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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2-27 10:18:14的发言:
中国法律规定的是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没有规定他可以授权其他地方机构规定费用.所以国务院允许地方收附加费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现象.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很多珍邮都是废纸!(当然,河塌附加费我还是偏向于否定其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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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davidpeng[/I]在2008-12-27 9:32:28的发言:[BR]
       
        是没错.但他有批准邮政基本资费及规定非基本资费的权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7 9:38:00编辑过]

       

中国法律规定的是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没有规定他可以授权其他地方机构规定费用.所以国务院允许地方收附加费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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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alainfang[/I]在2008-12-27 9:24:33的发言:
好像国务院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解释法律和立法的权利.或许中国国情不同. 
是没错.但他有批准邮政基本资费及规定非基本资费的权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7 9:38: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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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是在时代发展中的特殊产物,它有邮政资费、邮资凭证的功能和作用,但又不等同于邮票,收集研究是很有趣的,我也不少,但没有深入研究。
中国邮史研究会、《中国邮史》杂志、中国邮史出版社、“华邮网”创办人:麦国培 528100广东佛山三水区西南镇永兴路十三号106铺 电话:0757-87732650 邮箱:p1878@vip.163.com 会刊、稿、查询、投诉、结帐网址: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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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国务院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解释法律和立法的权利.或许中国国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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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alainfang[/I]在2008-12-24 6:16:34的发言:
我想问一下,附加费本身是否合法?那位能给出法律上的依据呢?我查到的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请问那个地方的附加费的收费是报国务院批准的或者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4 6:20:03编辑过]
讨论这个议题是有趣的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国法指的是邮政法.家规指的是地方法.附加费一开始引用的应该是地方法  可能不符国法.因家规不能愈越国法.这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一开始的附加费是合地方法不合国法的情况.所以争议不断.但在国务院发表表示可以保留附加费后.这个不合国法的状态也就随之可以解读为就地合法了.这个议题暂且不论.(因主题是讨论河蹋附加费.不是讨论整个附加费合不合法).但针对河蹋附加费的状况.老实说.就算合不合法暂时不论.该代办所代办员自印的附加费.也无法说是"合理".个人学识浅薄.真的看不出此代办所自印的附加费的是哪边合理?如何合理?因依兄发表过的内容.附加费的存在应是"合理不合法".我也赞同这点.只是主题讨论的是"河蹋附加费".如这中包函了这项.实难以认同.如是个人理解有误之处.望给予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7 9:20: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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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8-12-24 9:44:04的发言:
没有听到什么,只是怕被别人误会.

畅所欲言!无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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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听到什么,只是怕被别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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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听到什么了?讲来听听.[EM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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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合法的东西才值得收藏;而且往往不合法的东西更值得收藏.我说附加费不合法并不代表我不认同对于这个项目的研究.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课题,是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产物,很值得从各个方面去研究. 如果我的观点冒犯了谁,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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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使用范围大的(省,市级)附加费,意味着收藏的人群相对较多.[EM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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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存在的皆合理.所以无所谓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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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都是"非法"的.[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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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附加费本身是否合法?那位能给出法律上的依据呢?我查到的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请问那个地方的附加费的收费是报国务院批准的或者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4 6:20: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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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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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4楼张先生的观点,暂时搁置争议,"河塌"暂按"代邮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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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赞成第二个观奌。  我藏有近廿种票型附加弗均是省、市、县级邮电局发行。一个乡级代办所,一人制作、销售收弗凭证,应是触犯了法规。所以会引起藏家争议。                        收藏有个人爱好,集什么、藏什么不必强求 。讨论也未必力求一致,平,心气和参於、求同存异的结果都可以,讨论的过程就是我们学习、提高邮识的机会。火花藏界前几年也有类似讨论,争得面红耳赤大翻脸,结果是两败俱伤,大刊责订,小报也不能出了。破坏了团结,影响了整个火花藏界的活动。我相信我们参加讨论的网友们不会如此的 。                                我虽认定河塌附弗出身不好,但我还有集藏。票形附加弗10多种我留存较多,部份均有整版的,若有河塌成版的可考虑互换留藏。这叫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自我欣赏也好。                              
主集邮品,火花,趣味变异品. 欢迎电话联系交流. 电话:010-83191813 EMAIL:zhangzhenwu411@sohu.com 北京宣武门香炉营东巷二号院四号楼九单元803 邮编: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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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1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1号 吴强     收款不寄东西的人 南昌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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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 可以多探讨,不要急于下结论!
很多以前认为 是废纸的东西现在不是成为珍品了吗?例如:普21长城无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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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陈凤刚[/I]在2008-12-17 16:08:55的发言:[BR]骆友:此类邮品您要否?还有,足够您拚一框。也足够您研究一阵的。不过有意义吗?邮政部门收取附加费是因当年邮资偏低、为筹集资金、堄补亏损、促进当地邮电发展;而采取的地方性政策。而河塌复印图案作者虽打着好听旗号“赞助奥运”显然目地与邮政部门相违,更不要说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发行任何邮政凭证。所谓真正实寄品没有,既使有也不过如图所示。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扫描0021.gif:
陈友您好,收集不等于认同!只有在掌握大量实物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才能还原或澄清事实的原本。能把附加费邮史上知名度非常高,颇有争议的河塌“附加费”来龙去脉弄个水落石出,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这难道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吗?不正是当前附加费研究的范围之一吗?                   不过,我只是说说而已,绝对没有精力和优势来承担这一重任。
邮编424300 湖南省临武县建设银行  手机13975715990(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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