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31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1.1 对于FIP世界或国际邮展而言,评审委员必须从《FIP世界和专项邮展中评审委员的职责及其任命指南》中所认可的FIP评审员名单中任命。该名单将被汇编以供邮展组织者使用。 31.2 一届邮展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在FIP顾问与邮展组织者之间协商一致处理。作为一种规定,应该为不多于10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聘任一位评审委员。但还应考虑到个别类别的特殊需求。 31.3 除非特别说明,一届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包括高级顾问、见习评审员和专家组成员。 31.4 根据第31条第1款,邮展组织者可从其自己国家联合会中的合格评审员里选聘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如果该会员没有足够的合格的评审员,那么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可以商定从其他会员抽调合格的评审员补缺。在可能邀请这种补缺的合格评审员之前,邮展组织者必须首先获得来自被抽调补缺合格评审员的那个会员的同意。 31.5 FIP理事会从合格评审员名单中选聘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25%.应该在邮展公告中说明他们是由FIP指定的。这种指定的评审委员通常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组长或其他主要成员。 31.6 邮展组织者应从各会员提供的合格评审员名单中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差额。每个会员将有权在邮展组织者请求之时推荐至多3名不同类别的评审员。如有可能,应从提供展品数量最多的那些国家选聘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每一个会员那里最多可聘用两名具有不同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括高级顾问和FIP指定的评审委员)。除第22条第3款之规定外,一名评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充当征集员。 31.7 邮展组织者可以从合格的评审员名单中为评审委员会聘任至多3名高级顾问。 第32条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32.1 FIP的主席将自动充当每一届评审委员会的名誉主席。该主席以像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一样的相同权利和义务加入评审委员会,并且尤其是要保证相关FIP规则正确地遵守。如FIP主席不能参加,FIP理事会的一名成员将充当名誉主席。 32.2 在与邮展组织者和FIP顾问商议后,FIP理事会应任命评审委员会的秘书。这一任命将在邮展前大约两年和不少于18个月内完成。 32.3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如下: ——根据第31条第6款,邮展组织者将征求合格评审员名单的提名。FIP理事会成员和各集邮委员会主席将不在提名之列,他们总是会被FIP指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然后,邮展组织者按照上述名单制定出一个初步的评审委员会; ——在与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顾问应确保评审委员会中有足够的合格组长以及至少10%的最近才合格的评审员。他还要指出哪些评审员应该作为FIP提名而被选中的。 32.4 邮展组织者对评审委员提名应该在邮展前至少12个月通过FIP顾问提交FIP理事会。应该在邮展前至少6个月商定认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发出邀请函,而不在FIP理事会批准之前。邀请函的复印件必须送至相关的FIP会员。 32.5 一届FIP邮展的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必须得到FIP理事会的确认。 第33条
见习评审员的批准 33.1 在与FIP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理事会将从会员选送的提名中选出见习者。每个评审班(大组)都可以配一名见习评审员。 第34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组织 34.1 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工作,邮展组织者要在其可能要求的正常展出时间之外为他们进出展场创造条件。 34.2 邮展组织者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条件,供其履行职责: ——一间与外界隔离的单独房间 ——一间相连的评审委员会秘书室 ——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和照像设备。该电脑应该能够使用FIP的邮展电脑软件程序。 34.3 为方便专家组的工作应该提供一间单独的房间和设备。外国征集员主席应确定要提供的最低限度设备并应通过顾问通知到邮展组织者。 第35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35.1 邮展组织者应为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免费提供下列等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有两份邮展目录; ——两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第36条
费用的报销 36.1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有资格报销从其居住地到展出场地的全部往返旅费。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乘坐火车(一等厢)或习机(经济舱)。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2 邮展组织者应为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提供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期限为邮展开幕的前一天直到邮展结束。对于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如果他们不需要更早地到来,应该提供特殊的保障。 36.3 邮展组织者应按实际出席天数的每天花费支付适当的补助金,并应在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正式会议上支付。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4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住
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内,如其住
在别处,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36.5 当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应向他们提供工作餐。 第37条
评审委员会讲座的内容保密 37.1 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是封闭式的,它的决定即为终裁。引用第46条第3款所规定的理由反对降级应当允许,只要它们以FIP理事会所认可的形式来完成。 37.2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是保密的并且在评审当中和其后,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遵守。评审结果直到邮展组织者宣布它们之前不得泄露。 37.3 如违背第37条第2款,FIP理事会可以立即停止其工作和/或决定禁止其参加今后的FIP邮展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38条
评审委员会主席和主席团的产生 38.1评审委员会主席应由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协商任命。评审委员会主席不得同时在邮展的一般组织工作上兼任重要职务。而且评审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合格的评审员并必须具备相当的邮展评审工作经验。 38.2 在评审委员开展工作之初,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批准对评审委员会主席,最多3名副主席和评审委员会秘书的任命。这些中选的成员连同FIP主席或其代理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席团。 第39条
评审小组 39.1 在与FIP顾问商议后,评审委员会秘书要向至少3名评审委员的那些小组分派评审任务,挑选他们要能反映出他们的专门知识。在与FIP理事会这山望着那山高后,FIP顾问将任命组长并将确定每组要评审的展品数量。该款也适用于向小组分配见习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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