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拒收的机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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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牛
时间:
2009-10-24 12:39
标题:
拒收的机要信
本帖最后由 金牛 于 2016-3-6 22: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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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元
时间:
2009-10-24 13:05
好玩的东西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10-24 13:49
难得一见了!
作者:
徐刚
时间:
2009-10-24 14:19
有意思
作者:
徐刚
时间:
2009-10-24 14:19
有意思
作者:
南京夫子庙
时间:
2009-10-24 22:02
[url=http://www.p1878.com/bbs/redirect.ph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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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
江苏南京的退信和你的封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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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牛
时间:
2009-10-25 09:38
哈哈,很有相似之处呢,是个姊妹戳。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09-10-25 16:28
都好的
作者:
潇湘夜雨
时间:
2010-2-26 14:59
学习到了
作者:
枫之叶
时间:
2010-6-25 23:33
本帖最后由 枫之叶 于 2010-6-25 23:34 编辑
这个说法不正确!
应该说是:收件单位没有资格收取的机要邮件!
原因是:机要邮件的使用单位一定要在当地的机要通信部门登记备案才能够收发机要邮件!
(登记的单位有相关条件限制,不是想要登记就可以的·······)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0-6-25 23:36
又学到了
作者:
蓝蓝蓝梦
时间:
2010-6-26 09:44
该单位没有资格收取机要,但可以由该单位主管或者主办机要单位代转,类似挂靠,呵呵……
作者:
zhxy1983
时间:
2010-7-14 15:19
5026单据也很好的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0-7-14 19:08
喜欢上了
作者:
枫之叶
时间:
2010-11-6 13:48
该单位没有资格收取机要,但可以由该单位主管或者主办机要单位代转,类似挂靠,呵呵……
蓝蓝蓝梦 发表于 2010-6-26 09:44
这个单位没有资格接收邮件,因此该邮件就必须退回去,
不然丢失了谁付责任?
这个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一切按照规定来的,不能想当然的!
就是因为这种东西的制度很严谨,因此才有收藏研究的价值!
这种才是好玩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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