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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文献相关法律研讨会(会名暂定)

上海文献集邮研讨会6月8日举办研讨会

概况:

上海姚丽凯先生的《美好城市的百年变迁一一明?片上看上海》2010年出版后,摄影者认为是侵权,为了更进一步认明情况和今后出版图书引起注意,上海文献集邮研究会、上海海峡二岸邮史研究会联合举办研讨会,邀请被告放、柳光明律师和作者经行研讨。

现在法庭认为侵权,要进行宣判。现在我认为明信片是邮政或者是什么图片社印制的,原告方应该看邮政或图片社是否侵权,不应该来找所使用明信片的作者。具体情况和不清楚,先听听大家看看有什么建议和想法,会后我会发表研讨会概况信息。


200032 上海大木桥路485-2-602 杜朝平农行:622848 003035 0019110 ; 支付宝duchaoping@citiz.net电:13391144409  代配原版老《集邮》封面底、内页,交流《集邮》杂志文献、邮资票品。

回复 14# 魔面浪子


   我是上海杜朝平,在闽都邮星总7期,4版一文,我刊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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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是公共用品,我买来的,应该用处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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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权,如果说侵权也是第三方去告侵图片社,
大潮 发表于 2014-6-14 07:14



    这句话没看懂。
我——拍摄照片,联系出版社
出版社——取得我的授权,出版发行我的摄影明信片
第三方——这套摄影明信片上市后,都可以随便使用吗?

如果侵权,应该是我还是出版社去告这个第三方?
集邮文献、福建邮史
350014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招贤路盛天现代城5-502 吴星
1363527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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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潮 于 2014-6-14 21:10 编辑

个人认为不侵权,如果说侵权也是由图片社去告第3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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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摄影记者,即他是作品的创作者,主体资格就没有问题。
    2.“使用”存在是否合理使用的 ...
黄剑波 发表于 2014-6-12 20:11


明信片与摄影照片是不一样的,明信片是修改过的,我了解摄影照片成立明信片应该与摄影者就没有关系了。集邮刊物和集邮文献(集邮图书)有什么区别,都有定价、都公开发表。
在我国集邮文献与商业图书是有区别的,集邮文献没有书号省和全国邮展都不能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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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康民德


   希望法官是?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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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康民德


    只是举个例子,想了解一下:
我在街头拍了几张照片,然后找一个正规的出版社,把照片印制成明信片出版。这个时候,第三方未经我的允许,把我的明信片收录在一本商业化的图书中,这样的话,他算不算侵权?
集邮文献、福建邮史
350014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招贤路盛天现代城5-502 吴星
1363527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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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从事律师工作、今天从事法官工作的我同样赞同济南刘律师意见,不能简单认为构成侵权!本案具有典型性,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细节,现在表述还是过于概括了!
015000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明珠城北区37号信箱手机:1314246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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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kmd1974@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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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黄剑波

1、原告是摄影记者。2、按黄律师说目前我国所有的集邮刊物都在侵权?
3、摄影者他拍的所 ...
大潮 发表于 2014-6-12 17:52



   1.原告是摄影记者,即他是作品的创作者,主体资格就没有问题。
    2.“使用”存在是否合理使用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作为这本图书,它集中使用了该摄影者这么多的作品,是构成侵权的。集邮刊物和集邮图书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只应该说这本集邮图书,而说集邮刊物或者其他人则属于法律上的“偷换概念”,不具有可比性。另外对于作品的使用存在“合理使用”、“许可使用”等法律上的概念。
3.摄影者无论拍摄什么东西是摄影者自己的事情,是否侵权要就具体作品的拍摄对象而言。一旦成为摄影作品,它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的权利就不容侵犯。至于她拍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或者其他什么权利,都不影响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中国邮史研究会165号会员。出版、收藏、研究、交流集邮文献。609285946@qq.com710003西安北大街147号陕西人民出版社13228056663 工行卡:62122 6370000 1593609  农行卡:62284 8021 00714 8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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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黄剑波

1、原告是摄影记者。2、按黄律师说目前我国所有的集邮刊物都在侵权?
3、摄影者他拍的所有建筑、桥梁、广告他不侵权吗?他也刊登在摄影杂志上,也做明信片。

200032 上海大木桥路485-2-602 杜朝平农行:622848 003035 0019110 ; 支付宝duchaoping@citiz.net电:13391144409  代配原版老《集邮》封面底、内页,交流《集邮》杂志文献、邮资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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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黄律师的高见,大长见识,获益匪浅~~~
43006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号(省美院内) 陈 波
中国邮史研究会第98号会员
手机:1364723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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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是一种侵权,是合理使用。
山东省济南市工人新村南村东区78楼3-602室刘颖军邮编:250031        微信:18753116227工行卡号:9558 8016 0210 3200897 农行卡号:622848  02502755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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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真要计较起来,可以说……!呵呵。
中国邮史研究会、《中国邮史》杂志、中国邮史出版社、“华邮网”创办人:麦国培 528100广东佛山三水区西南镇永兴路十三号106铺 电话:0757-87732650 邮箱:p1878@vip.163.com 会刊、稿、查询、投诉、结帐网址: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 ... &extra=page%3D1
会号411(微信号:m5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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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杜兄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首先需要认定原告方的身份,即其是否是摄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如果确认无疑,那么原告方的诉讼主体地位则成立。下一步就要认定侵权行为的是否存在了。按照目前的情况,该书作者在没有经过摄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该作品,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原明信片是邮政或者图片社制作的,邮政或者图片社是否侵权都和该书作者的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必然联系。再进一步分析,如果邮政或者图片社获得了授权,那么该书作者侵犯的不仅仅是摄影者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邮政或者图片社的权益;如果邮政或者图片社未获得授权,他们也对摄影作品构成侵权,但是并不能说该书作者对于侵权者制作的明信片就可以因为前边有侵权者而再次侵权,或者因为前边有侵权者而豁免侵权责任。一孔之见,仅供参考。(注: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
中国邮史研究会165号会员。出版、收藏、研究、交流集邮文献。609285946@qq.com710003西安北大街147号陕西人民出版社13228056663 工行卡:62122 6370000 1593609  农行卡:62284 8021 00714 8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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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意思 如此一来 那些书刊中的纪念封片或者纪念邮戳是否也存在侵权呢?
271000  泰安市东岳大街308号交通银行泰安分行
阴法正
收集:山东集邮文献、民办会刊,泰安自动化邮品
支付宝【微信号】:133953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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