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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alainfang


    我不是人大代表,但可以简单解释一下,本条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向其支付报仇,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结合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权利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制度产生于英国法院的判例,后来成为美国著作权法的基础,继而影响了很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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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麦国培


    你好麦会,外国法不能在内国使用,这是一项国际上的司法主权制度。比如说外国律师就不能在中国向客户解释中国法律。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明,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于著作权的规定有很多类似,再加上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中国政府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承担了对外国作品保护的义务,对于外国人的相关权利也是不能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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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alainfang


    著作权期限分两种,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中国的期限是永远的。著作财产权的期限在中国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是以最后死亡的合作者作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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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关注!总之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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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麦国培


    这样可以,期望麦会和其后人沟通,可以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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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姜劍


    其实多内部发行的书都是违法的。在国内出版印刷品基本的有3种:报纸、期刊、书籍。其中期刊和书籍有很多人都在用内部发行四个字来掩饰没有书号的尴尬。比如书籍,要么有统一书号,要么是内部发行,但是也要要到版权局申请临时书号或者叫内部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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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但不是我要翻印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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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麦会以中国邮史出版社为依托出版新的邮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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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不少版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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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麦会以中国邮史出版社为依托出版新的邮学论丛。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10:03



    己出了近十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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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晟 于 2011-6-24 11:25 编辑
回复  alainfang


    著作权期限分两种,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中国的期限 ...合作作品是以最后死亡的合作者作为基准计算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09:47



校对者是否算合作者? 例 李颂平先生的书封面就写有 李颂平著,XXX校对

另外国内外一些没有国际书号的书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看到一些外国的邮刊,邮书,未见书号,可能各国对出版管理不同,但是这样没有申请书号,是否受保护?国内前几年,内蒙古某邮协出版文选,无号,有人盗印了,成了”翻印非法出版物“,这样的书籍受保护么?

翻译外国的图书、文章出版发表是否需要得到授权?(非盈利的),比如想把外国集邮刊物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做成汇编文选。

再问,民国时期出版的书刊,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呢,众所周知,民国是敌对政权,他允许出版的书籍,新中国政府是否会保护?

再比如,假如小樊翻印了这套书,李先生的后人看到了,他只能要求台湾的执法部门保护权利,而大陆与台湾由于政治原因,还是互相敌对的,之间法律合作似乎很少,大陆的职能部门能受理么?

再问,版权侵权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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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令某些出版社出让一个书号也可以数以万计
这在自由取得书号的国家和地区简直是“神话”
但没有书号的书籍(出版物)同样享有版权
国外及香港等地
个人也可以申请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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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好象也有复印过,是如何取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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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麦国培


    你好麦会,外国法不能在内国使用,这是一项国际上的司法主权制度。比如说外国律师就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6-24 09:42



    又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小F移民取得索马里国籍,而索马里没有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其国内法律也没有关于版权法的,那么他是否可以自由翻印各类外国书籍,然后进口到中国大陆销售(缴纳关税)? 而不违背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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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好象也有复印过,是如何取得授权?
liudan 发表于 2011-6-24 12:28



    郑州 程先生也印过很多刊物。 虽然有人意见有所保留,但是好像正面为主。
  我觉得这个翻印,再版的问题,主要还是圈内人的态度。法律,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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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国际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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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由于某些原因
对书号管制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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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 发表于 2011-6-24 12:07



    有个疑问,比如说我前面说到的内蒙古某邮协出版一本文选,有人私印了,那么这书,邮协是有版权的,但是邮协去状告私印者,必然要拿出证据,而证据就是邮协先前印的书了,这书却是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是非法出版物,拿出来做证据,必然就有人要承担非法出版该书的刑事责任,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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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比如说我前面说到的内蒙古某邮协出版一本文选,有人私印了,那么这书,邮协是有版权的 ...
小晟 发表于 2011-6-24 12:43



如果在国外肯定得到保障
同样可以追究盗版者
但在大陆则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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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 麦国培


    孤陋寡闻,见谅,见谅!希望有一天我也能以著作权人的人份小小的参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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