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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解放之初,解放军军邮由部队军邮机构办理,1957年9月1日起,军事邮件寄递工作移交地方各级邮政部门接办,国内军邮站撤销。邮电部、总参谋部联合发文明确:“现役军人免费交寄个人平信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其交寄手续自1957年9月1日起,一律改由相关军事单位在免费平信的封面上逐件加盖通信兵部统一制发的‘免费军事邮件’三角形戳记。盖有此项戳记的平信,可以按照一般平常邮件手续向当地邮局交寄。”这就是地方邮政办理免费军事邮件之始。1966年“文革”开始,中央军委命令,“决定从1969年4月1日起,取消现役战士平信免费邮递的规定。”免费戳记亦停止使用,执行了近12年的免费军事邮件宣告结束。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第10章第52条规定“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1988年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亦有相同规定)。6月27日,总参谋部、邮电部联台发出通知:“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或明信片),一律采用由所在军事单位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的办法。”中断了15年的现役士兵免费通信,又以三角形“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使用而得以恢复,并沿用至今。
1995年8月1日,邮电部发行《义务兵专用邮票》,统一配发给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驻军试用。试点地区“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即停止使用。全国其他军区部队仍使用免费戳记不变。因种种原因,1997年4月15日,试点工作结束,专用邮票停止使用,驻东北三省部队义务兵邮寄平信又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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