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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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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infang
我不是人大代表,但可以简单解释一下,本条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向其支付报仇,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结合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权利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制度产生于英国法院的判例,后来成为美国著作权法的基础,继而影响了很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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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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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国培
你好麦会,外国法不能在内国使用,这是一项国际上的司法主权制度。比如说外国律师就不能在中国向客户解释中国法律。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明,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于著作权的规定有很多类似,再加上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中国政府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承担了对外国作品保护的义务,对于外国人的相关权利也是不能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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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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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infang
著作权期限分两种,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中国的期限是永远的。著作财产权的期限在中国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是以最后死亡的合作者作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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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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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国培
这样可以,期望麦会和其后人沟通,可以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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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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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劍
其实多内部发行的书都是违法的。在国内出版印刷品基本的有3种:报纸、期刊、书籍。其中期刊和书籍有很多人都在用内部发行四个字来掩饰没有书号的尴尬。比如书籍,要么有统一书号,要么是内部发行,但是也要要到版权局申请临时书号或者叫内部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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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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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麦会以中国邮史出版社为依托出版新的邮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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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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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国培
孤陋寡闻,见谅,见谅!希望有一天我也能以著作权人的人份小小的参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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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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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晟
首先校对者不是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没有说他们是不是著作权人,但是一点,著作权法说“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面包括了两个含义,其中一个就是“创作作品”,在这一点上,校对者、责任编辑等,在创作作品中
起辅助作用
的人都不是著作权人。
一些国际上的书籍是否有书号不一定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是各国制度不一样,有的国家直接备案,在书籍上会有相关的标志。
蒙古某邮协的文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个人认为:1、该书作者享有著作权;2、该书不受法律保护,而相关当局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但是这一点并不影响其著作权。
翻译外国的图书、文章出版发表应当得到授权。非盈利的一般也不行,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翻译成盲文。想把外国集邮刊物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做成汇编文选,这种也应当得到授权,但是话说回来,有用的东西你如果每家出版社、每个作者去联系就麻烦很了,小范围内影响不大别人发现不了的话。。。。。。
民国不是地对政府,当时在国际上民国是合法政府,当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政权的延续。如果未过保护期,也应当受到保护。
假如小樊翻印了这套书,李先生的后人看到了,按照上述公约的安排,李先生的后人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
版权侵权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说的是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数额较大时才可以,并且这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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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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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晟
放心,他们不回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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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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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晟
没问题,这是法律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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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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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晟
说的对,某些时候法律只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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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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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0556
可不一定,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是前提。认真的话首先要解释“学校”、“科学研究”。涉及到具体机构的话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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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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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晟
你好曾先生,现在比较好的集邮书籍很难找,有的涉及到版权,而有些涉及不到。我想找一些无版权的,利用邮史出版社出版一下,不知有没有热心的朋友参与?我自己时间少,办不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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