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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了解“邮政业务的常用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集邮集邮    时间: 2009-2-9 23:20     标题: 了解“邮政业务的常用规定”

                          了解“邮政业务的常用规定”

   在日常邮件的处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要解决的问题。而邮政的员工不一定深刻了解这些常用规定,同时并不理解其内涵。在此谈对部分常用规定的理解。
 

    有些邮件封面只写单位名称,不写详细地址,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多单位所在地址与名称冠以的单位县市或村镇并不一致,而且单位名称多有相似和雷同之处,邮局工作人员很难按照单位名称确定其具体地址,容易造成错分、错发或误投。单位名称和部队番号,不能当做通信地址用。《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0条要求:寄给机关、企事业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应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而对只写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详细地址的邮件应请用户写明详细地址,否则不予收寄,只有国家党政机关除外。 

    还应注意为保守国家的军事秘密,部队邮件封面只能写部队代号、地址,不准出现部队番号、名称。窗口收寄时发现邮件封面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的,应拒绝收寄;信箱、信筒开出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的邮件,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信封的封口必须粘贴牢固,禁用订书机装订。“粘贴牢固”是信封唯一合格的封口方式,而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用订书机封口方式应该是不允许的。一方面,现在信件过戳、分拣大多使用机械化,而订书钉容易折断、翘角、尖利伤人,还会损坏设备、划破其他信件。另一方面,装订封口容易被他人开拆翻看内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所以,信函应禁止用订书机封口。
 

    贴邮票的方式,多枚邮票不能重叠连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29条规定:“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信函粘贴邮票的固定位置,一般是信封的右上角,便于邮局工作人员理信时顺头顺面;盖销邮票时,通常是左手理信,右手盖戳,方向顺,便于操作;给据函件登记一般也是左手捻信,右手登记,眼睛余光扫视信面,比较方便;使用过戳机盖销邮票的,由于位置固定,不致漏销邮票。贴票不准重叠,则是出于对邮资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控制。如已盖销、划销过的邮票和污染、残缺、退色、变色等废票,重叠粘贴则会被相互遮盖其真相。不准重叠粘贴,即可有效地避免此行为。
 

    包裹邮件到期不领取,逾期要收保管费。包裹到达投递局,自通知单投递之日起,一般给予3~7天的免费保管期(免费保管期限由各省公司自行规定)。因收件人原因逾期不领,会造成邮件库房拥挤,相应加大了邮局的保管费用和看管责任。收取适当数额的包裹逾期保管费,用于补偿因滞留包裹而加大的邮政开支合情合理,同时,也可以遏制包裹逾期不取的随意性,提高包裹库房的使用周转率。因此,对于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又无特殊情况的包裹,我们应按规定收取逾期保管费。
 

    准寄、附寄、夹寄有区别,违章夹寄现金须改汇。规章中经常出现“准寄”、“附寄”、“夹寄”等术语。“准寄”是指按规定准许在相关邮件内寄递的物品,如信函内准寄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合同等;“附寄”是准予附带邮寄的物品,如挂号信、保价信可以附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物品;“夹寄”,是指违反邮寄规定,在相关邮件内夹寄了超出该类邮件寄递范围的物品或明令禁止邮寄的物品,如信函内违禁夹寄货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8条规定,各种货币禁止邮寄。因此,邮件处理各环节发现违禁夹寄现金时,必须制止和纠正,即收寄局发现后通知收件人限期领回;其他局发现应改作汇款,不能通融。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2-1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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