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审核类别 禁 限
1.化石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一律禁止出境
2.建筑物的实物资料
2.1建筑模型、图样 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及工程作法等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2.2建筑物装修、构件 包括园林建筑构件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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