻止蒙古入联合国。但美国肯尼迪政府担心如此会导致毛里塔尼亚入联合国受阻,激怒非洲国家,导致他们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联合国,于是施压给中华民国政府不得否决蒙古入联合国。几经外交上的交涉,最终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否决蒙古入联合国,而美国也不可以投同意票。作为回报,肯尼迪公开声明美国坚决支持中华民国政府;并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入联合国一案成为“重要问题”,即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且肯尼迪承诺如果任何时候美国的否决能有效地防止中共进入联合国,美国将使用否决权。
10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1票(美国)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蒙古入会案。中华民国未参加投票表决。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30号决议案,接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中华民国未参加表决。就此,蒋中正在1961年11月主持国民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及中央评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时称:“就整个世界战役来说,在防阻匪伪入会的间接目的上,我们可以算是换取了一次迂回战的胜利;但在防阻伪蒙入会的直接目的上,无可讳言,乃是我们一次严重的失败和耻辱!”[28]
12月1日,澳大利亚、日本、美国等提出议案:任何涉及中国代表权变更问题的议案都是“重要问题案”。12月15日此案以61票赞成,37票反对,7票弃权,被通过为联大第1668号决议案。[29]
[编辑] 现实的承认
中华民国行宪前声索外蒙古的法规以及草案有:
民国35年(1946年),中华民国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时,尚未行宪,而训政时期也尚未结束。
民国36年(1947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时,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宪法有四条提到蒙古,其中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三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国大代表之名额)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 ……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第六十四条 (立委选举)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 ……二、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第九十一条 (监委之选举)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蒙古盟旗之自治)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民国宪法中提及蒙古的部分,皆为盟和旗,而没有部。自清代以降中国政府是在外蒙古设部,内蒙古设盟,相对于早先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来说,部已经被去除。因此从这点来看,中华民国宪法并未将外蒙古视为国土疆域的范围中。也有观点认为,民国行政区划中并无“内蒙古”行省,故蒙古地方只能是外蒙古。
民国82年(1993年)11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字第328号解释:‘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该次同年4月12日,陈婉真、沈富雄、彭百显、颜锦福、尤宏、叶菊兰、李庆雄、黄尔璇、林浊水、邱垂贞、刘文庆、翁金珠、邱连辉、吕秀莲、卢修一、张俊雄、廖大林、侯海熊共18名民主进步党籍第二届立法委员提案的立法院释宪声请书,主张外蒙古以及中国大陆不是中华民国疆域,但将“蒙古人民共和国”、“蒙古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中华民国当时不承认国家的正式国名直接写出,没有引号或“伪”字。[30]
中华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曾经定义“大陆地区”为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等。2002年1月30日,中华民国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及第五十六条条文”,将蒙古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已经排除外蒙古的适用性,所以现在定义的“大陆地区”为中共控制之地区。然而,此修正引起立法委员关沃暖高度关切,于同年2月26日立法院总质询,提出行政院修正通过该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违宪”,中华民国是否承认外蒙古独立,如此作为,将成为“卖国贼”之强烈质疑。[31]目前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在双方的首都(台北与乌兰巴托)互设代表处。
2004年行政院通过了废除“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及“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决议。行政院表示,“蒙古各盟部旗已非我国统治权所及地区,因此该法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当时的行政院长游锡堃表示,“蒙古国是一主权国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与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行政院为因应实际需要,解除我国与蒙古间的交流障碍,已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将外蒙古排除于两岸条例施行区域,决定与蒙古交流事务均依照外国人之规定办理,务实推动双方各项交流,建立互惠互利的实质关系。”
关于此举是否违反宪法,游锡堃的解释是,“我国在制定宪法前,国民政府已经正式承认蒙古国的存在,甚至当蒙古国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国民政府也投票赞成,因此从历史来看,我们没有违背现实的必要,而且民国三十六年内政部所编印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也没有将蒙古列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因此承认蒙古国符合现况亦不涉及违宪。”
2006年一月,行政院该决议送立法院表决三读通过,由总统签署总统令正式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及“管理喇嘛寺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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