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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对函件的代封与重封


邮局分拣封发邮件在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若发现函件的封皮破损,经手人将会同主管人员以邮局代封纸(俗称代封票)粘贴破损处。国内函件使用(邮
1222白纸绿字的代封纸(图1)。这种代封纸从国初就开始使用,由邮政总局规定式样,各省区市邮局自行印制,故几十年来有很多版式(参见070724徐沛然文),尤其新疆的邮局代封纸是全国唯一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维汉双文字的代封纸,其版式种类更多。图2实寄封上所贴代封纸是“文革”中所制唯一印有“最高指示”的代封纸,对照侯先生文中的附图,虽然二枚代封纸都缺少了下半部的“收到已破邮局代封”字样(系邮局员工粗心所致),但仍有“最高指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邮you1222”等字样。《国内邮件处理规则》1991年版第212条(与1979年版第180条相同)规定:“发现各类邮件封皮……损坏时……会同主管人员以代封纸代封,或另加封皮妥封。”体现了人民邮政为用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图1-正面图1-背面

后来这种代封纸被停用(未查到最新版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望知情者补充指教),取而代之的是在封皮上加盖“收到如此”戳(图345)再用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透明胶带粘封。这种邮件封带也由各地邮局自行印制,式样多种多样。如上海为“中国邮政,邮件封带,上海”(图34,字体白色),广东为“中国邮政,广东省邮政”(图6,字体绿色),福州为“中国邮政,福建省福州市邮政”(图5,字体绿色),浙江嘉兴为“中国邮政,邮件封带,嘉兴市邮政局”(图7,字体绿色)。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国际信函封皮破损时,按1991年版《国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使用国际邮件代封纸。第146条规定:“信函封皮破裂……必要时应当用国际邮件代封纸(邮2613代封,并由代封人员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代封纸骑缝处应加盖日戳;也可用透明胶带粘封或用透明塑料封套加封,封口处热合密封。”国际邮件代封纸(邮2613,白纸黑字,中、法双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本件收到已破由------邮局代封。”国际邮件代封纸有多种版式,主要区别是法文有前后两种不同(图89)。


图8

图9

2005年版《国际及港澳邮件处理规则》第136条规定:“……信函封皮破裂的,应当在封面上批注……(收到时已破损)字样,加盖日戳并用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胶带粘封或用透明塑料封套加封,封口处热合密封。”故现在不再用国际邮件代封纸。这种透明塑料封套见到有两种:一为中、法双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本件收到已破,由广州邮政局代封。”(图10180×157mm,字体橘红色;一为中、英双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本件收到时如此情形,由上海国际邮件局代封。”(图11180×220mm,字体绿色。图10

图11

另外一种不同于“代封”的是“重封”。

按规定,海关对国际进出口邮递物品查验,开拆后重封。徐先生文中介绍了一枚日本寄中国的实寄封,经北京海关查验后,在开口处贴了一枚“海关查验,会同邮局重封”的重封纸,白纸黑字,票幅57×22mm。按规定,海关不查验信函,此封大概是印刷品。我也有一枚这种印刷品(PRINTED MATTER)的实寄封(图12),为塔城海关查验,在开口处贴了一枚“该包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城海关会同塔城国际互换局开验”的重封纸,有光薄白纸,打字机打印文字,黑色油墨印刷,框幅74×30mm,同时盖有红色油墨的“塔关验”戳,框幅53×31mm。用开验包裹的重封纸替代贴在了印刷品的封皮上,大概是因为塔城海关没有准备开拆印刷品的重封纸。另有4个只盖了“塔关验”戳而无重封纸的印刷品实寄封,大概是认为无需开拆查验,盖戳放行。巧合的是我这几个实寄封与徐先生的一样,都是由日本集邮家田中茂雄寄出的。


图12

图13正面

图13背面

还有一种是国内无着邮件开拆重封。图13实寄封是由西安寄(背面所贴邮票已脱落,留有日戳的少部分残痕)甘肃酒泉县39853部队7分队(无落地戳),部队盖三角形“义务兵免费信件”戳,注明“此人不在,退回”,但缺少酒泉邮局的改退批条或戳记。此信退回到西安后,因寄件人地址只有“西安”二字,无法妥退,邮局用红笔写“无着”二字。西安邮局开拆查找,贴了一枚“无着邮件批条(邮1514”,盖“陕西西安1986.12.1戳(甚不清楚),文字为“本件因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经按章开拆,找出上述地址,现特重封寄上。今后书写邮件封面时,务请将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姓名详细写明。”在开口处贴有“1416无着邮件重封纸”,票幅53×29mm,框幅45×18mm,上下两边有齿孔,13°,并盖有日戳(不清楚)。

1979年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219条规定有:“无着邮件开拆后,应查阅内件,能查明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应在邮件上粘贴‘无着邮件重封批条(邮1415’,并用‘无着邮件重封纸(邮1416’重封,加盖骑缝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寄给收件人或退还寄件人。无着邮件开拆后查不明収寄件人地址姓名的,应当妥为重封保管。保管期限……平常邮件为三个月……”第220条“无着邮件保管期满……书面通信一律销毁……”而1991年版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没有了此开拆查阅的规定,第339条规定:“无着邮件的保管期限,给据邮件一年,平常邮件一个月……期满后……平挂信件一律销毁……”

为什么会有如此修改?推测原因是:现在大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无法投递需退回的函件本来就少,而退回函件中无法退回的无着邮件更少,而按原规定开拆无着邮件“查阅内件,能查明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 就更少了。信封上都未写明而内件反而写明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实在是太稀罕了。故而开拆无着邮件后查明収寄件人地址姓名的工作往往是劳而无功,故索性取消这一工作,当然也就取消了(邮1415)、(邮1416两种有统一编号的单式标签。1991年以前能收集到粘贴有“无着邮件重封批条(邮1415”和“无着邮件重封纸(邮1416)”的实寄封已属十分不易,而1991年以后就不再有这种实寄封。故图13实寄封虽然品相较差,但仍是可遇不可求的可说明邮史的难得邮品。(尹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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