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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均 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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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 真正 感觉 中国邮政 太无耻了!

30,50元的 幸运封 (不管什么形式的幸运封  一定是有人买单了),到 ...
xuxcy 发表于 2012-1-15 22:55



    中国无耻邮政
何剑均 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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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某集邮网站看到一则消息,内容大致是关于邮局内部发布了一个传真电文,说是剪下贺卡兑奖号码的邮资信封一律不得收寄,退还给用户。众多用户对此表示出强烈的不满。
    据悉,按照惯例,邮局会在每年末推出贺年系列有奖信封和明信片,出于促销等考虑,贺卡上面都会印有一个兑奖号码,待指定日统一开奖。因为邮政贺卡的特殊性,除了兑奖号以外,在正面还印有邮资凭证,因此这类贺卡具有兑奖和邮寄的双重功能。

    如果这个网传的“邮局规定”确属真实的话,那么继之前EMS不得贴用邮票后,邮政这种做法可能再度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因为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使用过的、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邮资凭证才不能使用。因此从法律上说,如果只是单纯的剪掉兑奖号码而没有影响到邮资凭证完整性的,邮局方面不能仅就此拒绝用户的正常邮寄使用。即便要禁止使用的,也应该履行法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回购措施,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相关链接

中国邮政最新发文规定:邮资贺卡、幸运封“中奖剪下扣号的”和“涂抹地址”的不得收寄使用
http://www.xjiyou.com/show.asp?id=1413



邮政法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     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徐勇律师(咨询:1891676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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