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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最高院标签的一点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6 21:22     标题: 对最高院标签的一点看法

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152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从工艺的角度,这个不是孤品,是人做的。原因:作为印刷全张来讲,应该有4版或2版印在一个大张上,打孔时作为一个大张来讲,如果有一版是漏齿的,肯定会存在另外一版或另外三版漏齿的。另外,作为2011年的标签,一共印刷20余万枚,每版40枚一共是5000余版,放到地上大概有1米高,作为最高院的一个机构会同时存在错色漏齿的几率太小了。
作者: 甄民馨    时间: 2011-3-26 22:24

就算印一张也不是邮资凭证。300万元我自己也可以写。
作者: 双成    时间: 2011-3-26 22:25

就算是绝世孤品,才出的东西,怎么可能值300万元?一点历史的沉淀都没有,有点炒作的味道。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6 22:32

是邮票的话总得有"邮票发行公告"吧?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6 22:40

礼邮王有异见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08:58

价格是人吹的,我;就是对错体的形成原因和数量有兴趣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09:40

不是一片红,不是梅兰芳,呵呵
作者: 陆小凤    时间: 2011-3-27 09:56

300万估低了,怎么也10亿飘1亿才好
作者: sunkings    时间: 2011-3-27 13:11

300万估低了,怎么也10亿飘1亿才好
陆小凤 发表于 2011-3-27 09:56



    恩。用玉帝银行结算
作者: 小晟    时间: 2011-3-27 14:10

楼主是自我炒作。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5:33

楼主是自我炒作。
小晟 发表于 2011-3-27 14:10



    呵呵,东西不是我的。我不会炒,再说从职业角度讲,我也需要,也希望10元一枚的
作者: 小晟    时间: 2011-3-27 15:39

和你开开玩笑了。

如果有人大量1元一枚要,我都可以去印点,哈哈。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5:52

和你开开玩笑了。

如果有人大量1元一枚要,我都可以去印点,哈哈。
小晟 发表于 2011-3-27 15:39



    我看行,哈哈
作者: 小晟    时间: 2011-3-27 15:56

我明天就去注册一家公司:银河系集邮公司。  比发行这个东西的 中国集邮公司 牛逼多了。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5:56

但是不知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ead.php?tid=76351&extra=&page=1的楼主屯了多少,说不准会赚点,自求多福吧。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6:03

我明天就去注册一家公司:银河系集邮公司。  比发行这个东西的 中国集邮公司 牛逼多了。
小晟 发表于 2011-3-27 15:56



    曾先生,我现在在受瑞典王室的授权,现在有一个瑞典的卡尔马亲王,说要人民币300万元,不知道你干吗?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04

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从工艺的角度,这个不是孤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6 21:22



    那张人家给撕了,擦屁股了,不过用水洗洗还是挺值钱的。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6:07

有才,还是有别的啊,绝世孤品????说的是红印花小一元的方联吧!
作者: sunkings    时间: 2011-3-27 16:11

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从工艺的角度,这个不是孤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6 21:22



    最高院怎么没有发通告呢?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18

有才,还是有别的啊,绝世孤品????说的是红印花小一元的方联吧!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7 16:07



    擦屁股的你也要啊?你不嫌有味道呀?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6:20

哈哈,学法律的开始说脏话了,,,,,,,,,,,,,,,
没有人想要,你还是自己留着慢慢享用吧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23

和你开开玩笑了。

如果有人大量1元一枚要,我都可以去印点,哈哈。
小晟 发表于 2011-3-27 15:39



    这话就太大了!你去印点的后果那个看大门的知道。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25

哈哈,学法律的开始说脏话了,,,,,,,,,,,,,,,
没有人想要,你还是自己留着慢慢享用吧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7 16:20



    把它洗洗干净,皱皱巴巴的照样卖个好价钱。
作者: sunkings    时间: 2011-3-27 16:34

我看行,哈哈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7 15:52



    律师和法官那个大呢?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39

是邮票的话总得有"邮票发行公告"吧?
王小虎 发表于 2011-3-26 22:32



    你去问问他们为什么没有发公告?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41

300万估低了,怎么也10亿飘1亿才好
陆小凤 发表于 2011-3-27 09:56



    有见地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43

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从工艺的角度,这个不是孤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6 21:22



    建议你写个评论发表到“中国”字头的报纸上才有意思呐。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16:46

就算是绝世孤品,才出的东西,怎么可能值300万元?一点历史的沉淀都没有,有点炒作的味道。
双成 发表于 2011-3-26 22:25



    物以稀为贵,哪天就涨到1000万了,反正你也买不起。
    我认为,这个东西是给识货的人看的。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7 17:57

这话就太大了!你去印点的后果那个看大门的知道。
lizezhou 发表于 2011-3-27 16:23



    哈哈!你是学法律的“人才”,你比我这看大门的懂!

我只知道你这个既非邮票、又非什么有价证券的东西,自己印大把玩玩真不犯法;但你印了这个又说是邮票,还骗人说是错体卖人500万,这就犯法了。那我这个看门的就得给你“看门”去了!!!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8:17

本帖最后由 李登强 于 2011-3-27 18:21 编辑

黄局有见地,什么时候立案侦查?要不你买了,送货上门。犯罪行为地就是你那儿,你就可以管了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7 18:24

黄局有见地,什么时候立案侦查?要不你买了,送货上门。犯罪行为地就是你那儿,你就可以管了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7 18:17



    钓鱼???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7 18:43

律师和法官那个大呢?
sunkings 发表于 2011-3-27 16:34



    呵呵,很有才的问题,但是我不好回答。告诉你一个最好的方法:找来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然后让他们分别拿出本人的身份证。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3-27 21:38

哈哈!你是学法律的“人才”,你比我这看大门的懂!

我只知道你这个既非邮票、又非什么有价证 ...
王小虎 发表于 2011-3-27 17:57



    你这种玩法会倒霉的!不要以为是警察出身就可以胡说八道!建议你收敛下不要炫耀你警察身份为妥!
作者: hankerhhh    时间: 2011-3-27 21:47

涨见识了,现在的学生厉害呀,比我当时强多了。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7 21:51

你这种玩法会倒霉的!不要以为是警察出身就可以胡说八道!建议你收敛下不要炫耀你警察身份为妥!
lizezhou 发表于 2011-3-27 21:38



    呵呵,不知你哪里看出我炫耀了?我就一看门的,这也值得炫耀?!我只看到全球孤品都集中在你手上,只有你才有本钱来炫耀啊!!!

你都不知道我这看大门的有多“羡慕”你哩!!!
作者: wsthym    时间: 2011-3-27 22:25

呵呵,很有才的问题,但是我不好回答。告诉你一个最好的方法:找来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然后让他 ...
李登强 发表于 2011-3-27 18:43



    我服了,太经典了。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27 22:36

人民法院公告
专用邮签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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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07_attpic_brief.jpg



  提高法院公告送达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报北京7月1日讯 (记者 杨宜中)为确保《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人民法院公告能够及时、准确地邮寄到承办法官及当事人手中,一种专门用于邮寄法院公告的邮签(2010年版),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人民法院公告管理相关人士称,年度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避免公告邮件丢失。

  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公告一律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据相关人士介绍,这种正方形、带边齿36乘36毫米的枣红色邮签,是由中国集邮总公司指导设计,北京邮票厂承印的。邮签正上方是醒目的“法院公告”字样,底部为剪纸风格的虎年生肖图案,以及年度、邮签总枚数和邮政标识,背景为大大的淡色人民法院徽标。2010年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共印制10万枚。法院公告专用邮签计划12年为一个系列组合,每年一种颜色、一种相同风格的生肖图案,基本式样不变,邮签总枚数按当年预计邮寄需要量确定。专用邮签由指定邮局的分装人员贴在每件公告专用信封右上角后邮寄。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7/03/content_11729.htm




委 托 方:人民法院报社法院公告部
设计指导:中国集邮总公司常规邮品部
设 计 人:余  滨、胡文福、孔祥蓓
印 制 方:北京邮票厂
邮品名称:2010年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
印制数量:100000枚(共2500版)
图案元素:邮签正上方是醒目的“法院公告 特别送达 邮寄专用”字样,底部为剪纸风格的虎年生肖图案,以及年度、邮签总枚数和邮政标识,背景为大大的淡色人民法院徽标。
使用目的:增强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避免公告邮件丢失。
使用范围:专用于向承办法官和当事人邮寄刊登有法院公告的《人民法院报》样报。
使用方式:贴在法院公告送达专用信封的右上角。

图片附件: res07_attpic_brief.jpg (2011-3-27 22:35, 167.25 KB) / 下载次数 39
http://p1878.com/bbs/attachment.php?aid=358915&k=41b46c3eff43888ac58f86c462aa4ab4&t=1732321952&sid=obB3KW


作者: 李晓鸣    时间: 2011-3-27 22:50

看来是邮。。。。。。。。。。。。
作者: wzqwu    时间: 2011-3-27 23:14

使用目的:增强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避免公告邮件丢失。
作者: 小晟    时间: 2011-3-27 23:45

这话就太大了!你去印点的后果那个看大门的知道。
lizezhou 发表于 2011-3-27 16:23



    不大,我上面有人!
作者: libai    时间: 2011-3-28 11:15

黄婆卖瓜-----
作者: 李登强    时间: 2011-3-28 13:19

我服了,太经典了。
wsthym 发表于 2011-3-27 22:25



    不敢,过奖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8 14:12

拟出1000万寻找《法院公告专用邮签》第一枚(集邮珍品)一套
(2011-02-10 11:02:11)转载

标签:
中国集邮总公司
集邮珍品
最高人民法院
杂谈
分类:
网络文摘

拟出1000万寻找《法院公告专用邮签》第一枚(集邮珍品)一套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我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在网上发现这个邮品。经研究发现,该邮品没有价钱。我给集邮公司联系后,得知该邮品是最高人民法院报社出品的。该邮品没有邮资,却有12生肖,每年一枚,在全国法院系统通用,是很难得的一个品种。听说每年用一种颜色,兔年是绿色的,虎年红色的市面上已经没有了,极有收藏价值。谁若能给我一枚虎年红色的,我拟出资1000万收购,只要品相好价钱好商量。

以下是从法院公告网
http://www.rmfygg.com/public/detail.php?id=219 转载的图片:


连价钱也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报社与中国集邮总公司联合印制的!

哪位朋友给我来一套!

我拟出价1000万!!!价钱好商量!!!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8 14:14

正文字体大小:大


[转载]“图稿‘邮票’”怎能制作首日封
(2011-02-14 22:42:33)转载原文

标签:
转载

学习原文地址:“图稿‘邮票’”怎能制作首日封作者:古稀添龄

           “图稿‘邮票’”怎能制作首日封 

  2010年的《新邮预报》,其上印有邮票、首日封图样,技术资料和背景资料,让邮人在邮票发行前见识图样并从中获取相关信息,总是让集邮者爱不释手。有时邮票虽未能印出,为了满足集邮者的需求,每每总是先按即将付印图稿刊出,这恐怕就是《新邮预报》的初衷和邮人的愿望。


  2010年《新邮预报》,从第5期起和随后的10、13、15、23即有“邮票图稿”刊出,同时也刊印了“邮票图稿”的“首日封”,这就使集邮者不解。既是“邮票图稿”,亦即未印成的邮票,图稿未印成邮票,首日封上的“图稿‘邮票’”又是如何印出的?抑或贴在首日封上的邮票,此时业已印就,但又为何没有邮票志号和编号?这显然是“图稿‘邮票’”, “图稿‘邮票’”又怎能制作首日封呢?虽然,“预报”信息,只是个“图样”,但印出的却是实实在在的首日封,并且加盖了新邮首日纪念邮戳。这种做法,对集邮者是极不负责任的。应予改变;既然邮票未印出前刊出“邮票图稿”,那么,用同样的形式,在首日封图样旁也可注明“首日封图稿”,这样既展示了图样,又不违背集邮品的常理,岂不两全其美?





作者: cai    时间: 2011-3-28 14:17

礼邮王是知道有“新邮预报的”
作者: 姜臻    时间: 2011-3-28 16:13

这个东西和写在信封上的“勿折”是一个性质,起到同样的作用。和邮政根本不搭嘎!
鉴定完毕!
作者: 双成    时间: 2011-3-28 19:46

物以稀为贵,哪天就涨到1000万了,反正你也买不起。
    我认为,这个东西是给识货的人看的。
lizezhou 发表于 2011-3-27 16:46



  呵呵,我集邮40多年,还是不识此“货”啊,所以也不可能花钱去买。不过如果法院的朋友送我几枚,那我也不会黄朋友的面子的。  
作者: 济南爱好者    时间: 2011-3-31 19:26

哈哈!你是学法律的“人才”,你比我这看大门的懂!

我只知道你这个既非邮票、又非什么有价证 ...
王小虎 发表于 2011-3-27 17:57



    这话说的靠谱。
作者: 王小虎    时间: 2011-3-31 19:41

这话说的靠谱。
济南爱好者 发表于 2011-3-31 19:26



    呵呵,如假包换的法院代表来了。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7-1 16:07

好贴!顶


“三个至上”纪念邮简首发
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200
作者: lizezhou    时间: 2011-7-1 16:08

北方熊已经发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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