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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大家看看这个该归谁。请版主也看看。 [打印本页]

作者: 黄海洋    时间: 2013-4-24 11:32     标题: 请大家看看这个该归谁。请版主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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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邮然自得    时间: 2013-4-24 11:59

额。。。别争了,给我吧

新人,不懂这里的规矩,,,请楼下回答!!!
作者: 黄海洋    时间: 2013-4-24 12: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沙子    时间: 2013-4-24 12:23

没看过版规,你说“定”,人家直接说要了,感觉是人家的,说错莫怪
作者: 仙人    时间: 2013-4-24 12:27

本帖最后由 仙人 于 2013-4-24 12:30 编辑

呵呵多嘴了,问题就在这几个字“手机看不太情”。还有“决定要了”的语句说明前面没要定。
作者: 老老肇    时间: 2013-4-24 12:29

回复 4# 沙子
同感. 俺也是新人, 前几天短信要货,卖主还特意要求俺发贴喊"要", 我希望了解一下这里要货的规矩。说错莫怪
作者: 仙人    时间: 2013-4-24 12:34

回复  沙子
同感. 俺也是新人, 前几天短信要货,卖主还特意要求俺发贴喊"要", 我希望了解一下这里要货的 ...
老老肇 发表于 2013-4-24 12:29


这对以后要货也是一个参考案例
作者: 邮然自得    时间: 2013-4-24 12:36

那么多新人都说了,我这个新人也多说两句吧,,,买家如果确认,直接打字“要”“要了”“确认”等都可以,不要跟帖什么留了,给我吧之类的,意思说明确点,减少分歧。。。
作者: 老老肇    时间: 2013-4-24 12:38

回复 8# 邮然自得
要了! 收了! 买了!
作者: 姜劍    时间: 2013-4-24 12:40

该给说“要”,“先定一下”在汉语里没有100%要的意思,语气不够坚决。“要”则是没有商量的肯定语气。
作者: true    时间: 2013-4-24 13:08

我偏向覺得應歸樓主为買家,最主要是賣家確認前樓主已表示要了

可能賣家沒意識到2樓跟4樓是同一人
作者: 杨峰    时间: 2013-4-24 13:13

该给说“要”,“先定一下”在汉语里没有100%要的意思,语气不够坚决。“要”则是没有商量的肯定语气。
姜劍 发表于 2013-4-24 12:40



    支持卖家给确定要的人。
一个是有条件的要,一个是无条件的要。卖家应该有优先选择给无条件要的人。
作者: 罗平    时间: 2013-4-24 13:47

回复 10# 姜劍

所言合情合理。不过也提醒了大家,以后交流区回帖最好明确点,什么:定、订、留、存、减价申请都将让位于确定要的买家。楼主在同意减价帖子前先出现按原价买帖,应视为原价买家中标,除非前后两买家协商或谦让,最好在本版也予明确。
作者: lilinet    时间: 2013-4-24 13:53

定、订、留、存、减价申请都不属于确认。
作者: 罗平    时间: 2013-4-24 14:01

有一案例。
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ead.php?tid=131869

所以包邮的要、保真的要、品相好的要多不是确定式,这回帖可以,得卖家同意,但可能会让位于明确要的买家。
作者: 唐山    时间: 2013-4-24 14:07

本帖最后由 唐山 于 2013-4-24 14:11 编辑

要,我要,我就要,我还要要~~~~
作者: Frankie    时间: 2013-4-24 17:10

这个根本就不存在异议,谁说“要”的就该给谁;而且这贴一共也就35元,这些东西以后也不会难遇到,没必要花大量时间扯。
作者: 香港內詳封大王    时间: 2013-4-24 17:11

要,我要,我就要,我还要要~~~~
唐山 发表于 2013-4-24 14:07



    印象中買過一朋友的東西,寡人還特別強調"官人,我要~~"
作者: 仁者无敌    时间: 2013-4-24 17:50

我感觉应该归张友,黄友不要用板砖拍我啊,哈哈
作者: 老老肇    时间: 2013-4-24 23:29

印象中買過一朋友的東西,寡人還特別強調"官人,我要~~"
香港內詳封大王 发表于 2013-4-24 17:11


作者: 老老肇    时间: 2013-4-24 23:50

这个根本就不存在异议,谁说“要”的就该给谁;而且这贴一共也就35元,这些东西以后也不会难遇到,没必要花 ...
Frankie 发表于 2013-4-24 17:10

支持您!
但是容在下多嘴一句: 我觉得此事与价钱多少无关:对买家, 看上的货.一分和一百无区别.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3-4-25 04:55

个人认为这个是无可争议的,就是3楼张先生的,手机看不清不能成为楼主确认该单的理由。
作者: rchen1001    时间: 2013-4-25 09:38

不归你
;extra=page%3D2请大家看看这个该归谁。请版主也看看。
黄海洋 发表于 2013-4-24 11:32

作者: 鲁西凌    时间: 2013-4-25 10:12

呵呵,类似情况在淘宝也经历过的。有一位买家正向卖家了解一件邮品的品相时,这件邮品被另外一人拍下了。谁先拍下就是谁已确定要了。
作者: 浅草滩    时间: 2013-4-25 11:44

肯定是直接确认【要了】的有效,老黄也不要再去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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