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华邮网邮品交流规则(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华邮网 时间: 2011-3-14 21:26 标题: 华邮网邮品交流规则(试行)
华邮网邮品交流区是专门为邮友设置的免费的邮品交易平台。为维护华邮网正常的邮品交易秩序,维护卖方与买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凡在华邮网参与邮品交流活动的邮友,请自觉遵守本网交易规则,对于不遵守本规则者,本网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1、不得发布违反邮政法规定的任何假票(包括邮政赝品)、假邮资凭证售卖信息。
2、不得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邮品和信息。
3、凡参与邮品交易的邮友,必须在论坛签名栏上提供姓名、地址、电话和付款方式等正确详细的资料。签名栏的使用若有问题,请与版主、管理员等华邮网管理组成员联系。没有完善签名栏者不得参与网上邮品交流交易。
4、本网建议交易双方以跟帖为优选交流方式、按跟帖顺序成交;若因多网同售或通过电话、QQ、邮件等其他方式联系成交的,卖方应负责及时跟帖说明情况。如果这时有其他直接确认帖的时间只要早于卖方修改或者回帖的时间,即视同跟帖者有效,卖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不和跟帖者完成交易。违反本规则者,给予警告处分,暂停一个月的交易资格,累计3次取消交易资格。
5、卖方发表的交易帖,不得以链接搜索到其他网站形式发布邮品,要对邮品品相做详细的描述,配上邮品图片,以免在交易中产生纠纷。
6、邮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本网及本网管理员、邮品交流区版主不承担责任,但可在发生纠纷时,给予矛盾双方必要的调解。
7、邮品交易成功,请卖方在收到买方有关费用后一周内寄出邮品(双方约定除外)并跟帖说明,请买方在收到邮品并确认无误后跟帖说明。
8、买卖双方可以要求对邮品图片进行部分和全部删除。(建议只删除部份以利相方证明邮品交易之真实与准确性)
本规则是在参考其他兄弟网站邮品交易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本网实际特点制定的邮品交易规则。
请各位邮友认真阅读,希望在今后的邮品交易活动中认真遵守本网交易规则。把华邮网邮品交流区打造成和谐、友谊、快乐的交易平台。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有效,请各位邮友相互告知并遵守!
本规则的解释权、制定权和修改权归华邮网管理组。
华邮网邮品交流区
2011年3月14日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14 21:28
真好
作者: sa 时间: 2011-3-14 21:29
支持.........
作者: 甄民馨 时间: 2011-3-14 21:34
支持!
作者: 季克全 时间: 2011-3-14 21:35
支持...........................
作者: AndyGu 时间: 2011-3-14 21:38
支持...........................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14 21:41
欢迎各位补充
作者: 快乐邮虫 时间: 2011-3-14 21:47
支持...................
作者: sa 时间: 2011-3-14 21:47
能否弄个黑名单
作者: 南迦巴瓦 时间: 2011-3-14 21:48
作者: 白山 时间: 2011-3-14 21:48
在规范卖方的同时同样应规范买方。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14 21:50
需要的
作者: 云中月 时间: 2011-3-14 22:00
也只能算一个君子协定吧。除了第3项有具体的处罚,其他的无相应的约束。没有评分,没有信用度表示。
作者: 吴强 时间: 2011-3-14 22:25
能否弄个黑名单
sa 发表于 2011-3-14 21:47
支持,打击那些厚脸皮的“砖家”
作者: 更深月 时间: 2011-3-14 22:31
支持 我一定支持... ...
作者: 邹文 时间: 2011-3-15 00:06
5、邮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本网及本网管理员、邮品交流区版主不承担责任,但可在发生纠纷时,给予矛盾双方必要的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版主有责任和权力,征求管理员和大多数网友的意见,给予处置。
作者: rchen1001 时间: 2011-3-15 03:51
请问华邮网有没提供中介服务,如收验后通知支付。收费多少?
回复 1# 华邮网
作者: 紫气 时间: 2011-3-15 04:19
支持...................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15 08:20
欢迎补充修改,大家的意见很重要
作者: 8365566 时间: 2011-3-15 10:28
支持... ...
作者: 康民德 时间: 2011-3-15 10:38
支持!
作者: 放眼世界 时间: 2011-3-15 11:29
支持!支持!
作者: imliu 时间: 2011-3-15 11:33
支持,强烈支持。
作者: 普8邮迷 时间: 2011-3-15 11:44
非常强烈支持。
作者: 赵荣行 时间: 2011-3-15 11:45
学习一下
作者: atmwang 时间: 2011-3-15 13:13
支持一下!
作者: liudan 时间: 2011-3-15 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针对网吧的行政法规,建议改成:
1、不得发布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邮品和信息。
作者: 游晓莉 时间: 2011-3-15 13:34
希望能提供收费中介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1-3-15 14:05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尽量完善
作者: 一滴邮 时间: 2011-3-15 15:19
强烈支持。
作者: 曾雷 时间: 2011-3-15 16:00
集邮图快乐,交易凭诚信!!严重支持!!!!!!!!!!!!!!!!!!!!!!!!!!!!!!
作者: caiyunaifeng 时间: 2011-3-15 16:02
强烈支持并希望有信用评级(买卖双方)
作者: 陈清 时间: 2011-3-15 18:04
支持!!!!!
作者: 方伟兵 时间: 2011-3-15 19:19
希望能提供收费中介
游晓莉 发表于 2011-3-15 13:34
非常支持
作者: 邮寄队 时间: 2011-3-15 19:51
坚决支持!!!!!
提点意见:(1)交易帖以双方跟帖确认为准,一方确认只是单方意向。(2)发生纠纷,管理员和斑竹有最终裁定权。
作者: 邮寄队 时间: 2011-3-15 20:01
在在加一点:支持中介。请开通中介交易。还有就是,对买卖双方都跟帖确认的,其中任何一方不完成交易的(时间超过5天,又不说明情况的,放鸽子)请在其签名栏下注明“买家或者卖家黑名单”~~~~~~
作者: 摩云金翅 时间: 2011-3-15 20:07
要的!!!!!!!
作者: 君子 时间: 2011-3-15 20:21
很好。。。。。。。。。。。
作者: jntaoyan 时间: 2011-3-15 21:17
支持!
作者: 于钧生 时间: 2011-3-15 21:34
百分之百支持
作者: danleung 时间: 2011-3-15 23:38
建議罝頂....
作者: 小朱 时间: 2011-3-16 11:38
支持
作者: 姚天才 时间: 2011-3-16 14:28
支支.....持....持,好耶!
作者: 大为民 时间: 2011-3-17 10:16
坚决支持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1-3-17 16:46
支持!
作者: 唐平 时间: 2011-3-20 07:15
支持!!!
作者: 昇平世界 时间: 2011-3-20 07:58
支持,是完善交易的好措施。
作者: caiyunaifeng 时间: 2011-6-2 11:06
本帖最后由 caiyunaifeng 于 2011-6-2 16:13 编辑
在在加一点:支持中介。请开通中介交易。还有就是,对买卖双方都跟帖确认的,其中任何一方不完成交易的(时 ...
邮寄队 发表于 2011-3-15 20:01
完全支持!对卖家和买家都应该有相关责任规定!
作者: 小晟 时间: 2011-8-16 22:32
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 ... &extra=page%3D1 多网的 田版地头的。
作者: 美丽杀手 时间: 2011-12-11 17:05
不会因为什么理由或者对某人有赦免吧?
作者: 何建军 时间: 2011-12-11 20:32
百分之百支持
作者: 故纸集藏 时间: 2012-7-16 11:50
请问版主怎么我发的帖子看不到我的名字电话和支付宝帐号啊?这样怎么交易啊?
作者: 麦国培 时间: 2012-7-16 13:43
请问版主怎么我发的帖子看不到我的名字电话和支付宝帐号啊?这样怎么交易啊?
故纸集藏 发表于 2012-7-16 11:50
请再看清后设置签名
作者: 八里香 时间: 2012-12-25 15:22
支持
作者: 李健雄 时间: 2013-12-5 21:1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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