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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生的事,过程是短信谈一个小东西,谈得差不多时我关电脑回家,改用手机上网,短短几分钟,不愉快就发 ...
麦国培 发表于 2014-5-2 19:23



单纯从买卖建立契约的角度来看交易的话,可以试着借鉴一下美国的契约法。可以从法律角度上解释。

A为卖家 offerorA

B为买家 offereeB

C为第3个买家offereeC

实例

offerorA卖除草机给offereeB 卖价100offereeB答应3天后回信。

第二天,当offereeB看到offereeC在使用此除草机时,便向offerorA提出接受offerorA100价格。

问题是offereeB的请求合法吗?

按照美国common law来回答,

回答是offereeB的请求不合法。理由是offereeB没有马上接受offerorA的卖价。offereeB落后于offereeC

          焦点是优先权。

再从华邮网邮品交流规则(试行)来看。

4、本网建议交易双方以跟帖为优选交流方式、按跟帖顺序成交;若因多网同售或通过电话、QQ、邮件等其他方式联系成交的,卖方应负责及时跟帖说明情况。如果这时有其他直接确认帖的时间只要早于卖方修改或者回帖的时间,即视同跟帖者有效,卖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不和跟帖者完成交易。

规定了优先顺位--按跟帖顺序成交

所以上例 offerorAoffereeB在进行商谈时,offereeB是具有优先权的。当然此商谈也包括countoffer(讨价还价)。


结论是在华邮网,1,强调优先权。2,卖家 offerorA有跟帖说明的义务与责任。

offereeC的请求是不合华邮网邮品交流规则(试行)的。

FIRST IN LAS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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