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附加费邮品应编组邮政历史类展集 [打印本页]
作者: 集邮集邮 时间: 2012-4-4 21:37 标题: 附加费邮品应编组邮政历史类展集
在集邮学术研讨会后的发言 (供上海邮史会会刊用稿)
陈忆时在上海邮史会等三个研究会合办的集邮节分会场集邮学术研讨会上作《戳记式邮政附加费》的学术报告,提出戳记式邮政附加费邮品应按何种类别组编展集的问题。我认为附加费邮品编组的应是邮政历史类展集。
这是因为,邮政附加费属于邮资,邮政附加费邮品如凭证、戳记是邮资凭证。有人说附加费不是邮政总局颁行的邮资,只是地方邮政的决定,只是临时推行的规定,不承认附加费是邮资,附加费是为发展邮政实行的集资。我们不妨研究一下,什么是邮资,它并不取决于以什么形式的文件实施,而须分析它的本质。不需要查辞典去引经据典,只要凭常识来理解,邮资支付的是邮政的劳务,支付的是邮政服务的成本及必要的盈余(利润),负担的是邮政的费用,支撑的是邮政的持续发展,用以换取“用邮人”要求的通信的实现。邮政附加费在这些方面,同邮票表现的邮资毫无二致。
附加费是在邮资长期没有调整,或者说应该调整而得不到调整的时候实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邮资应该调整了,但是,由于中国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在这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缺乏经济管理的经验,却还要撑持多少年基本邮资不变的大话,在这样的背景下,“邮资不调整”,附加费出现了。因此,附加费就是邮资,只是换一个名目,换一种形式,一般的用邮者没有多加关注,但是对于集邮者来说,应是一个绝妙的机会,应是一类上佳的收集和研究的对象。
既然附加费就是邮资,附加费邮品的收集就是邮政历史类素材的收集,那么最贴切的展集就应是邮政历史类邮集,主要研究和展示邮资。研究和收集表示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业务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不同收费形式的素材,最后才是表现凭证或戳记的不同特征。 (邵林)
作者: 甄民馨 时间: 2012-4-4 22:04
邮件附加费是邮资,但与邮票邮资是有明显区别的,如邮票邮资可以预付,而邮件附加费不可以预付。这点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作者: 胡亚非 时间: 2012-4-4 23:57
支持邵林先生的观点。
另外,既然附加费是一种邮政资费,那么贴于邮件上表示这种资费的纳付的附加费凭证,也可按照传统类的方式来组集。
回甄先生:当时部分地方的附加费也可以预付,有些地方的附加费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作者: 甄民馨 时间: 2012-4-5 15:33
支持邵林先生的观点。
回甄先生:当时部分地方的附加费也可以预付,有些地方的附加费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胡亚非 发表于 2012-4-4 23:57
本人实在孤陋寡闻。
不知哪些地方的附加费可以预付和这些地方的邮局对此有何规定?谢谢!
作者: 过去的故事 时间: 2018-4-9 20:40
本人实在孤陋寡闻。
不知哪些地方的附加费可以预付和这些地方的邮局对此有何规定?谢谢!:handshak ...
甄民馨 发表于 2012-4-5 15:33
新疆邮寄湖北的信,在投递后到了邮寄地址再收取附加费,可不可以看成欠资费用,谢谢
作者: 集邮集邮 时间: 2019-4-3 14:01
作者: 层林尽染 时间: 2019-4-3 21:03
这个问题还需要讨论吗?
2006年的湖南澧县全国邮展已经下了结论。刘广实在武汉2004年的邮展评审员会议上也下了结论。
近几年的全国邮展,亚洲邮展的邮集不是都可以说明问题吗?附加费类邮集都是邮政历史类。
附加费凭证,没有贴用的,不能按照邮票来搞“传统类”邮集——无论是不是“预付邮资”!
为什么?这个涉及深层次的问题。本人在《集邮》增刊有专文论述。
作者: 层林尽染 时间: 2019-4-4 08:43
我的文章的一部分——
附加费凭证(含收据、戳记等,下同)尤其是图案式凭证,虽然几乎具备了邮票(邮资凭证)的全部特征,而且确实是在邮政窗口出售的,在邮件上贴用,在邮路寄递,在实际邮政通信中使用,但是由于它本身先天不足的特性,而绝对不属于邮票(STAMP) ,也不是邮政用品(POSTAL STATI0-NERY) , 只能是一种邮政制品(POSTIAL FORMSHUO ) 或称为邮政签条(POSTAL LABELS) ,也只有当它与通过邮政实际寄递的封、片、简、包裹单、汇款单、总寄单式等等集邮素材一起,组成复合邮品以后,才能作为真正的集邮素材进入邮集。
附加费凭证也绝对不是地方邮政发行的邮票,也绝对不能与解放区邮票相提并论。
邮票因为带有太多的国家政权印记而被称为“国家名片”,邮票具有体现国家主权的特征表象。附加费凭证的先天不足就是不具备发行主体资质,不是“地方邮政”发行的邮票。国家邮政与地方邮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家邮政与地方邮政在不同国家(地区),在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或不可替代的内涵。就中国而言,大清邮政是国家邮政,客邮、民信局是地方邮政;中华邮政是国家邮政,解放区邮政是地方邮政;1949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邮政是国家邮政,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邮政是地方邮政。这里的地方邮政是独立于国家邮政的,与国家邮政是互不隶属的,与地方邮政类似的是私人邮政,他们都有独立的发行邮票、自办邮政的权限。
一般意义上将省、市、县邮政(邮电)局称作地方邮政,与我们这里所称的地方邮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省、市、县邮政(邮电)局是国家邮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下属机构,完全不具备独立发行邮票的权力,也不是与国家邮政是互不隶属,独立于国家邮政的地方邮政(私人邮政)。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邮政附加费有着许许多多并不属于集邮研究范畴的问题,也正是邮政附加费凭证的这种先天性缺失而使中国(人民)邮政(乃至更大范围)蒙受许多尴尬与无奈,继而在“高层”的压力下采取“三不”的方式对附加费集邮进行封杀,也正是这种封杀才使得附加费邮集在美国频获高奖(当然也要交高额的参展费)。同时,我们还可以从邮政附加费收取的主体、收取的过程、收取的性质等方面再次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此文稍后的第六部分部分设专门段落详细说明这一点。
在“2005湖北省邮展理论研讨暨邮展评审员征集员高级培训班”期间,当笔者谈及澧县全国邮展的附加费素材邮集参展类别时,与会的刘广实先生代表全国集邮联公开回应:“只能按邮政历史类组集参展”。
简言之,我们在这里对附加费凭证是否邮票(邮资凭证)或邮政用品性质讨论的主要目的或说是主要动机是基于对这种集邮素材的理解和认识,也是对这种集邮素材在不同集邮类别中地位的判定和划分。
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是,邮政附加费凭证这种本质上不是邮票(邮资凭证)或邮政用品的原因,决定了邮政附加费素材不仅不宜按传统方式编辑组集,而且更不宜另设一个专门的“附加费集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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