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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廣州人這樣維護公眾利益! [打印本页]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08:57     标题: 廣州人這樣維護公眾利益!

廣州人這樣維護公眾利益!

一宗企圖跳橋自殺事件,讓我認識到,廣州人的「維權」意識原來如此高漲!

五月二十一日早上七時,飽受「三角債」(他被人拖欠幾百萬元,自己也欠人幾百萬)困擾、為逃債而三年未見過妻女的包工頭陳富超,走投無路下,爬上海珠橋作狀自殺。公安一方面與他談判,另方面封閉馬路,消防則放置氣墊戒備。

由於當時正值上班高峯期,馬路被封後造成大塞車,大家怨聲載道。而且,這是四月份以來第十二宗跳橋事件,令廣州人更不滿,矛頭直指陳富超。平日就好打不平的老伯賴健生,偷偷爬上八米高橋架,假意與陳富超握手交朋友,然後將陳推下去。陳跌落未充氣的氣墊上,手肘及腰椎骨折,可能終身癱瘓。

不過,令人意外的是,大部份廣州人都為賴健生拍手叫好。網上調查顯示,五成多廣州人認為這是義舉;全國網民中,也有兩成支持賴老伯。支持者的網上留言認為,陳富超以跳橋方式追債,損害其他市民利益,即使將他推下橋也沒有問題,任何受影響的市民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維權」、「行俠」!

有網民留言說:「支持老伯推他下來,廣州對跳橋秀零容忍!」、「為一己私心損害大眾利益的行為來脅迫市民公利,對擾亂社會治安者不要客氣!」、「讓猥瑣男死得更快些吧,推得好!」、「這種人就該推他下來,十幾萬人被堵……有問題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讓別人──而且絕大多數都是毫無關聯的人──都得陪你有問題,這跟撞大樓的恐怖分子有何本質區別?」

想不到,廣州人對自己權益如此敏感,維權意識如此高漲!我倒想問一問,貪官污吏成行成市,濫權特權的官僚比比皆是,他們損害了多少公共利益!你們為甚麼就不出手,而向一個企圖維護自己權益的弱者埋手?這根本就不是維護公眾利益,而是欺善怕惡、用欺凌弱小去彰顯自己高大的懦夫行為!

要真正的維護公眾利益,就該追問,為何有那麼多人用跳橋方式表達訴求,爭取自己的合理權益?也應該向政府究責,他們做了甚麼去防止這種跳橋秀?陳富超本身的遭遇已值得同情,現在更可能被無知老伯弄至半身不遂,更是莫大的悲劇!不過,更可悲的是,多年來的愚民政策,今日修成正果,培養了那麼多漠視生命、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中國人!悲哉!

張華

資料來自香港蘋果日報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09:04




作者: 吴翔    时间: 2009-5-26 09:05

感慨太多了,我觉得更多的应是陈述事实真相,还是应该留些空间给网民评论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09:25

以下是引用吴翔在2009-5-26 9:05:18的发言:

感慨太多了,我觉得更多的应是陈述事实真相,还是应该留些空间给网民评论


作者: -邓-    时间: 2009-5-26 09:38

矛盾社会......


作者: 摩云金翅    时间: 2009-5-26 09:43

别动不动就来个****中国人。作者是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人?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09:48

以下是引用摩云金翅在2009-5-26 9:43:13的发言:
别动不动就来个****中国人。作者是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人?

漠視生命、顛倒黑白。
作者: 张冬冬    时间: 2009-5-26 10:07

............




作者: 孙可欣    时间: 2009-5-26 10:59

蘋果日報呵呵都是一些無聊的新聞,玩這個簡直就是浪費時間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6 11:00:15编辑过]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5-26 11:16

建议田兄上新华网直接向国家反映诉求。
http://www.xinhuanet.com/forum/index.htm

这样可能更为直接和受人关注。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11:33

以下是引用麦国培在2009-5-26 11:16:16的发言:
建议田兄上新华网直接向国家反映诉求。
http://www.xinhuanet.com/forum/index.htm

这样可能更为直接和受人关注。

這樣說來,這裡沒有人會關注社會現象?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5-26 11:37

我个人在本网只关注集邮。相信其它邮友也是!
但在其它网我又会关注其它方面的!
因不同的网有不同的特色和用途!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11:41

謝謝!我只是良心的呼喚,人不單只向錢或向郵看,還要關心週邊的人和事。況且這個應不算是政治問題,而是人性問題的討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6 11:43:45编辑过]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5-26 11:43

我在相关大网上常发评论的,但从不会在集邮网上发!谢谢田兄关注!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11:47

以下是引用麦国培在2009-5-26 11:43:56的发言:
我在相关大网上常发评论的,但从不会在集邮网上发!谢谢田兄关注!

這個應不算是政治問題,而是人性問題的討論。以後只好風花雪月。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5-26 11:51

让田兄自言自语也是无趣!


作者: edward    时间: 2009-5-26 12:06

這個只是內部予盾,不是要做成公開表態的現象,只要帖子有人看,有人願意自我反思,無須向任何人交待,只要向自己的良知交待已足夠。
作者: 江村居士    时间: 2009-5-26 13:59

支持麦主席——华邮网非邮莫谈!
行文措辞动不动就冠以地域性,本来就算不得负责任;小报语气,本来就登不得大雅之堂。这类文字,别拿来华邮网作秀,也罢!


作者: 吴翔    时间: 2009-5-26 21:39

国内也在讨论个人破产保护法的早日出台。
个人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广州日报大洋网 2004年3月11日 阅读:363次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据有关媒体披露,新《破产法》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在该破产法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此举表明,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的个人破产法正在众多有识之士的强烈呼唤下徐徐地向国人走来。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带动市场经济走向成熟
  经验表明,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自然人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所以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依法破产现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属于十分自然的事情。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在西方,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才有公司企业破产,公司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完全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潮流所作出的科学抉择。

  有效抑制个人失信行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信用经济的健康发育和稳健运行,有赖于个人破产法的建立。一方面,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信用经济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一旦出现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故意逃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借助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债权。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失信行为普遍存在,其中个人逃废债务也已形成日益增长之势,对债权人的权益和金融资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例如不少自然人就充分利用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法律漏洞,大量通过逃匿,只留下能免于强制执行的生活必需财产,或将夫妻债务、家庭债务转移为个人债务等种种方式来逃债赖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如果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加大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罚,此类失信行为就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就有了较为牢固的保障。

  充分保护个人债务人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利益。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个人破产法有关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与和解的规定之中。个人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经营失败而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如果我们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人此时就完全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从而有利于债务人免除当无力还款时遭受债权人索逼债务而东躲西藏的苦恼,也有利于个人债务人在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环境中重整旗鼓,东山再起。此外,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还有利于强化个人债务人的诚信观念,推动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尽管被裁定破产的欠债人债务可以豁免,但其在经营、融资、就业、消费等方面必然受到严格约束,如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身不得到饭店、宾馆、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不得再重新注册办厂、经商,银行拒绝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等。由于破产者要为其破产失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就必然促使债务人权衡失信成本,自觉提升和不断强化诚信意识,这就极大地改进和完善了信用贷款运行的环境。总之,通过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能够促进信用秩序的形成和信用贷款的增长,构成对信用经济的重要支撑。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路
  首先,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可行性实验。个人破产法说到底属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规,与社会公众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并且与企业破产存在着众多方面的不同,因此,我国有关方面应当立即组建一个专门机构来研究制定个人破产法。拿出草案后还应选择一定的地区试行后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其次,应当科学设计个人破产法的内容和条款。个人破产法条款制定时务必确保其科学、严密和完整,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就是应当明确规定破产人如何减免和偿还债务。无论是个人债务的减或免,都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的标准,绝不能留下易于产生破产逃债的漏洞。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作弊和破产逃债行为,个人破产法还应就以下两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二是规定滥用破产行为的种类及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定要认真吸取当年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深刻教训,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破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
  第三,应当建立和完善实施个人破产法的基础条件。个人破产法的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拥有相应的法律人才。有关部门务必采取措施促成上述基础条件的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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