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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駐郵局支所
夏大緯


上網查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對國際郵包通關徵稅作業說明:【一、小額郵包之各項稅捐通常委託郵局於包裹送達時憑海關填發之“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代收稅款。二、惟遇有需檢具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或相關資料者,請親臨會同驗關後,由現場郵局代收稅款。三、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在美幣五千元(含)以上者,應繕具“進口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亦由郵局現場代收稅款。

進、出口郵包通關簡介:

一、進口郵包()免稅物品:1.進口之郵包物品(洋菸、洋酒除外),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關稅。2.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

()應稅物品:1、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如非屬限制輸入貨品,免辦報關手續,由海關查驗核估後,開具「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完稅放行。2、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或須憑簽證文件申報進口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進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二、出口郵包:()免具出口報單物品:寄往國外之小額郵包,非屬「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且離岸價格
在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免具出口報單,惟須填妥郵局印製之郵
包發遞單及報關單各一份,對寄物名稱、數量、價值,應據實申報,
並在報關單上簽章,如屬商品或貨樣,請加附商業發票,以憑審核。
寄件人填妥發遞單及報關單連同郵包交各地郵局窗口辦理交寄手續,由郵局將郵包彙送海關抽驗放行。()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凡需繳驗簽證文件,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以上或等值者,保稅工廠或申請退稅之出口郵包物品,均應繕打出口報單並檢附其他必備文
件,向各地駐郵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切勿以郵局印製之發遞單、
報關單向未駐海關之各地郵局郵寄。()違禁或管制出口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出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三、如欲進一步瞭解進出口郵包通關細節及辦理報關所需具備之文件等,請參閱關務署所編「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1472&ctNode=13118)。

請郵包寄件人與收件人注意:

一、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
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
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時,如不服海關對郵包物品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請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或申請複驗。

國際郵包單一窗口作業:

一、自八十八年元月二十日起,郵寄進口下列四貨品: (1)藥品 (2)化妝品 (3)醫療器材 (4)食品(含食品添加物)且需憑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文件方能進口貨物,准由郵件收件人向本課申請,再由本課電傳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俟該署完成審核作業,再回傳本課後,憑以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通關手續,郵件收件人可免兩地奔波申請之不便。

二、郵件收件人申請本單一窗口簽放作業,其表格由食品藥物管理署或本課提供,惟須檢附成分說明書(仿單),除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外,另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

再次提醒您-誠實申報可保障您的權益,遇有疑義即撥電話(0227041144當可獲得滿意之服務。

資料維護單位:松山分關郵務課、電話:(02)27041144[臺北關]民國104511日】。


另在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內則同樣有相關問答如下﹕【1.請問進口包裹是否每件都要課稅?進口包裹均需海關檢驗,是否課稅屬海關權責,由海關決定。如果對郵件驗關方面有任何問題,請洽:02-270552802072.驗關有那些規定?不論是進口或出口的小包或包裹都要經過海關驗關,主要是防止違禁或管制物品,如毒品、槍械等之流入或流出。另一方面是檢查包裹內裝的物品是否需繳驗證件、補辦手續或應予課征關稅等海關事項。寄件人應查明寄達國家所需之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應連同郵件一併檢附;依據萬國郵政公約規定,各國郵政對於送交海關查驗之郵件,無論寄件人於報關單如何填寫,以及海關人員於查驗時如何裁決,均不負任何責任。】。


由上項介紹可了解目前對國際包裹的相關規定及處理,現即介紹臺北關駐郵局支所小類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提供給郵友參考﹕


(圖1)為79.1.4日臺北關駐郵局支所小類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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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79.2.5日臺北關駐郵局支所小類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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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79.2.7日臺北關駐郵局支所小類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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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2016.10.2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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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民間儲金簿
夏大緯


個人不懂日文,郵商介紹告知此是日本明治36年(1903年)民間使用的儲金簿,至今已113年之久,見其古色古香、其內又以毛筆書寫,可了解當時的運作、使用方式等,就購買收藏了,現介紹提供給郵友參考﹕


(圖1)為明治36年(1903年)125日的「共同講規則並講金請取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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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明治36年(1903年)的「瀧川兼藏發起講講則并請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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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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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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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   夏大緯
    上網查資料在維基百科–台灣信用合作社列表此網頁內查到﹕【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於1972.4.25日併入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後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於1986.12.8日被合作金庫概括承受」,由此可得知台北市第四、第十信用合作社均已結業消失不存在了。
    (圖1)為台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封,貼5.6元郵資銷台灣台北、四九年十二月六日十九時、十一支(甲)戳,雙掛號寄台北背有台灣、四九年十二月八日十三時、台北(X)戳到達,封內原件還完整保留,為臺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催告清償債務通知書。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布约翰拍卖
香港上環林士街一號廣發行大廈7樓(港鐵上環站E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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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鶯炭礦株式會社
夏大緯


上網查咸鶯炭礦株式會社的資料,相當特殊只查到是由日人小松繁吉所成立,其餘資料均未見,不知是無人介紹還是資料太少,或是其知名度、重要性不高等,而形成資料缺乏,個人倒是收集了一些相關實物,現介紹給郵友參考﹕


(圖1)為昭和四年九月三十日承(?)認書,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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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昭和七年九月九日承認書,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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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昭和七年九月十日借用X,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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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為昭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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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為昭和八年三月十日借用X,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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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為昭和八年X月九日承認書,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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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為昭和X年四月卄二日承認書,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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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為昭和十年四月X日借用X,有社長小松繁吉簽名及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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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3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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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生命徵兵保險株式會社
夏大緯


林小昇之米克斯拼盤內介紹~1943年台北城內金融業分布

⊙壽險業

L01 千代田生命保險相互會社台北支部   台北市明石町2丁目6番地

L02 明治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表町2丁目9番地

L03 帝國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榮町3丁目1番地

L04 第一生命保險相互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本町1丁目8番地

L05 大正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灣支社    台北市京町4丁目10番地

L06 第百生命徵兵保險株式會社台灣支店  台北市表町2丁目3番地

L07 第一生命徵兵保險株式會社台灣支部  台北市京町4丁目1番地

L08 安田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表町1丁目17番地

L09 住友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部    台北市本町4丁目5番地

L10 日本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本町3丁目3番地

L11 大同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表町2丁目21番地

L12 野村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店    台北市大和町4丁目4番地

L13 三井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部    台北市表町2丁目16番地

⊙產險業

F01 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      台北市表町211目番地

F02 日產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台北出張所 台北市明石町2丁目4番地

F03 東京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出張所   台北市表町2丁目6番地

F04 明治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台北營業所 台北市表町1丁目41番地

F05 三菱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出張所 台北市表町1丁目11番地

F06 辰馬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支社  台北市本町4丁目24番地

F07 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出張所 台北市本町4丁目5番地

F08 大阪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營業所 台北市榮町2丁目20番地

F09 神戶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台北出張所 台北市京町1丁目37番地


上項介紹其中即包括L06 第百生命徵兵保險株式會社台灣支店  台北市表町2丁目3番地」,所謂徵兵保險是指投保人在徵兵檢查及格參軍時,獲得合同的保險金,現即介紹(圖1)為昭和20.2.8日第百生命徵兵保險株式會社的第二回以後保險料領收證,提供給郵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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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林小昇之米克斯拼盤


                                   2016.10.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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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醫院住院保證書
夏大緯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網站上介紹:【嘉義醫院的前身即為雲嘉地區稱頌的「嘉義大病院」,創建於民國前1710(西元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距今已有120年的悠久歷史,是嘉義地區第一個醫療機構。民國前63月、4(西元1906)嘉義地區兩次大地震,院舍崩毀,無法修復。由總督府特撥款重建院舍,民國前5年竣工。民國3012月又遇大地震,僅存第三病房為傾塌,時值二次大戰,物質缺乏,復建工程極為困難,曾有將本院廢止之議,民國48年獲美援新台幣1228萬元,省府撥款350萬元,改建鋼筋混凝土四層大樓,於民國5012月完工,並分別於民國627275年陸續擴建完成,達到原文化路院區的規模。民國88年台灣精省後,改名為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97年獲新制醫院評鑑特優合格。102723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醫院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改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目前總病床數389床,員工人數約423人,為地區醫院。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並以「成為嘉義地區首選之社區健康醫院」為醫院願景,以照護民眾健康、配合政策、關懷弱勢為醫院使命,關懷、誠信、創新主要核心價值為建立安全,落實以病人為中心,適時效率,公正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機制,提供符合社區民眾健康需求之服務,發展醫院特色專長及追求卓越,提昇醫療服務水準,並積極拓展「強化急性醫療、深耕社區營造、發展長期照護」的策略主題,成為守護社區民眾健康的好厝邊。】。


(圖1)為49.1.3日嘉義醫院申請住院保證書

圖1.jpg



(圖2)為49.1.11日嘉義醫院申請住院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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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2016.10.3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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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布约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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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戲院房租收據夏大緯

    2006.7.23TVBS新聞網報導–「台北大戲院沒了!一把火燒掉90年歷史」,內介紹:【一場大火燒掉了台北西門町的「台北大戲院」,雖然到後期,戲院已經成了廢墟,但擁有90年悠久歷史的它,是西門町第一間電影院,曾經也是大台北地區最大的放映廳,紀錄著台灣電影最風光時期,但現在只留下老影迷的回憶。星期五凌晨3點鐘,這場大火燒掉的就是「台北大戲院」!招牌燒到只剩下「台」這個字,搖搖欲墜。


台北大戲院紀錄國片最顛峰時期,甚至日據時代就存在了,當時叫做「台北映畫」,是第一代周老先生一手打造;光復之前,播的都是日本電影,恐龍「哥吉拉」的第一集就是在這裡播的。佔地200坪,是電影街最大的放映廳,總共7層樓,2樓排滿300多張木頭座椅,中間挑高到5樓,67樓還有包廂。記者:「小時候從這個門偷溜上去看?」戲院影迷曹志培:「不是「都」啦!」記者:「就是看免費的電影?」曹志培:「通常是這個樣子。」記者:「曾經有播過日本片?」曹志培:「那更早,連韓國片都有,日本片的話,那恐怕我還沒讀小學,爸爸帶我來看。」左右鄰居,老影迷全都跑回來找尋記憶,武昌電影街最風光的時候,10幾間戲院同時存在,但好景不常,台北大戲院隨著電影沒落,13年前1樓改裝開「柏青哥」,隔年陳水扁上任台北市長查封,從此這棟大樓形同廢墟,變成流浪漢的聚會場合,曾經被視為危險建築物,一把火燒掉全部,唯一留下的是影迷的回憶。】。


(圖1)為58.4.30日台北大戲院房租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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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58.9.30日台北大戲院房租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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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58.11.30日台北大戲院房租收據


圖3.jpg


(圖4)為58.12.31日台北大戲院房租收據

圖4.jpg




參考資料﹕2006.7.23TVBS新聞網報導


                           2016.10.3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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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布约翰拍卖 于 2016-10-11 13:25 编辑

●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 轉載博客網址為 http://blog.sina.com.tw/twhsia/article.php?entryid=641837


                                                                  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   ---    夏大緯
    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上的介紹為﹕【傅爾布萊特計畫(the Fulbright Program)係由美國國務院與外國政府共同推動之學術與文化交流計畫,目的在透過人員、知識和技術的交流,促進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台灣,此一計畫由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透過雙方教授,研究員,學生及專業人士的教育交流,促進我國與美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及彼此合作。五十多年來,台灣有許多領袖菁英,其中包括部會首長、大學校長、教授、藝術家和社運人士,都曾參與此一計畫。半世紀以來,學術交流基金會一共獎助大約1,300位美國人士到台灣講學、研究或進修,同時也獎助1,600位左右台灣的學者,學生,研究員及專業人士到美國攻讀學位,研究或實習。此外,本基金會尚提供台灣各界人士有關赴美攻讀學位或短期進修之免費諮詢和輔導等服務。本基金會的董事會是由台灣和美國各五位董事所組成,分別代表民間、學界和政府。現任榮譽主席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馬啟思先生(Christopher J. Marut)。
    1946年8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由參議員傅爾布萊特的提案,成立基金,冀望「藉教育的接觸,作智識與技能的更大交換」,「以促進美國人民與其他國家人民相互瞭解」。「傅爾布萊特法案」並授權美國政府與各國政府簽訂協定,以進行教育交換活動。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訂「中美教育交換協定」,隨後在南京設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是世界各國最先成立的傅爾布萊特基金會。1957年11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台北修訂1947年所簽訂之中美教育交換協定,恢復執行教育交換計畫。196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與美駐華大使賴特在台北重新簽訂「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依據1964年協定,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後來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由美國駐華大使(現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擔任名譽主席,並由雙方各推五人組成董事會,2005年之前,我方之五位董事包括外交部、國科會、教育部之代表,台大校長和一位文化藝術界代表。現任我方董事則由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台大校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文化藝術界人士所組成。
    根據1965年4月9日美國駐華大使賴特與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在台北所簽定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設立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簡稱中美基金)換文」中,有關中美發展基金之用途乙(4)「撥作捐助教育交換活動之用,以補充美國為1964(民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台北所簽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協定規定之目的所撥付之款項」。1979年5月,原「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更改名稱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同年4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席蔡維屏及美國在台協會代理處長布朗雙方交換信件,同意1964年4月23日簽定之「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繼續生效。
    學術交流基金會工作項目﹕
  1.辦理獎助學金交換計畫~(1)主辦我國和美國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和專業人員原有的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traditional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以及新增的傅爾布萊特計畫(如新世紀學者獎助金計畫、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獎助金、英語協同教師獎助金等);(2)協辦美國教育部資深學者來台研究獎助及博士論文獎學金計畫;(3)主辦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交換計畫:自1960年起,一共選派1,621名學者及專業人員至東西中心攻讀學位、短期進修及研討(現已停辦);(4)與教育部、文建會、國科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合作,進行台灣與美國雙邊的文化藝術學者及專業人員之交流,帶動更多的文化交流工作。
  2.提供台灣準備赴美留(遊)學學生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自1962年起,本基金會正式設立留學諮詢中心,專為預備赴美留學或遊學之學生提供諮詢及資料服務,每年接受諮詢大約有三萬人次,該中心並提供美國各大學資料,可供學生借閱;該中心並建置網站 (www.educationusa.tw),除供學生上網查詢資料外,並有網上諮詢之互動服務。
  3.推動文化交流,與歷屆獲獎助學人組成之「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合作,不定期舉辦演講、座談會等活動。
  4.接受政府和民間單位委託,從事文化、藝文、公共衛生等工作之服務,例如:(1)1998年至2005年,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設置網路劇院www.cyberstage.com.tw;(2)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食品衛生網際網路資訊新增與管理計畫」。
  5.協助台灣藝術團體與藝術家赴美演出及交流,並協助外國藝術團體來台演出及交流。
  6.在美國推動華語教學和台灣研究,並在台灣推動美國研究和英語教學。
  7.與美國國務院及位於紐約之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IE)合作,選拔優秀華語文教師赴美教學,費用由美國大學承擔。
  8.培養我國英語種子教師。
  9.推動美國大學畢業生來台擔任國中、小學英語協同教師之Fulbright ETA 計畫。
  10.協助中美兩國大學院校或機構,獲得對方高等及中等教育資訊。
  11.推動創造力等相關研究。
    學術交流基金會組織與管理﹕學術交流基金會設有董事會,由台美雙方各推派五人組成之。董事會名譽主席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擔任,每屆董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連任。董事若因辭職、遷居至中華民國境外、或其他理由,其遺缺應依規定補充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本屆董事為名譽主席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馬啟思)。董事會主席為Joseph Bookbinder (周書龍),董事則為Morgan Parker (潘墨硯)、 Ryan Roberts (阮家齊)、William E. Bryson (柏威廉)、David P. Sun (孫至德)、楊泮池 (Pan-Chyr Yang)、楊敏玲(Min-ling Yang)、王汎森 (Wang Fan-sen)及謝武樵(Hsieh, Kelly W.)、吳靜吉 (Wu, Jing-jyi)。董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負責推行董事會之決策,督導基金會經常事務,聯絡台美雙方相關機構,並籌理其他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之活動。基金會設有交換計畫組、財務行政組、留美諮詢組及特別專案組。在執行長督導下,各組各司專責,處理相關事項。
    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獎助學金概分兩類:
  1.我國學人部份:本基金會每年定期提供各類獎助金給予我國學者、教師、學生及專業人員,以資助他們赴美從事學術研究、進修、攻讀學位或見習;獎助學科著重在人文學科、行為科學、社會科學(包括教育及管理)、藝術創作及行政。獎助學金類別如下:(1)研究學者赴美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2)博士後赴美研究獎助金(3)韓福瑞獎助金(已停辦)(4)博、碩士留美獎助學金(5)傅爾布萊特攻讀博士學位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6)張心洽學術基金會企管碩士獎助金(已停辦)(7)東西文化中心獎學金(8)專業人員及創作藝術家赴美研習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公教人員,非營利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藝術家,藝術和文化行政人員。(9)傅爾布萊特新世紀學者獎助學金(10)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全額獎學金(11)中文教師赴美任教獎助學金(12)非政府機構女性領導學人(ELM)(已停辦)(13)朗訊傑出獎學金(已停辦)。
  2.美國學人部份:分為客座教授、研究學者及青年學人三部分。(1)客座教授之甄選,係依照基金會董事會決定之優先學科,遴選美籍學人來華講學,任期最長為十個月。(2)來台研習之研究學者或青年學人研習範圍大致分成七類:美國研究;社會及行為科學;人文、語言及藝術;中華文化研究;台灣研究;管理與科技管理;跨領域研究。(3)青年學人英語協同教學計畫(ETA):每年挑選28名傑出青年學人至宜蘭及高雄國小或國中進行為期11個月的教學計畫。
    1958年至2008年,約有1,400位國內學人獲得傅爾布萊特獎補助金,赴美研究、教學或攻讀學位。甄選的程序如下:1.提出企劃案:根據國內教育、社會、以及經濟狀況,定出研究領域,經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將企劃案送傅爾布萊特外籍學術獎學金委員會(J. William Fulbright Foreign Scholarship Board)彙整。2.公告獎助學金消息:每年五月發佈赴美獎助金公告,同時發函給全國各大專院校校長及研究機構請提供推薦名單。3.審查:由學術交流基金會遴聘7-13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審查。4.得獎通知:準備得獎文件並通知得獎人體檢。為達到程序公正,各國得獎人之資格最後皆經由國際傅爾布萊特學術獎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獎人可以自行申請美國研究所之入學,或自行安排前往研究考察的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亦可經由學交會根據得獎人之研究計畫、學習目標、專長特性及志願,代為安排研修之大學或機構。在美國之協辦機構為國際學者交換協會(CIES),負責安排以研究為主的研習計畫。獲得各項傅爾布萊特獎助學金者,享有團體健保及意外保險。 所有各項獎助學金得獎人,均必須以交換學人(J-1)簽證赴美。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者,不符申請資格。】。
    (圖1)為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封,銷國內資費已付、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一時、台北(十二)戳,限時寄台北有台灣台北、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五支(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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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夏大緯1 于 2016-10-11 08:29 编辑

臺中監獄夏大緯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網站上介紹﹕本監創始於民前16年(明治29年),監址臺中廳藍興堡臺中街圡名臺中65番(原臺中市新生街3號),初名為「臺中監獄署」,民前1210月(明治33年)修正監獄官制,轄于臺灣總督府,易名為「臺中監獄」。至民國13年(大正13年)改稱「臺中刑務所」,民國34年臺灣光復再易名為「臺灣第二監獄」,至民國352月始稱今名「臺灣台中監獄」,至民國100年配合法務部矯正署成立機關改隸,爰修正機關全銜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創監迄今已逾百年餘。


由於舊監房舍老舊,且位處台中市中心區,腹地狹窄,不但影響市區之發展,亦無法容納逐年增加受刑人,有礙行刑之成效,已不符現代刑事政策之需求;遂於民國75年在台中市郊取得土地,正式辦理遷建。新監工程於民國784月動工,8010月完工並於81124日正式落成啟用。本監現佔地約20公頃,建築圍牆縱深380公尺,面寬260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21,819坪,戒護區內土地面積9.88公頃,建築前棟為行政大樓,次棟為戒護及醫療中心,再入內為中央通道,通道之兩側各建3個管教區,每一管教區各有獨立之空間,與他區嚴為分界,並依收容人之類別實施分類處遇,以貫徹分區管教之處遇原則。


因近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人數激增,為充分利用閒置空間,以緩解監獄人滿為患之窘況,並兼具平衡區域特性,發揮外役監中間處遇收容功能,爰奉法務部核准就臺中女子監獄移撥之第二教區原地整建為本監外役分監,並於10491日完成揭牌,邁入新的里程碑。】。


(圖1)為63年3月版莊敬自强5角片加貼5角郵資,銷台灣、64.7.25日22時、台中(辛)、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由臺中監獄寄臺北,正面銷藍色長方型(信義)戳。

圖1a.jpg


圖1b.jpg



(圖2)為63年12月版莊敬自强1元平信封加貼1元郵資,銷台灣、64.8.19日22時、台中(辛)、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由臺中監獄寄臺北背有台灣、64.8.20日X時、台北(子三)、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到達,另銷藍色長方型(信義)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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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b.jpg


(圖3)為63年3月版莊敬自强5角片加貼5角郵資,銷台灣、65.2.9日20時、台中(辛)、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由臺中監獄寄臺北,正面銷藍色長方型(信義)戳。

圖3a.jpg


圖3b.jpg



(圖4)為中式封貼2元郵資,銷台灣、65.2.25日X時、台中(辛)、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由臺中監獄寄臺北背有台灣、65.2.26日10時、台北(子三)、請寫郵遞區號、請用標準信封機宣戳到達,另銷藍色長方型(信義)戳。

圖4a.jpg


圖4b.jpg


(圖5)為中式封貼15.5元郵資,銷台灣台中、79.11.11–17、甲1、五十支戳,由臺中監獄掛號寄台北,背有台灣台北、79.11.15–10、子21、城中戳,內信銷紅色長方型檢查戳。

圖5a.jpg


圖5b.jpg


圖5c.jpg


(圖6)為臺灣臺中監獄公文封貼35元郵資,銷台中、96.2.1217、代、文山戳,掛號寄台北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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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2016.9.2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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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橡皮双圈甲34戳最新記錄
夏大緯


個人先後寫了同胞兄弟不同命~大型橡皮双圈甲34」、「續談台北甲34」、「再談台北甲34」此3篇郵文,此3篇郵文至今己有8年時間,其記錄己有更改,因此綜合此3篇郵文重新介紹給郵友參考﹕

    1該戳的使用源起於當年股票抽籤熱,郵局為應付大批掛號郵件的使用,手蓋「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太費時且來不及應付大批郵件,而採取此種機器蓋銷的「大型橡皮双圈甲34戳」,該戳只在台北總局大宗掛號窗口使用,且只蓋銷在「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上而存世,因當時只設定蓋銷「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使用,其規格尺寸也只能配合「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來使用,因此一般片封簡均無法使用該機銷戳,相信也因為如此片封簡上都看不見該戳的存在,只有在「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上才有它的踪影,當年股票熱時每天要銷蓋數以萬計的「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但因「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在使用後大多收回存檔,少數例外或因特別要求而留存外才有存世,留存至今的相信也不多了個人收藏的「郵件招領通知單」在購買時,也曾聽聞該郵商說是因台北某支局受颱風淹水影響,郵品單據等有受潮在清理時而意外流出一小部份,否則理應存檔及銷毁的,檢視該批單據確是有部份或一角有被水淹過的痕跡存在,如此也誤打誤撞的意外留存下該戳存世。

    2該戳的使用直到股票熱降温及「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上,直接印刷郵局名稱後才停止使用。

    3由於該部機器在蓋銷「大宗掛號函件收據」時,一次蓋銷數百張至千張左右,可能因數量多、高度厚而形成表面不太平整,也使得壓蓋的力量無法平均,所銷蓋出來的郵戳大多不是很清楚,或部份邊框、文字没有顯現出來均是很正常,郵戳清楚且較完整的反而是極少數的例外,此少數例外可能是銷蓋到最後,因張數減少、高度變低而表面較平整,蓋銷時壓力自然就能很平均,才會有比較完整清晰的戳圖存在。

    41型戳目前暫時所知使用在76.3.3日至76.4.4日之間或前後


2型戳目前暫時所知使用在76.7.1377.4.30日之間或前後2型戳的改變較之第1型戳更為簡單不複雜,相信主要考慮是方便性及好更換才簡化的,第1型戳的壽命可能僅短短幾個月即宣告結束,原因即在於橡皮戳較易磨損、銷戳不清楚、易變型等,最後停止使用由第2型戳取代。)。


3型戳目前暫時所知使用在79.3.1日至82.4.23日之間或前後橡皮戳的使用壽命本來就不長,又使用在大宗郵件上,更是加速其損壞的程度,因此會多次更換產生不同的戳型,第2型及第3型戳的差異及分別,可由甲344字跟台字之間的距離遠近不同而區分,另台北2字底部距離邊框也可分遠近不同)。

    5該戳每天可能至少銷戳1次使用、銷戳2次的頻率也頗高、多則3次的也有,其使用的時間最早為早上8時、最晚為晚上21時,其餘時間從12.13.14.16.17.18時均有,雖然可能並非每天都有郵戳存世或只是個人並未收集到,應該在其使用期限內除星期六、日之外,每天都應有該戳存世

    6另所見該戳大多銷在「大宗掛號函件收據」上,但也發現有小部份銷在「大宗限時掛號函件收據」上存世,但較「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少許多,使用時間則大多集中在16時至20時之間,尤其是19時及20時最為頻繁由此也可發現此點作業特性,跟「大宗掛號函件收據」較為不同。


(圖1)為個人近幾年收集到的大宗限時掛號函件收據,銷台灣、80.8.1621、甲34、台北戳。

圖1.jpg



(圖2)為個人近幾年收集到的大宗限時掛號函件收據,銷台灣、82.4.2321、甲34、台北戳,此戳改寫新記錄,原第3型戳暫時所知使用在79.3.1日至81.12.2日之間或前後,現經由該戳日期可再往後延伸4個月了。

圖2a.jpg


圖2b.jpg



另目前暫時所知該戳均使用在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大宗限時掛號函件收據此2種郵政收據上,一般郵友均不會注意或收集它,且早期該類收據在使用後,大多都收回存檔並銷毁甚少外流,也讓郵友喪失機會增加收集的困難性,並因為目前所見該類郵品甚少,在76.7.13日至82.4.23日之間,目前已知至少有使用過第2型及第3型郵戳,是否還有其他型郵戳存在?還待更多的實物出現才能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目前除己知有76年、77年、7980年、8182,均有使用該戳並存世的記錄外,是否也有78年及81年之後使用的記錄?還待郵友共同來關心及追踪報導。



參考資料﹕個人之前所寫同胞兄弟不同命~大型橡皮双圈甲34


個人之前所寫續談台北甲34


個人之前所寫再談台北甲34


                        2016.9.27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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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用紙

夏大緯


個人之前所寫消失的郵局~將消失的業務」一文,內介紹﹕民國77.6.21日起郵政總局為推行郵件處理自動化、儲滙業務電腦化,及配合經濟發展及社會需要,開發新興郵件業務,經奉准與電信總局合作開辦國內電子郵件與電傳滙票業務,所謂電子郵件就是郵局利用電信傳真設備,將寄件人交寄之文件、信函、符號或圖表,按其所書式樣傳輸至國內指定之郵局或與我國互換電子郵件之國家(地區),再由當地郵局送交收件人之郵件,節省郵件運輸過程及時間,台灣之郵政與電信在光復初期仍係合營,民國38年間始依我國郵、電分營之體制分别獨立經營,此是分營多年後首度再次郵電聯手合辦電子郵件業務,國際電子郵件則於77.9.20日起開辦(詳情從略)。


開辦電子郵件初期,暫以﹔基隆、台北、板橋、桃園、中壢、新竹、台中、嘉義、台南及高雄等十大都市為範圍,暫以一年為試辦期,再視辦理績效及各地要求情形賡續擴大至其他城市,收費標準﹕使用A5紙(即半頁)每張30元,使用A4紙(即全頁)每張50元,一律作限時掛號處理,接收局收到收寄傳來之電子郵件後,以限時掛號投交收件人,如需作快捷郵班投遞,可加納快捷投遞費每件20元,電子郵件收費標準詳情如(圖1)。

圖1.jpg



寄件人寄發電子郵件時,請先瞭解上述寄達地區或國家確己開辦此項業務後,即可向附近郵局(不含支局)營業窗口,索取免費供應之電子郵件用紙,自行用黑色或濃色筆按每格一字以較大字體清晰書寫,以免影響傳輸效果,如係有價證劵(諸如銀行支票、滙票等)或其他重要文件,寄件人需保留原件者,請先影印後將影印本貼於上述用紙交寄,郵局當依式傳達收件人,同時為加速滙款服務,亦開辦電傳滙票與送現業務,電傳滙票係利用傳真機將滙款金額傳至收件人所在地之郵局,再將滙票每張滙票最高限額為30萬元,或現金之限額為5000元投交收件人,收費每筆50元,另擴大電子郵件服務功能,78.3.20日推出電子郵件賀(慰)函與附送禮金業務,其中賀函部分包括婚、壽、節、慶等11種,舉凡日常生活所必要敦親睦族之禮尚往來,均特予製作精美圖案,備供寄件人選擇作為行文祝賀襯景,並可兼送禮金,使收件人更感親切及增進人際間情感之交流,寄件人將書寫之祝賀或慰問函原蹟傳送至接收郵局後,再將其原蹟影印於郵局提供的精美彩色圖案紙上(彩色圖案共有六種供寄件人選用),裝入彩色信封內投交收件人,每筆收費50元,電傳賀函禮金即前項電傳賀函內再加附禮金,一併投交收寄人,方便民衆致送年、節、婚、壽等祝賀禮金,每筆收費70元。


電子郵件傳至接收局後,以限時掛號投交收件人,如需作快捷郵班投遞,可加納快捷投遞費每件20元,如寄件人欲知悉該件是否妥投,並可加附回執,以便於收件人妥收後將回執寄退寄件人,回執每件另收20元,另寄件人若能提供收件人傳真機電話號碼,可直接傳送至收件人接收者,由於免除郵局投遞工作,每件減收10元,另有相關注意及配合事項等如下﹕如電子郵件用紙勿污損或摺皺,並按格書寫以免影響傳輸效果,電子郵件之原底及其有關文件,自交寄之次月起由郵局保存六個月,保存期間,收寄件人得憑原執據或身分證明,請求查閱或提供原底之抄件或複印本。


電子郵件實施初期,因僅有十處郵局辦理是項業務,再加各公司行號多已自備傳真機設備,致業績欠佳,為資改進,經與電信總局合作擴大辦理電子郵件業務,後與電信總局合作已於80年元月增設安裝200台傳真機,裝置於各獨立局及甲級以上支局,如此其服務範圍已能涵蓋全省各都市及鄉鎮之主要郵局,並於806月底前再添置985台傳真機,合計1195台傳真機,擴大到各級支局全面開辦電子郵件,其服務範圍己涵蓋全省各都市及鄉鎮所在地之各級郵局,因此為免除重復投資節省國家資源,電信總局已自80.9.10日起停辦國內電報業務,同時自該日起改由郵電合辦傳真郵件替代,國際電報業務則於郵局人員訓練完成後,再另行移轉,同時馬祖地區亦自同日開辦傳真郵件,加上金門地區己自80.6.29日起開辦傳真,因此台、澎、金、馬己完成傳真服務網路。


自民國77.6.21日以十大都市為範圍開辦電子郵件,至民國806月底擴大至全省各支局全面開辦電子郵件,可見電子郵件配合科技及社會的需要而大幅成長,其價格也因全面開辦自81.9.1日起大幅調降(圖2),好方便增取更多人的使用,相信在當年成效應該不差,到民國90年傳真機己價格便宜,且電腦也普及一段大衆,不論是個人、公司行號等,都可自行用傳真機或電腦傳輸文件,會至郵局使用傳真郵件的比率應己不高,至今應更是屈指可數吧,自81.9.1日大幅降價後,此價格持續多年未曾再改變,直到民國97.2.1日相信為挽救此業務及成本的降低,才再次降價(圖3),雖然如此但因目前科技的發達及普及,此業務己不符合社會的潮流及趨勢,勢必走上結束之路,因此個人才認為其是將消失的業務。

圖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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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項介紹乃是電子郵件成立的經過及改變,且可得知電子郵件「自交寄之次月起由郵局保存六個月」及「電信總局已自80.9.10日起停辦國內電報業務,同時自該日起改由郵電合辦傳真郵件替代」,這些典故經由介紹郵友才可較清楚了解其背景,傳真郵件有其時代背景及其需求,目前雖己同樣式微並可能即將消失,因而之前留存下來的傳真郵件反而愈加彌足珍貴,現介紹如下﹕


(圖4)為電子郵件用紙,2頁郵費90元,貼郵費90元銷台灣、80.8.111、甲7、高雄戳。

圖4.jpg



(圖5)為電子郵件用紙,半頁郵費30元,貼郵費30元銷台灣、80.9.1915、甲7、高雄戳。

圖5.jpg



(圖6)為電子郵件用紙,1頁郵費40元,貼郵費40元銷台灣、80.10.1217、甲7、高雄戳。

圖6.jpg



(圖7)為電子郵件用紙,半頁郵費30元,貼郵費30元銷台灣岡山、81.1.1317、四支(甲)戳。

圖7.jpg



(圖8)為電子郵件用紙,半頁郵費30元,貼郵費30元銷台灣岡山、81.4.2817、四支(甲)戳。

圖8.jpg



(圖9)為傳真郵件用紙,半頁郵費30元,貼郵費30元銷台灣岡山、81.8.513、四支(甲)戳。

圖9.jpg



(圖10)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30元,貼郵費30元銷台灣岡山、82.2.2417、四支(甲)戳。

圖10.jpg



(圖11)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15元銷台灣三峽、82.3.316、甲、二支戳。

圖11.jpg



(圖12)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15元銷台灣岡山、82.4.915、四支(甲)戳。

圖12.jpg



(圖13)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25元,貼郵費25元銷台灣岡山、82.5.1417、四支(甲)戳。

圖13.jpg



(圖14)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40元銷台灣板橋、83.1.2112、丙、七支戳。

圖14.jpg



(圖15)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15元銷台灣板橋、83.1.2615、丙、七支戳。

圖15.jpg



(圖16)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15元銷台灣三峽、83.4.1417、甲、二支戳。

圖16.jpg



(圖17)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40元、快捷投遞費20元合計60元,貼郵費60元銷台灣、83.5.16–X、甲1、三峽戳。

圖17.jpg



(圖18)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15元,貼郵費15元銷板橋、85.5.612、甲、江翠戳。

圖18.jpg



(圖19)為傳真郵件用紙,1頁郵費25元,貼郵費25元銷板橋、86.9.114、甲、溪崑戳。

圖19.jpg



(圖20)為傳真郵件用紙,4頁郵費100元,貼郵費100元銷三峽、86.9.209、甲2237戳。

圖20.jpg





参考資料﹕個人之前所寫消失的郵局~將消失的業務」一文


今日郵政第365375399413期內,有關傳真郵件的相關資料


                            2016.9.27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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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製糖株式会社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日文:大日本製糖株式会社),簡稱日糖,過去為以加工生產糖為主的企業,並在台灣的日治時代時大規模投資設廠。創立於1895年,已於1996年與明治製糖合併為大日本明治製糖。現為三菱商事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屬於三菱集團成員。


臺灣本社位於台北市北門町。昭和2年(1927年)7月合併東洋製糖,昭和10年(1935年)4月合併新高製糖,昭和14年(1939年)12月合併昭和製糖,昭和15年(1940年)11月合併帝國製糖,規模是戰前台灣4大製糖會社中最大者。戰後,大日本製糖在台灣的資產與台灣製糖、明治製糖、鹽水港製糖的在台資產合併成台灣糖業公司。在日本內地的資產則仍以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存續至1996年。


製糖工場~虎尾製糖所、斗六製糖所、北港製糖所、月眉製糖所、烏日製糖所、彰化製糖所、龍巖製糖所、大林製糖所、二結製糖所、台中製糖所、苗栗製糖所、新竹製糖所、崁子腳製糖所、玉井製糖所、沙鹿製糖所、竹山製糖所、潭子製糖所、竹南製糖所。】。


(圖1)為昭和14.11.15日大日本製糖株式会社的蔗苗代金借用證。

圖1.jpg



(圖2)為昭和14.10.29日大日本製糖株式会社的肥料代金借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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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6.10.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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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欣客運公司   ---   夏大緯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的介紹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58年1月由民間企業裕隆汽車公司、榮僑公司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共同投資設立迄今。公司之組織架構計有董事長室、總經理室及營業室、綜合管理室、機料室、會計室、勞安室等5個一級單位,下轄7個業務組及修理廠、補給站與8個營運站及1個營運點等作業單位,員工總人數700餘人,大、中型及低地板等四百餘輛公車,服務臺北市、新北市等50條營運路線。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公共運輸業,以提供市區民眾舒適、便捷、安全與愉悅之乘車服務,另提供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及團體租車;小型車輛快速保養、維修、鈑噴及臺北市監理所委託小型車代檢驗車等服務項目。本公司除完善之硬體服務設施外,更以「以客為尊,待客如親,視客皆友」之經營理念,以提供市民優質的交通服務。】。
    由上介紹可得知欣欣客運公司的歷史,現即介紹欣欣客運公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欣欣客運公司封,銷台灣、83.12.21日22時、台北(辛28)、國內郵資已付(10)戳寄當地。



    參考資料﹕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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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便切手賣下請求書
夏大緯


(圖1)為民國三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鳳山郵局長瀨户崎市之丞(私印)致高雄郵便局、郵便切手類(收入印紙)賣下請求書,種別為切手十錢、三十錢、四十錢、五十錢、一丹、五丹各一些,銷高雄、35.3.22日戳。

圖1.jpg



查「中華郵政史臺灣編」一書中,臺灣光復後鳳山郵便局特定郵便局長為瀨户崎市之丞,印証上項正確無誤,另臺灣光復後將日郵9種,加印「中華民國臺灣省」字樣出售,書內記載鳳山局是在民國34.11.8日起發售(有些局最早是在34.11.4日起發售),上項應即是此9種加印「中華民國臺灣省」票的賣下請求書,該賣下請求書只提出6種,少了最低面值叁錢、伍錢2種及最高面值拾丹1種,不知是否此3種較不需要(或使用需求少)因此没有提出?經由該郵政單據,可提出一些探討及印証當時郵局局長是誰、出售的郵票是那一種、需求的郵票面額有那些等,証明郵史、歷史結合可由郵政單據來驗証。



參考資料﹕「中華郵政史臺灣編」一書


                                   2016.10.2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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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夏大緯1 于 2016-10-6 09:23 编辑

高雄關駐郵局支所夏大緯


上網查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對國際郵包通關徵稅作業說明:【一、小額郵包之各項稅捐通常委託郵局於包裹送達時憑海關填發之“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代收稅款。二、惟遇有需檢具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或相關資料者,請親臨會同驗關後,由現場郵局代收稅款。三、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在美幣五千元(含)以上者,應繕具“進口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亦由郵局現場代收稅款。

進、出口郵包通關簡介:

一、進口郵包()免稅物品:1.進口之郵包物品(洋菸、洋酒除外),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關稅。2.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

()應稅物品:1、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如非屬限制輸入貨品,免辦報關手續,由海關查驗核估後,開具「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完稅放行。2、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或須憑簽證文件申報進口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進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二、出口郵包:()免具出口報單物品:寄往國外之小額郵包,非屬「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且離岸價格
在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免具出口報單,惟須填妥郵局印製之郵
包發遞單及報關單各一份,對寄物名稱、數量、價值,應據實申報,
並在報關單上簽章,如屬商品或貨樣,請加附商業發票,以憑審核。
寄件人填妥發遞單及報關單連同郵包交各地郵局窗口辦理交寄手續,由郵局將郵包彙送海關抽驗放行。()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凡需繳驗簽證文件,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以上或等值者,保稅工廠或申請退稅之出口郵包物品,均應繕打出口報單並檢附其他必備文
件,向各地駐郵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切勿以郵局印製之發遞單、
報關單向未駐海關之各地郵局郵寄。()違禁或管制出口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出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三、如欲進一步瞭解進出口郵包通關細節及辦理報關所需具備之文件等,請參閱關務署所編「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1472&ctNode=13118)。

請郵包寄件人與收件人注意:

一、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
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
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時,如不服海關對郵包物品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請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或申請複驗。

國際郵包單一窗口作業:

一、自八十八年元月二十日起,郵寄進口下列四貨品: (1)藥品 (2)化妝品 (3)醫療器材 (4)食品(含食品添加物)且需憑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文件方能進口貨物,准由郵件收件人向本課申請,再由本課電傳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俟該署完成審核作業,再回傳本課後,憑以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通關手續,郵件收件人可免兩地奔波申請之不便。

二、郵件收件人申請本單一窗口簽放作業,其表格由食品藥物管理署或本課提供,惟須檢附成分說明書(仿單),除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外,另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

再次提醒您-誠實申報可保障您的權益,遇有疑義即撥電話(0227041144當可獲得滿意之服務。

資料維護單位:松山分關郵務課、電話:(02)27041144[臺北關]民國104511日】。


另在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內則同樣有相關問答如下﹕【1.請問進口包裹是否每件都要課稅?進口包裹均需海關檢驗,是否課稅屬海關權責,由海關決定。如果對郵件驗關方面有任何問題,請洽:02-270552802072.驗關有那些規定?不論是進口或出口的小包或包裹都要經過海關驗關,主要是防止違禁或管制物品,如毒品、槍械等之流入或流出。另一方面是檢查包裹內裝的物品是否需繳驗證件、補辦手續或應予課征關稅等海關事項。寄件人應查明寄達國家所需之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應連同郵件一併檢附;依據萬國郵政公約規定,各國郵政對於送交海關查驗之郵件,無論寄件人於報關單如何填寫,以及海關人員於查驗時如何裁決,均不負任何責任。】。


由上項介紹可了解目前對國際包裹的相關規定及處理,現即介紹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提供給郵友參考﹕


(圖1)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免(Free)稅戳(應稅手寫改免稅)、及樣品免稅戳。

圖1a.jpg


圖1b.jpg



(圖2)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免(Free)稅戳、及稅則免稅戳。

圖2a.jpg


圖2b.jpg



(圖3)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免(Free)稅戳、及稅則免稅戳。

圖3a.jpg


圖3b.jpg



(圖4)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免(Free)稅戳、及餽贈品免稅戳。

圖4a.jpg


圖4b.jpg


(圖5)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應(Du Ty)稅戳、及藍色圓型(稅)戳。

圖5a.jpg


圖5b.jpg



(圖6)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應(Du Ty)稅戳、及藍色圓型(稅)戳。

圖6a.jpg


圖6b.jpg


(圖7)為日本寄台包裹單銷高雄關駐郵局支所戳及高雄關駐郵局支所、進口包裹驗訖、應(Du Ty)稅戳、及藍色圓型(稅)戳。

圖7a.jpg
圖7b.jpg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2016.10.2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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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文化大學   --   夏大緯
    中國文化大學網站上的介紹為:【中國文化大學位於台北市近郊,毗臨陽明山國家公園,海拔約410公尺,足臨台北關渡平原,俯瞰淡水河與台北港;自台北市士林、北投區向山麓遠眺,即可見文大校舍建築,為台北顯著地標。創辦人張其昀博士建校之時,以「美哉中華,鳳鳴高岡」,勉勵文大師生要有崇高胸懷,為中華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善盡心力,本校所在地因此得名「華岡」。經過創辦人、董事長與歷任校長領導,及全體華岡人數十年耕耘,文大辦學已具規模。本校現有12個學院,包括文學、外語、理學、法學、社會科學、農學、工學、商學、新聞傳播、藝術、環境設計及教育等學術領域,大學部60系組、碩士班43所組、博士班12所,是一所科系多元、完備的綜合性大學;不僅可讓學生選擇專長研讀,更可為興趣廣博的青年學子,提供跨領域的學習機會。此外,本校於北、中、南都會區設有推廣教育部,為社會大眾終身學習的理想園地。
    本校創建於1962年,創辦人張其昀博士及中華文化事業基金委員會原擬校名為「遠東大學」,經先總統 蔣公親筆致函,建議改為「中國文化學院」,以其寓意深遠,符合本校發展方向與興學理念,張創辦人及中華文化事業基金委員會欣然同意,先成立研究部,呈報教育部核准為「中國文化研究所」,設有12學門。1963年,大學部日間部15學系開始招生,隨後夜間部4學系成立,更名為「中國文化學院」;後因辦學有成,於1980年獲教育部核准升格改制為「中國文化大學」。本校以發揚中華文化及學術為宗旨,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在文學、史學與哲學,近代西方文明的優點在科學與民主,而中國文化的振興必須「承東西之道統,集中外之精華」,達到東方與西方、人文與科學、藝術與思想、理論與實用的全面結合。本校辦學,人文、社會、科技並重,教學與研究兼顧,以復興中華文藝的華學基地自許,以培育五育兼俱、學以致用的人才為己任,進而建設一所國際性的完整大學。
    本校以「質樸堅毅」為校訓,「質」是質直,「樸」是樸實,「堅」是堅強,「毅」是弘毅。質直樸實,是實事求是的處事態度;堅強弘毅,是精益求精的惕勵期許。求實則不落空,求精則不落後。辦學與求學,唯有求實求精,方能止於至善,臻於教育的最高理想。中國文化大學共有五個校區,總面積115公頃。校本部位於陽明山華岡,毗連國家公園,景象優美、空氣清新、學風自由、交通便利,是學生修習課業、開闊視野與培養品德的最佳環境。校園建築皆以中國宮殿式建築呈現,外型典雅巍峨,教學空間設計明亮新穎、新式硬體設施,配備空調及現代化資訊講桌,提供優質的教學習環境。本校教學資源豐富,不但擁有全校暢通之寬頻網路e化服務,更有多項學術輔助機構。華岡博物館、數位地球研究中心、華林生態園區、柏英演藝中心、數位學習中心、歐豪年美術中心、華岡實習廣播電台、華岡實習農場、華岡藝術總團,均開各大學風氣之先,提供最完善的教學研究設備與場域。】。
    由上介紹可得知中國文化大學的歷史,現即介紹中國文化大學實寄封給郵友參考﹕
    (圖1)為中國文化大學封,銷國內郵資已付、81.12.9日18時、陽明山戳寄台北。

    (圖2)為西式封手寫中國文化學院,貼2.5元郵資銷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十時、陽明山(戊)戳,限時寄中壢背有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十三時、台北(X)戳及台灣、五四年十二月三日X時、中壢(X)較不清楚戳到達,可得知在民國五四年時也是銷陽明山戳。



    參考資料﹕中國文化大學網站


                                  2015.10.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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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看守所
夏大緯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網站上介紹:【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原址位於臺南市新生街241號,臺灣省光復初期原附屬於臺灣臺南監獄,及民國4186日依照我國法制劃分成立。當時因刑事被告不多,故僅由臺灣臺南監獄分撥舊房舍數棟略加修葺,因陋就簡作為辦公與羈押處所,勉可敷用。三十餘年來臺灣地區經濟飛躍成長都市加速繁榮,原址本屬市郊現已發展成都市中心,且羈押之刑事被告逐年增加,以致大量超額收容,擁擠情形嚴重,已不合羈押業務之要求,遷建新所勢在必行。乃配合臺南監獄之遷建同時籌劃,因遷建經費短絀,未克實現。


民國73年法務部克服萬難,毅然議訂改善監所設施六年計劃。報奉行政院核准實施。其中將遷建臺灣臺南看守所列為優先辦理,並積極於同年6月會勘地形,隨即著手規劃。將舍房容額較原址擴充2.6倍,使各刑事被告得有合理之居住空間,獨居房佔二分之一以上符合羈押之立法精神,並改進舍房型態,採背靠背式開大型低窗設計,使管理人員照顧被告便捷安全,通氣採光亦兼籌併顧,主要建物有行政大樓、戒護大樓、舍房區、工場區、炊場、隔離舍、女所等;舍房總計有獨居212間,雜居房259間。


本所現址(面積9.9604公頃)於民國7312月動工興建,至7412月完成,75216日遷入辦公,嗣奉法務部於751月核定附設臺南監獄臺南分監,目前本所除羈押刑事被告外,兼收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三年之男性受刑人及刑期未滿16月之女性受刑人(兼收刑期7年未滿之受刑人)、民事管收等其他性質之收容人、核定收容額1244名。】。


(圖1)為556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五六年七月三十日八時、花蓮(辛六)戳,寄台南看守所背有藍色橢圓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書信檢查、看守所)戳。

圖1a.jpg


圖1b.jpg



(圖2)為556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五六年X月(月份似乎漏植)廿九日X時、台北(辛十五)戳,另有紅色(信筒開出、56.11.30)戳,寄台南看守所有藍色橢圓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書信檢查、看守所)戳及藍色(轉送台南監獄)戳,背面有藍色長方型有框(信面寫明受刑人呼號及工場)戳。

圖2a.jpg


圖2b.jpg



(圖3)為5512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台北、五七年六月三日十八時、卅四支(辛)戳,寄台南看守所背面有藍色長方型有框(生物與油類及易腐物品,一概拒收)及(信面寫明受刑人呼號及工場)戳。

圖3a.jpg


圖3b.jpg



(圖4)為5612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五八年二月一日十一時、台北(辛十二)戳,寄台南看守所正面有藍色長方型有框(信面請寫明呼號及工場)戳,背有台灣、58.2.29時、台南(辛)機戳到達。

圖4a.jpg


圖4b.jpg



(圖5)為5612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五八年七月十四日X時、潭子(辛)戳,寄台南看守所背有藍色長方型有框(生物與油類及易腐物品,一概拒收)戳及台灣、(子)、15.7.5808、台南戳到達。

圖5a.jpg


圖5b.jpg



(圖6)為5612月版金門莒光樓5角片,銷台灣、五九年八月十七日X時、潭子(辛)戳,寄台南看守所正面有藍色長方型有框(生物與油類及易腐物品,一概拒收)戳,背有台灣、(子)、18.8.59–X、台南戳到達。

圖6a.jpg


圖6b.jpg



(圖7)為中式封貼2元郵資,銷台灣、74.7.2315時、台南(X)機戳,寄台南看守所正面有紅色有框(忍讓)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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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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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簡稱鹽糖,是台灣日治時期的製糖會社之一。規模是戰前台灣4大製糖會社中最小者。鹽水港製糖成立於明治40年(1907年)3月,本社位於台南州新營街。明治43年(1910年)合併高砂製糖,大正3年(1914年)8月合併台東拓殖製糖,昭和2年(1927年)2月合併林本源製糖。戰後,鹽水港製糖在台灣的資產與大日本製糖、台灣製糖、明治製糖的在台資產合併成台灣糖業公司。在日本內地的資產則成為塩水港精糖株式會社存續至今。


製糖工場有岸內製糖所、溪洲製糖所、花蓮港製糖所壽工場、花蓮港製糖所大和工場。


製糖鐵道–車站一覽


二林線(田中─二林)*原林本源製糖二林線*明治43年(1910年)914日開業車站名~田中中潭外三舊名「外三塊厝」)、鎮平田尾北斗北勢溪州溪墘厝路口厝大灣竹塘鹿寮外蘆竹塘番子田

二林


新營─布袋*明治42年(1909年)520日開業車站名~新營工場前太子宮南門塩水岸內義竹安溪寮前東港布袋。】。


(圖1)為委任狀~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株式、林木川。

圖1.jpg



(圖2)為鹽水港株貳拾株、林木川。

圖2.jpg



上項2件因我不懂日文無法正確翻譯介紹詳細內容,另該當事人均為林木川先生,上網查在維基百科內查到:【林木川1937年生台灣高雄人現居住北投政戰學校藝術系畢業曾任教政戰學校藝術系33年(19621995台灣雕塑學會理事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維護學會理事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會員高雄市立美術館典藏委員國立國父紀念館評議委員曾任各美展評審:全國美展、台灣省展南瀛美展、北中高縣市美展台灣工藝研究所工藝競賽作品奧林匹克委員會徵選美術作品。】,則不敢確定是否為同一人?僅提供參考。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6.10.2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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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速則不達
夏大緯


國外寄臺的郵件上往往因某些特殊因素或情況,而先被封發到其他國家,之後才再被轉發到國內,此種情況有些實寄封上,就會銷蓋一些特别的相關戳記註明,但並非一定每一封都有銷蓋,而會銷蓋此種戳記者,則有許多變化不同,如有無框、顏色不同、文字大小不同、文字有不同等,之前即見郵友在郵刊上、專著上介紹過此類戳記,個人也收集一些此類戳記,雖並不完整、齊全,但可能有些郵友並未看到該郵刊或專著,或還不清楚及了解有那些戳記,因此先後寫了「香港轉來戳」、「他國郵政轉來戳」、「有日期的誤封戳」、「誤封大陸」、「寄臺英文誤封各國封」、「錯誤的誤封6篇郵文介紹給郵友參考,後均再轉載入個人的部落格內,有興趣的郵友請直接參考即可,此篇則介紹一封香港急件寄台北封,確錯誤的誤封到曼谷,真實反映了欲速則不達的情況。


(圖1)為中式封貼香港7.8元郵資,銷香港1992.5.29日戳,航空快遞寄台北正面銷「MISSENT TO  BANGKOK(誤封曼谷)」戳,背有台北(未36)、1992.6.516時、TAIPEI戳及台灣、81.6.69時、庚90、台北戳到達。

圖1a.jpg


圖1b.jpg




參考資料﹕個人之前所寫「香港轉來戳」、「他國郵政轉來戳」、「有日期的誤封戳」、「誤封大陸」、「寄臺英文誤封各國封」、「錯誤的誤封6篇郵文


                               2016.9.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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