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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邮资分析、判断
手写的贴印刷品邮资而放行也算印刷品?
——还是肖先生仅指打字(印)的
----当然是指打字(印)的了!如果是手写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了,又可能出现多种解释了,哈哈,怎么有利,就怎么解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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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已足够---是的,如果货色价目,通知单通知,布告是打在明信片上呢? ...
spaceship 发表于 2012-6-27 13:49

郵政規則明確規定打字機打的,若是打在明信片上,也是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僅這3樣算印刷品。
林志明
台灣台中市南區建成路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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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真熱鬧!
我在樓上提到過,在昨天方桑的帖内也引用過

萬國郵聯 關於*印刷品*的定義,特例條款等
很明顯,用打字機打的私人通信(特別是明信片)根本無法符合定義,道理很簡單
塞納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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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刷品明信片来讲同样,也应以邮资来进行分析和判断spaceship 发表于 2012-6-27 14:45


如果仅从邮资分析、判断
手写的贴印刷品邮资而放行也算印刷品?
——还是肖先生仅指打字(印)的

我说的“邮局说了算”
是指整个邮政而言
不是某间邮局的行为

而打印的资料在香港算不算印刷品
还需向香港邮政查询才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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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5:35 编辑
可从评审角度来探讨

进来田版关于那枚已销福州戳的回片加贴德国邮资回寄
田先生说这类回片放在邮集会被 ...
spaceship 发表于 2012-6-27 14:30



    当然,扣分、加分、或者不扣不加,要根据该片是如何进行展示的,是如何作文字说明的,是需要阐明什么主题的等具体情况来做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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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床上讨论,竟然忘记了腰痛却又引来的脖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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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4:47 编辑
回复  spaceship

到底邮政条例不是法律条文
不会凡事说得那么清楚
但当然是邮局“说了算”
法律条文 ...
TK 发表于 2012-6-27 14:24



    但在邮集这样说(当印刷品展示)会不会被扣分?
或者又是没有扣分的理由——同样没有加分的理由?----正如田版所提的回片,还是最终要依据片上的邮资使用来认定的,对于印刷品明信片来讲同样,也应以邮资来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是个人的认识与理解,也受限于个人的认知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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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打印一分也可以当印刷品投寄,但万一邮局检查会否处罚则另作别论--事实上,即使是主动让邮局人员专门查看了这么一份打印的资料,仍然会作印刷品寄递的,打印与手写,毕竟不是一回事情---特指的是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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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评审角度来探讨

进来田版关于那枚已销福州戳的回片加贴德国邮资回寄
田先生说这类回片放在邮集会被扣分(因为田版认为不算回片使用)
我问过一国际评审员
他认为没有扣分的理由——同样也没有加分的理由

----即使是从评审的角度来探讨,不同的评审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不,田版讲会扣分,国际评审评审却会认为没有扣分的理由,哈哈,而我则会比较认同田版关于那枚片不应该算作回片的观点,但从评审的角度我又赞同国际评审员的观点,既没有必要扣分,也没有理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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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4:36 编辑

到底是邮局人员不懂还是现今中国邮政同一做法?
---大家比较认可的是,中华邮政的邮务人员执行规章还是比较严谨和认真的,正如今天看您的博客所介绍的一些邮品上所体现的精神一样。如果是今天,恐怕第一次找不到收件人时,就要把邮件作退回处理了。这也是常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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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spaceship

到底邮政条例不是法律条文
不会凡事说得那么清楚
但当然是邮局“说了算”
法律条文则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灰色地带就是被告有利

或者又从评审角度来看
邮局承认那些为印刷品
但在邮集这样说(当印刷品展示)会不会被扣分?
或者又是没有扣分的理由——同样没有加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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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K 于 2012-6-27 14:25 编辑
使用打印机打印的资料,都可以作印刷品寄递的.尽管有时只打印一份...
spaceship 发表于 2012-6-27 13:49


还是重复那个观点
到底是邮局人员不懂还是现今中国邮政同一做法?
如果仅属个别邮局不懂才“放行”(不少营业员不懂的还很多)
这些就是印刷品的“属性”?
或者肖先生是评审员(是见习国际评审员吗?)
可从评审角度来探讨

近来田版关于那枚已销福州戳的回片加贴德国邮资回寄
田先生说这类回片放在邮集会被扣分(因为田版认为不算回片使用)
我问过一国际评审员
他认为没有扣分的理由——同样也没有加分的理由

香港邮寄印刷品不事先检查
但邮件不能封口以便邮局抽查(西方国家一贯的做法)
因此就算打印一分也可以当印刷品投寄
但万一邮局检查会否处罚则另作别论——不处罚不等于承认印刷品属性,香港同样也会开一眼闭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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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4:07 编辑
我没有看过有关邮政资料
仅从普通常识来看
打字机(特别是旧式的)打字与手写并无分别(指通信性质) ...
TK 发表于 2012-6-27 13:18



    为何邮政章程中还要有“"私人通信(明信片)以打印机打印不能算作印刷品"的明确规定
---哈哈,这只是一种假设罢了,而且也是一种事实,就是实际上邮政规章里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邮局就可以在既有的规定同时对印刷品性质的邮品的裁量的余地和空间就大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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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4:01 编辑

我没有看过有关邮政资料,仅从普通常识来看---普通常识与邮政规章之间应该还是有些许差别的.打字机(特别是旧式的)打字与手写并无分别(指通信性质),如果大部分人采用打字机写信而当印刷品邮寄邮局岂非损失不少邮资?---可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事实是,当时条件下,能够使用打字机来书写明信片的人会有多少呢?就是能够经常使用明信片进行通信的中国人又会有多少呢?因此,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大部分人用打字机写信当作印刷品而让邮局蒙受太多的邮资损失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也就是事实上,实际上我们见到的用打字机来书写的明信片并不普遍或者普及,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原本“印刷品”就是指用同一模版大量印刷的纸质媒体---这是我们常识性的理解,还是规章里有规定?如果是常识性的理解,我也非常认同.仅用打字机打印一份何来“印刷品”之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民国时期的邮人寄发邮品征购单发往不同的集邮公司,就需要用打字机打印会工整、清晰、正规得多,也省事省时得多,而且如果确可作印刷品寄递时,还可以省一些邮资呢.林先生说邮政有“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的宽限,也是一种特别体谅的措施---体谅的裁量因不同邮局,结果也是不同的.
我认为有“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已足够---是的,如果货色价目,通知单通知,布告是打在明信片上呢?至于民国时期有某些“违规”印刷品明信片存在
不等于邮政承认这种就是“印刷品”---可事实上邮局承认了一些打字机打印的明信片按照印刷品邮资了,也正好说明了邮局认可了这种就是"印刷品",否则,理所当然应作欠资处理.而我们所见到的作欠资处理的实例似乎又不太多见的?如果采用打字机及现在的打印机打印的东西可以算是印刷品,恐怕大部分人均可以这样寄信而节省不少邮资---好象现在没有人在用打字机了吧,用打印机的倒是不少,但我们使用打印机打印的资料,都可以作印刷品寄递的.尽管有时只打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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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K 于 2012-6-27 13:23 编辑
只要邮政章程中没有"私人通信(明信片)以打印机打印不能算作印刷品"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可能,无论是钻空子也好,还是打擦边球也罢,亦或是邮局默许默认这种在明信片上用打印机打字的作法,毕竟我们还是经常可以见到这种实例实物的, 当然,各地邮局对上述情况的操作处理结果是不尽相同的,
spaceship 发表于 2012-6-27 12:19


我没有看过有关邮政资料
仅从普通常识来看
打字机(特别是旧式的)打字与手写并无分别(指通信性质)
如果大部分人采用打字机写信而当印刷品邮寄邮局岂非损失不少邮资?
原本“印刷品”就是指用同一模版大量印刷的纸质媒体
仅用打字机打印一份何来“印刷品”之说?
林先生说邮政有“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的宽限
也是一种特别体谅的措施
我认为有“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已足够
为何邮政章程中还要有“"私人通信(明信片)以打印机打印不能算作印刷品"的明确规定
至于民国时期有某些“违规”印刷品明信片存在
不等于邮政承认这种就是“印刷品”
如果采用打字机及现在的打印机打印的东西可以算是印刷品
恐怕大部分人均可以这样寄信而节省不少邮资

还是香港邮政有“先见之明”
现在已取消本地印刷品邮资一项
即是说在香港寄本地不管书信或印刷品邮资是一样的
(大量投寄本地邮资有优惠,及寄外地还有印刷品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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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民国时期明信片上打印有邮人的邮品交易清单等等内容的,按照印刷品来寄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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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例和实际操作存在差异,是规定不详细具体,还是钻空子的多? 另外,其他国家的相关业务是否也存在类似例子?
张猛 中国邮史研究会第1168号会员
主集: 民国普票及地名邮戳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苏坡培风路80号教师公寓17栋7单元701
邮编 610091
电话 1840283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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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aceship 于 2012-6-27 12:48 编辑

當時中國郵政規定承認打字機打的。
以上3種以外不算印刷品。----规定是这样的,但并没有规定这些算作是印刷品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是必须是私人的还是公共事业单位的.另外,也没有明确规定它们的载体不可以是明信片,这就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探讨的空间和余地
因此私人通信就算以打字机打字也不算印刷品---因此,私人通信以打字机打字是否算不算印刷品,理解不同,但至少我们可以从这方面进行理解,理解的途径多一些,对于我们认识当时产生的一些类似的实物的性质会有更多的帮助,至少不会太片面吧.凡事一分为二,凡事都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认识和理解,只要邮政章程中没有"私人通信(明信片)以打印机打印不能算作印刷品"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可能,无论是钻空子也好,还是打擦边球也罢,亦或是邮局默许默认这种在明信片上用打印机打字的作法,毕竟我们还是经常可以见到这种实例实物的, 当然,各地邮局对上述情况的操作处理结果是不尽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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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K 于 2012-6-27 11:33 编辑
當時中國郵政規定承認打字機打的貨色價目冊、通知單通告、各類布告算印刷品。
以上3種以外不算印刷品。
TC 发表于 2012-6-27 09:32


学习了
因此私人通信就算以打字机打字也不算印刷品
也有可能有人钻空子
或邮局开一眼闭一眼放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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