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李端元先生发表于《蜀都邮苑》上的,现转贴过来与大家分享
“(社)”字日戳由来考
李端元
《蜀都邮苑》 2008年6月15日 第6期(总第198期)
一、“公社邮电所”是邮电发展的必然与人民公社建立相契合的产物
认为“公社邮电所”是“大跃进”与“公社化”的产物,是一种印象观念,至少是不准确的,只能说有一定联系。即使没有经济建设大跃进,不将高级农业合作社进一步建立为人民公社,乡一级邮电机构也要大力建设。这是当时国民经济建设和邮电通信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
早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期间的1955年,当时邮电部根据党中央制定的1956年至1967年十二年《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要求,以及农业合作化的客观形势,于当年11月18日就发布了《关于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乡村邮政的发展和改进的规划问题的命令》,决定邮政自编力量投递到农业合作社,并推行农业社邮递员制度,将邮政服务深入到农户。
这样的决定,在当时不但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刚建立新中国几年,又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当时国民经济的基础,既要首先解决五、六亿人口吃饭穿衣这个基本问题,又要为大规模工业建设积累资金和提供物质保障。
当时社会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是,国家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以及庞大的人民解放军的人员中,绝大部分均出自农村,城市又有很多人到农村地区从事各方没工作,因此广大农村连系着祖国四面八方,对通信的需求极大。沟通农村与全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已不仅仅是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而是城乡社会联系、工农业联系及各领域与农村的联系,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问题。所以,农村邮电建设与发展是国家邮电事业的重点和主要方面。
此后一直到1959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正式批转邮电部党组《关于人民公社办邮电问题的报告》止,其间四年时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邮电部、全国邮电工会,对农村邮电建设、邮电体制和领导工作等问题发出的指示、决定、决议、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以及《人民日报》发表专题社论,多达20多次。
期间还于1958年7月1日,经中央批准,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北京除外),从本日起下放地方,实行以省、市、区地方为主的邮电部和省、市、区双重领导。之后,一些地区层层下放邮电体制,直到公社。
1958年秋,全国在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高潮中,又掀起大规模建立人民公社热潮。从此,农村邮电建设就围绕“邮电如何适应人民公社化需要”进行。为此,邮电部于11月3日召开了长达10天的会议认真讨论和布置。但此时的工作重点仍是如何以改善服务,改进生产作业,调整延伸网路等来支援农业和适应“公社化”。
到1959年6月29日至7月10日,由中央交通工作部交通、邮电、铁道三个部党组,就交通邮电建设问题召开了长达12天座谈会,形成了向中央的前述报告。之后,从1960年起,才加快了乡一级(时已为“人民公社”)邮电机构(公社邮电所)建设。
所以,“公社邮电所”是农村邮电发展与建立人民公社两个事物契合的结果。
二、人民公社的性质和经济模式,决定了“公社邮电所”的所有制和特殊类别
人民公社的建立,是人民群众经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取得巨大成就的鼓舞下,以更高的革命和建设热情,以及对共产主义的向往和追求产生的一种行为。“公社”一词的名称,无疑是源之于“巴黎公社革命”这一事件。人们在那个时代,将“巴黎公社原则”视作无产阶级革命的最高形式和终极目的,以公有制社会作为最佳社会制度与社会形态,因此追求这一原则的实现。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以及几十年无产阶级革命奋斗的目标,人民公社是人们的社会主义发展之路的一种选择,问题出在过于“理想化”和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未能科学结合,所以把人民公社建成“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就等于是公社“全民所有制”的“共产主义”模式。开始还简单地将“各取所需”用“供给制”方式实行。而且是按照工、农、商、学、兵及各项事业为一体的形式组成的政权机构和经济单位。所以,公社邮电所也就成了“公社所有制”中的成分,既不是邮电部这个“全民”性质,也不是邮电部门委托的“社会力量”这样一种特殊体制。当时刻制日戳时,既没有谁对此研究明确,也不便简单地将其类别表示为“所”或“代”,而就以“社”字表示它的特殊类别。
原从1959年夏末,就已经开始纠正“共产风”。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就开始按“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国民经济。人民公社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经济上实行“以队为基础”、“三级核算”的按劳分配体制。邮电部门也进行全面调整,首先收回下放的体制到省、市、区,接着调整发展步骤和方式,缩短战线,精简机构和人员(包括精简部分在编人员)。到1961年底,全国共撤销合并2700多个邮电机构,公社邮电所很快全部改为:少数由邮电部门接办为自办所,部分改为邮电部门委托各种社会力量代办,大部分改为邮电部门委托“亦工亦农”投递员担负,并组织“红领巾义务投递员”、“红领巾信报站”等,层层转递农村邮件、报刊、电报,代收代寄邮件,使农村邮政通信未受根本影响。其后又不断以改善服务,支援农业为方针,建立和充实完善公社邮递员体制与队伍(此体制称为邮电部的“委办人员”,一直延续至今),使农村邮政通信走上正规,并达到和超过“公社邮电所”服务水平与质量。
就全国而言,将公社邮电所作为“公社所有制”机构的,也不是全部,只是上述把省以下邮电体制层层下放,直到公社的。即使一个县市内,也有业务量较大或担负有工矿企业通信服务的,或担负有邮件经转任务的邮电所未下放。凡未下放的,邮电机构仍一直是邮电部门自办或委托代办,所用日戳仍按规定缀“(所)”或“(代)”表示类别。
“(社)”字邮政日戳,就这样记录了一个事物,反映了一段历史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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