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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楼主太过了!看了楼主所发博文,未见文中提及或者出具梅州110或者北京110的调查结果或者立案报告,或者说是楼主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利用博文进行对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益的宣传,已经涉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建议楼主以客观理智的心态对待此事,不要让收藏和交流变得如此无趣。
张海群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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