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2005-6-3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根据信息产业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3月至今,我省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省的互联网站的备案率已达到80%左右,但仍有部分网站未履行备案手续。为加快备案工作进度,切实搞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我省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再次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非经营性网站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网站,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经营性网站是从事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站。
三、各非经营性网站应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www.miibeian.gov.cn,也可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凡以前已在我局办理书面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仍需重新确认相关信息并办理网上登记手续。
四、凡具有独立域名的非经营性网站应备案,仅具有二级域名的网站或网页不需要备案(如www.sina.com/***,***.sina.com),但其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一级域名单位负责。
五、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请务必于2005年6月1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补办工作截止后,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其所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必须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七、已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的网站,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八、经营性网站必须到我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性电信业务,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网站必须立即自行关闭网站,否则我局将以擅自经营电信业务处理。
九、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 C P/I 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或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gz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851-5624224咨询。
特此通告。
200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